131.编组军用人员与物资混编列车时,对长度和重量有何要求?

人员车与物资车混编的军用列车换长不得超过65.0、总重量不得超过2500t。

【注解】超过上述规定,但不超过所运行区段的换长和牵引定数时,在铁路局管内的由驻铁路局军代处与铁路局商定;跨及两个铁路局的由有关铁路局商定;跨及三个及其以上铁路局的由总后军交部与铁路总公司运输局商定,并以调度命令承认。在列车换长不足65.0的区段,可按该区段规定计长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