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道路交通安全法一本通(第七版)
- 法规应用研究中心
- 133字
- 2021-04-05 08:51:20
第二十八条 道路交通信号的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
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 设置的广告牌、管线等, 应当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 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 不得妨碍安全视距, 不得影响通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
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 设置的广告牌、管线等, 应当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 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 不得妨碍安全视距, 不得影响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