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通过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实现PPP项目的融资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概念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指以非公开的方式向特定投资者进行资本募集,以财务投资为策略,不以取得控制权为目标,对被投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由具有专业能力的管理人负责投资管理,并在有限存续期内适当时机退出的投资机构。[1]其中“私募(Private Placement)”一词,由美国《1933年证券法》(Securities Act of 1933)第4(2)条的私募发行注册豁免而来,又称非公开发行,一般理解为:采用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向特定投资对象融资而成立,其募集对象为特定对象,是具有较强的商业判断能力和抗风险能力、资产信用良好的个人或机构投资者。换言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股权投资组合的投资方式。

从组织形式上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大致可分为信托制基金、合伙制基金以及公司制基金。信托制基金是指基金发起人(即受托人)通过与投资者(即委托人)订立信托合同,通过发行基金份额(即受益凭证)募集资金而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合伙制基金是指基金投资人通过成立有限合伙企业募集资本并开展项目投资,部分投资人担任普通合伙人(General Partner, GP),执行合伙事务,承担无限责任;部分投资人担任有限合伙人(Limited Partner, LP),不执行合伙事务,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公司制基金是指基金投资人通过成立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资金筹措并进行项目投资,其实质是借用公司的外壳来组织运作股权投资基金,即由所有投资人共同出资设立基金公司,投资人即基金公司的股东,股东出资即形成投资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