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社会保障的概念
一 社会保障的辞源
社会保障的英文为Social security,是美国于1935年制定的《社会保障法》中首次提出的。到了1941年,《大西洋宪章》(Atlantic Charter)中两次提及社会保障或生存保障。[1]1944年,第26届国际劳工组织大会发表了《费城宣言》,大会承认国际劳工组织在世界各国推进各种计划的庄严义务,以达到:充分就业和提高生活标准、扩大社会保障措施以确保所有需要此种保护的人得到基本收入、提供完备的医疗、充分地保护各业工人的生命和健康等,这是国际组织首次在正式文件中使用“社会保障”。随后在1948年12月联合国大会表决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中指出:每个人、作为社会的一员,有权享受社会保障,并有权享受他的个人尊严和人格的自由发展所需要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各种权利的实现……“社会保障”得以引用。1952年,国际劳工组织在日内瓦举行的国际劳工会议上通过了102号文件,即《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这标志着国际性社会保障文件的诞生,它被视为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里程碑。
我国1986年第六届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的第七个五年计划中首次使用“社会保障”一词,并定义:国家和社会通过立法,采取强制手段对国民收入进行再分配,形成社会消费基金,对由于年老、疾病、伤残、死亡及其他灾难发生而使生存出现困难的社会成员,给予物质上的帮助,以保证其基本生活需要的有组织的措施、制度和事业的总称。
二 社会保障的概念
在现代社会中,社会保障制度是以国家或政府为主体,通过强制手段对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生活发生困难的社会成员给予物质帮助,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制度。可以说,社会保障制度是目前世界各国应对社会风险的最有效工具之一,其根本目的就是以国民收入的再分配,消除两极分化,抵御社会风险,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最终实现社会经济繁荣。国家和政府作为社会保障的主体,应维护社会成员的基本生存权利,保证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社会成员有权利从政府和社会获得相应的物质帮助。国家关于社会保障的相关法律,也已成为社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