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北平档案保管处致外交部电(1932年4月20日)

收文平字第1126号

部、次长钧鉴:关于光绪三十一年,三省善后事宜正、附约事,经于真日电陈在案。该约原本呈顾代表阅看后,当拍照十二份,以备参考。理合陈明备案。王承传。巧。印。

中华民国二十一年四月十八日

资料来源:《搜集日本违法行为资料提交国联调查团(二)》,台湾“国史馆”藏“外交部”全宗,第76—7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