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外交部致洛阳外交部靳秘书电(1932年3月11日)

去电第28138号

洛阳外交部靳秘书览:密。中日修约案(在三号木箱、七号藤箱内)应即编拟简明说帖,连同十五年十月二十日,十六年十一月十日,十七年七月十九日、七月卅一日、八月十四日,十八年四月廿六日、四月廿七日中日来往照会及英译本暨其他有关文件,并交涉撤退驻华日警案(在六号藤箱内)、东北政务委员会来咨本部十九年五月致日使照会与日使复文,及所有本案中日来往文件,一并火速抄齐,迳寄上海静安寺路沧州饭店顾代表少川处,并电复外交部南京办事处。

资料来源:《搜集日本违法行为资料提交国联调查团(一)》,台湾“国史馆”藏“外交部”全宗,第4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