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外交部致北平档案保管处转钱阶平先生电(1932年4月26日)

去电第28988号

北平钱参事阶平兄鉴:有电悉。日人私运军火,国民政府成立以来本部计有三案。其中日轮东豫丸私运军火及日警强提安东关查获军火两案,经编入日本违法提案内,已由养秋兄补充带平。此外,尚有日轮武陵丸一案,查系二十年二月十三日晚,据首都卫戍司令部报告,该日轮将于翌日,由吴淞开赴长江上游,载有军火大小十四箱,箱面标“虾米”“海参”字样,由上海民国路某海味行交运重庆某海味行收等语。

本部除函请财政部关务署,密饬镇江、金陵两关严查扣留外,复于十五日午十二时,该日轮经过下关时,派员会同卫戍司令部人员暨南京日使馆人员登轮检查。结果查获军火十四箱,内装手提机关枪三十一枚、零件一包,由卫戍司令部没收。至此种事件发生,在国府成立以前者,卷宗均存北平档案处。希就近调阅为荷。弟谟。宥。

资料来源:《搜集日本违法行为资料提交国联调查团(二)》,台湾“国史馆”藏“外交部”全宗,第8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