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澳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文选(社会卷)
- 程惕洁主编
- 12581字
- 2025-04-11 06:35:22
澳门“土生葡人”问题之探讨
张虎[1]
一 前言
根据1993年3月31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的规定,中央政府将于1999年12月20日正式收回澳门,距今已只剩下大约两年的时间。从1987年4月12日中葡签署关于澳门问题的《中葡联合声明》后,澳门已进入结束葡萄牙统治的过渡时期,虽然距离正式收回澳门已仅剩两年的时间,但是过渡期内的种种问题仍未能具体解决,例如“三化”问题(中文官语化、法律本地化和公务员本地化)。而“三化”问题之所以未能具体解决的主要因素是“三化”的中心问题中“土生葡人”的问题未能圆满解决。因为“土生葡人”在澳门扮演着一种语言上的中介角色,如果不能彻底解决“土生葡人”的问题,“三化”便无从根本落实。
中葡两国政府针对“土生葡人”问题曾发表过不同意见,并在《基本法》中做出了规定,[2]葡萄牙也曾通过了关于澳门公务员纳入葡国编制的一些规定,然而中国对此问题持不同的意见。可见“土生葡人”问题在过渡期中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关于“土生葡人”的研究,除了个别的“土生葡人”或神甫做过一些研究外,迄今少有全面而系统的研究成果。“土生葡人”问题虽然在过渡期中曾引起澳门政府及一些文化和学术团体的重视,但是学术性的报告仍少问世。因此本文将从“土生葡人”生成的背景、现况,以及未来的发展和对澳门的影响等方面切入,借以观察澳门未来之动向。
二 “土生葡人”的界定
根据历年来学界对“土生葡人”的一些有限研究和解释,有一种说法认为:“土生葡人”最早应是源于逗留在东方的葡萄牙男人和马来西亚、日本和印度等地方的女人所生的混血儿,这就是早期所谓的“东方葡人”。[3]另有一种说法认为:“土生葡人”是由早期的葡萄牙人和中国社会中最低阶层的妇女产生的下一代。[4]虽然“土生葡人”的来源说法不一,[5]但在过去数世纪以来,“土生葡人”这个名称实际上包括了很多不同的内涵。从地缘关系而言,所有在澳门本地出生的具有葡萄牙国籍的人都应该属于“土生葡人”的范围。从血缘而言,“土生葡人”指所有具有葡萄牙血统,且在澳门出生的人,以及具有中葡血统但不在澳门出生,而其家族认同澳门、定居澳门,并接受澳门文化的葡籍人士(其中以“定居”为主要条件)。[6]从文化而言,“土生葡人”则可分为下列两种人士,即在澳门出生,具有葡萄牙身份,自幼接受葡文教育,并已获得葡萄牙国籍的中国人或其他血统人士;或非本地出生,但从小接受葡国教育,并已获葡国国籍,而其本人除认同葡国文化外,并是澳门的永久居民。以上两种人士之中,其中有一种是天主教会为了培养传教士而接受中国儿童进入修道院学习天主教教义和葡国文化,此种人士当完成教育后尚可还俗,由于他们获得葡语能力和葡国文化,因此很容易在澳门政府和社会上获得一定的地位。为了保持其优势的地位,彼等多自认为是“土生葡人”,形成了一批华裔的“土生葡人”。[7]
由于“九九”的逐渐接近,近年来“土生葡人”的问题也受到学界的一些重视,从葡国来澳门研究“土生葡人”的人类学家以及社会学家对“土生葡人”的定义提出了不少看法,综而言之,他们的研究大体有下列三个方向,即语言:本人或家庭必须与葡语有一定的关系;宗教:本人或家庭必须与天主教有一定程度的认同;种族:本人或家庭成员必须为欧亚混血儿。[8]
1996年5~9月,葡文《终点周报》女记者李蔓莉就19名“土生葡人”做了一次专访调查。这19名“土生葡人”中有老一代的传教士身份的“土生葡人”,也有中年一代的“土生葡人”,还有年青一代的“土生葡人”,年龄30~80岁,各年龄层次都有。在职业上,有政府中的高级官员、律师、建筑师、商人,以及公众人物,也有一般的“土生葡人”。综合此一访问调查,李蔓莉把“土生葡人”的界定归纳为三种不同的看法。[9]
(1)认为传统的界定方法是纯以血统来界定,其概念是狭义的和以种族为标准。这类看法认为“土生葡人”就是混血儿,是葡人和华人的混合体。因此,“土生葡人”的最大特征是混血。广而言之,“土生葡人”是多世纪以来葡人和多种亚洲人结合而形成。因此,构成此一定义的两个要件是:混血和澳门为出生地。
(2)认为如以上述方式界定“土生葡人”则太过狭义。因此,就广义而言,“土生葡人”就是“所有那些由于种族的原因以及认同我们文化,拥有我们思想和行事方式的人”。今天的所谓“土生葡人”已经偏离了葡萄牙人的模式以便适应华人的模式。总之,“土生葡人”应包括传统的“土生葡人”家族的后裔、欧亚混血儿及葡中混血儿,以及有澳门人的习惯和传统并热爱澳门这块土地的人,也应包括接受葡国文化熏陶、认识葡国文化和自我感觉为“土生葡人”的华人。
(3)认为“土生葡人”并非由“自我界定”,而是由“自我感觉”。此一意见认为,比出生地和血缘更重要的是,“自我感觉”的方式和这种感觉的方法。无论如何,澳门“土生葡人”的身份首先应是从种族上面对自己和其他人的一种肯定,以此来对抗其他种族,无论是对葡国还是对中国种族的一种“自我区别”。
虽然关于“土生葡人”的界定有各种不同的立场与看法,但是毕竟澳门是在葡萄牙统治下度过了400年,同时1999年中国要恢复对澳门的主权,这也是铁的事实。因此,吴绍嘉先生根据澳门现况及《基本法》关于“土生葡人”的相关规定,把“土生葡人”界定为具有以下四种条件的澳门永久居民。[10]
(1)语言:具备中、葡语之表达能力,主要表现在能听讲、阅读和书写葡文,同时可以听讲中文(指广东话)。
(2)血缘:具有中、葡人的血统,无论是从父系或母系方面获得,或由双方获得和不论所具备血缘的成分的多少。
(3)必须自我认同是“土生葡人”而不加否定。
(4)其本人必须与澳门有永久联系,亦即为澳门永久居民。
三 “土生葡人”的社会状况
据统计,澳门常住人口约40万人,其中葡人占11万人,“土生葡人”占11000人。换言之,“土生葡人”只占全澳门人口的1%左右。[11]虽然“土生葡人”在全澳人口中所占比率很少,但是对澳门的政治和社会有着绝对的影响。原因是,他们除了在血缘上有其他葡人和华人不完全相同的特征外,主要是他们在语言上、文化上、宗教上和社会上都有着与华、葡人特殊的条件。
在语言上,“土生葡人”具有绝对的社会优势,主要是因为他们受到家庭因素和社会因素的影响。家庭方面,由于“土生葡人”家庭都希望能以葡国特质来保持其社会地位,因此“土生葡人”一般都接受葡国的文化和教育,而家庭方面也以葡语为多。在社会上自小接受葡文教育,除了在公职上与葡萄牙人或“土生葡人”自己圈子内的社会交往上使用葡文外,一般与社会上占90%以上的华人交往都以使用广东话为主。因此,他们不仅能说一口流利的葡语,也能说一口地道的广东话。除了与葡国人交往一定要使用葡语外,他们本身之间的交往多是两种语言交互使用,形成“土生葡人”这一族群的一个特殊的特征。
在文化上,“土生葡人”自幼即接受葡国文化教育,葡国文化是“土生葡人”的根源和支柱。因此,“土生葡人”无论在思想和行为上都比较接近葡国文化,对葡萄牙文化历史的认识远较对中国的认识为深,而本身也较为认同葡国文化,且常以葡人自居。但是另一方面,由于所处的社会是华人社会,所接触的也几乎全是华人文化,因而他们对中国文化也有一定的认识和了解,尤其一些本地的传统和习俗更深入他们的日常生活之中。其他如生活习惯和饮食习惯等都受到华人的影响,使“土生葡人”的文化在形式上和结构上是葡国模式,但受东方文化的渗入,形成了东西文化冲突和协调下的一种新土生文化。换言之,形成了“土生葡人”以西方文化为主、东方文化为辅的特殊新文化,也可以说是“不中不西”或“也中也西”的“土生文化”。
在宗教上,“土生葡人”的宗教信仰几乎没有例外的是天主教。从问卷调查的结果显示,信仰天主教的“土生葡人”占85%以上。这与天主教为葡萄牙国教有关,而天主教也是为规范和监督社会而运作,借助对信徒的直接影响,或对民事权力的影响,塑造了“土生葡人”的社会准则。[12]
在社会上,“土生葡人”一般是社会的中层阶级,尤其是在公共行政方面,“土生葡人”一般多担任中层角色,介乎领导阶层与一般工作阶层之间,是一个十足的中介角色。公职是“土生葡人”的最主要职业,而在社会上的其他行业中,则一般以律师、医生、商人和工程师等职业为多。
由于“土生葡人”的特殊背景及其各种特征,因而他们在澳门社会里扮演着一种特殊的角色。作为中葡两种民族、两类文化的交汇点的“土生葡人”,在澳门社会担任着一个不可缺少的转化功能。通过“土生葡人”的功能,将两类文化分别转化为中、葡人所需要的产物,对于维持澳门的管治起着绝对重要的作用。尤其在近30年来,随着社会结构、经济结构的复杂化,“土生葡人”的角色愈加重要,其特殊的社会地位也愈益凸显。
在政治地位上,“土生葡人”大多在澳门政府工作,除了因为他们具有葡语能力外,最主要的原因是,在1984年以前澳门政府有规定,必须葡籍人士才能担任编制内的委任职位(即俗称实位)。据统计,至1993年底,公职人员有15679人,实位为6972人,虽然无法确知其中“土生葡人”所占的比率,但是根据问卷调查的结果,被访问的“土生葡人”担任公职者达70%以上,据估担任公职者的人数约有四五千人。除公职外,“土生葡人”主要从事法律工作,其主要原因还是他们拥有较强的葡语能力和丰富的葡国法律知识。因此,澳门的律师几为“土生葡人”所垄断。由于“土生葡人”在职业上的优势,因此在政治上也占重要的地位。在1980年代,澳门的立法会议席多为“土生葡人”所把持,形成立法会与澳门总督互相争权的现象而导致1984年解散立法会的结果。但是从1987年起进入过渡时期以后,由于华人的政治意识提高,“土生葡人”垄断的局面日渐式微。1992年立法会选举,“土生葡人”只产生一位直选立法会议员,其余进入立法会的“土生葡人”都是经由官委产生。尽管如此,“土生葡人”仍然在公共机关的决策和执行上具有很大的影响力。“土生葡人”虽然人数远不及华人,但在政治影响上则远强于华人。[13]
“土生葡人”之所以能在澳门政治上担任重要角色,主要是由于他们得天独厚的葡萄牙特质。他们具有葡萄牙的血统和语言能力,在他们的文化深处是葡萄牙文化,在外表则吸收了中国文化,很自然地他们变成了中国人和葡萄牙人的中介桥梁。葡萄牙人通过“土生葡人”可以有效地管治大多数的华人。“土生葡人”由于其先天的葡萄牙特质,保证了他们在公共机关得到低于葡萄牙人却高于华人的职位。因为有此保证,“土生葡人”不需有高学历便可获得公共机关的中层工作。不过高层的职位仍属葡萄牙人的专利,即使“土生葡人”有较高的学历亦难进入高层的管理阶级。
在经济地位上,“土生葡人”所能保有的资源则远不如华人。[14]华人之所以在政治上远不如“土生葡人”,除“土生葡人”先天的特质之外,主要是因为华人对政治不感兴趣。华人将主要的精力多集中在工业和经济发展上。澳门经济的成长,主要是靠华人的努力。反观“土生葡人”,由于具有政治上的优势,他们的工作也主要集中在行政机关,虽然在社会上形成一个中产阶级,但在经济实力上远不及华人。
四 “土生葡人”的困惑
从1987年《中葡联合声明》签署以来,一直困扰着“土生葡人”的两大问题就是国籍问题和“三化”问题。
关于国籍问题,由于历史的原因,绝大多数的“土生葡人”不愿放弃葡籍而改采中籍。此外,两国法律关于国籍的规定不同,中国不承认双重国籍,但是葡国则承认双重国籍,因此,基于以上各种背景和原因,使得“土生葡人”倍感困惑。澳门知名“土生葡人”马家杰(市政执委会副主席)便曾表达内心的困惑说:“我希望既做葡国人又做华人,但根据中国国籍法,我们不能拥有双重国籍,如果大部分土生(葡人)选择葡国国籍,在延续性方面才有进展,如果选择中国国籍,我们的特性很可能瓦解,并会面对一件十分悲伤的事情:土生文化的消失,土生的概念与葡国的意念有十分深刻的联系,如果失去这种联系,我将感到十分悲伤。我很愿意保留中国国籍,因为我也有中国血统,我已完全融入中国文化,但不要让我成为华人,我也想当葡人。然而,假如强迫我做出抉择,我肯定选择当葡人,因为这是存在我身上的最强烈感情。”[15]
到目前为止,与解决“土生葡人”国籍有关的文件大约有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中葡联合声明》和《基本法》。在这三个文件中真正提到“土生葡人”国籍问题最多的是《基本法》。但是即使如此,《基本法》还是没有正面提及国籍问题,只是在“附件三”中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列为在未来特别行政区生效的全国性法律之一。
除国籍问题外,最令“土生葡人”感到困惑的是所谓的“三化”问题(中文官语化、公务员本地化、法律本地化)。“三化”问题是澳门在过渡期中三个主要的问题,这三个问题的解决涉及人才、语言和法律,对于澳门将来能否“澳人治澳”影响甚大。为了解决“三化”问题,在过渡时期内一直是中、葡、澳三方面努力克服的困难,但又是长期以来难以克服的问题。
1994年2月,在“中葡联合联络小组‘三化’问题工作小组会议”后,中方代表韩肇康向外界透露中方希望“三化”问题工作应加快速度。[16]1994年3月,中葡联合联络小组中方组长过家鼎指出:澳门“三化”工作进展缓慢,希望葡方加速推行。[17]同年4月,中国外交部亦表示澳门公务员本地化的进展太慢,希望葡方采取措施加速推展。[18]由上述的发展情况而看,给人一种印象,即关于“三化”问题,仅仅是中方一头热,葡方似乎有意放缓“三化”的脚步。兹就“三化”问题分别说明如下。
(1)中文官语化:1991年2月23日,中葡外长在里斯本达成协议,葡国承诺在1991年底前使中文在澳门具有官方地位;而中国则保证在1999年后仍然保持葡文的官方语言地位。1992年1月23日,澳门政府公报确定中文在澳门地区享有官方地位,具有与葡文同样的法律效力,并且于当日生效。[19]中文的官方地位虽然被确定,但所遇到的问题仍然有很多有待解决,并非单凭一个法律的形式就能解决,而是意味着在公共行政机关中由使用一种文字、语言变成同时可以使用两种文字、语言。“土生葡人”在行政机关中的优势地位就是因为他们具有一定程度的双语能力。[20]此种能力保证了他们在过渡期得到更大的发展机会。但是在95%以上以华人为服务对象的公共机关里工作的“土生葡人”,一旦中文普及后,他们在公共机关的优势将因此消失。因此,他们在过渡期中,若不能尽量利用时间学习中文阅读和写作,他们不仅难以再立足行政机关,而且将面临被淘汰的命运。
(2)公务员本地化:所谓公务员本地化,意即澳门行政官僚机构的“合理化”和“正常化”,使作为澳门永久居民的公务员尤其是华人公务员得到公平待遇和同等晋升的机会。[21]因为长久以来在澳葡政府统治之下,华人除了政治上处于不利的地位外,在心理上也受到极大的压抑。在政治上,华人参政仍是相对少数,而且是近代的事情。在澳门的政府机构里,无论是立法、司法和行政各机构,华人都少有参与的机会。[22]在过渡期中,澳门政府对于公务员本地化虽然有一套计划和步骤,但是进度很慢(有人说这是因为葡国政府故意拖延)。至于“土生葡人”在公务员本地化中的地位,由于他们一般都已占据了政府领导层的中、下层大多数的职位,具有较多的行政经验,熟悉公共机关的运作而且有双语能力,同时也符合《基本法》中澳门居民的定义,因此,在公务员本地化中占有很大优势,在澳门政府的本地化计划中,提升的“土生葡人”较多。但是关于这一点引起了中方的猜忌。1994年4月20日在澳门举行的《基本法》周年座谈会上,即有专家指出,公务员本地化应扩大中国籍澳门居民担任中级公务员的规模,本地化的程度应与占澳门人口绝大多数的中国人比例相适应,否则便失去了本地化的真正意义。[23]虽然中葡双方在公务员本地化的理解上有所不同,葡方较认同提升“土生葡人”,而中方则认为应按人口比例提升,但在过渡期中,仍然由葡国领导行政机关,因此,在短期内可以肯定会用较多的“土生葡人”作为“本地化”的对象。令人奇怪的是,虽然澳门政府刻意提升“土生葡人”,但是“土生葡人”对“本地化”的进展仍不十分满意。据调查,有20%左右的“土生葡人”认同提升“土生葡人”作为“本地化”的对象,但是有41%左右的“土生葡人”认为“本地化”的对象应是葡籍华人或华籍澳门居民。[24]
(3)法律本地化:所谓法律本地化,就是所有带有殖民地色彩的法律到1993年以后将一律失效。亦即按《基本法》的规定,现有的法律、法令、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在不与《基本法》抵触的前提下或经法律程序修改后,将保留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换言之,现行的澳门法定实行的大部分法律将是未来澳门特别行政区继续实施的法律。例如,葡国的民法典、刑法典、民事诉讼法典、商法典、刑事诉讼法典等,还有大量的行政法规、法令、批示和立法会设立后所制定的各种法律和规范。如何在葡国众多的法律中清理过时的法律俾使其现代化,挑选适合澳门实施的法律,提交立法会通过,使之变成澳门本地法律,以便在1999年以后继续有效等,这些工作都是过渡期法律本地化的重大工作。然而法律本地化能否成功实现,语言翻译和司法人员本地化又是一个主要的关键。在翻译方面,澳门政府于1988年便成立了法律办公室,为实现法律本地化的工作集中了中葡双方的法律人才及语言专家来从事将一些重要的法律翻译成中文的工作,而且并出版了中葡法律词汇手册,统一了法律翻译的词汇。但是由于精通中、葡双语的人才本已不多,至于同时精通两种语言而又精通中、葡法律的人才就更加少之又少了。因此,法律本地化不仅是一项困难的工作,而且也是难以完成的任务。由于现行的澳门法律使用的司法语言是葡文,大多数的中国人除了不懂葡文外,更不了解葡国法律。澳门的司法人员全是葡萄牙人,包括法官、刑事法庭的预审法官和检察官等没有一人是华人。而注册的70余名律师也都是葡人或接受葡式法律教育的“土生葡人”。在澳门大学培养的第一批17名法律系大学毕业生之中,也以葡人或“土生葡人”居大多数,华人只有2名。虽然已有30名受培训的中国的法律人才开始投入法律界服务,[25]但是他们所受的中国法律训练和概念,是否适合澳门这个实行资本主义制度的地方,尚无法判断。法律本地化对于“土生葡人”而言,由于他们先天具备语言优势,而且又是澳门的永久居民,若在过渡期中不考虑人口比例,在解决语言困难上他们的确是理想的人选,尤其是那些具有法律训练的律师或受过法律课程培训的“土生葡人”。
五 关于“土生葡人”的交涉
1986年6月30日,中葡代表举行第一次会谈,但是并未涉及实质问题,同年9月9日举行第二次会议时才讨论了“实质性的问题”,所以此次会谈被双方代表誉为“真正的谈判”,因为在这次会谈当中谈了双方分歧最大的“国籍问题”。中方对“国籍”问题最为敏感,希望把“国籍”问题与“土生葡人”问题分开来谈,先处理“土生葡人”问题,然后再处理“国籍”问题。因此,在会谈当中中方避谈“国籍”问题,大谈“土生葡人”问题。在第二轮第一天会谈时中方便向葡方提交了一份解决“土生葡人”的建议书。中方之所以坚持先谈“土生葡人”问题,其主要原因是认为只有“土生葡人”才存在有“国籍”问题。至于华裔居民,则依香港为例,不存在有“国籍”问题,因为按照中国国籍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中英联合声明》中中方“备忘录”规定:“所有香港中国同胞,不论其是否持有‘英国属土公民护照’,一律都被视为中国公民。”因此,澳门的华裔居民不论是否持有葡国护照,一律都应该是中国公民。其所持的葡国护照只能被视为一种旅行证件,并不代表任何国籍。对于“土生葡人”这一特殊问题,中国一方面要想把“土生葡人”留下来,但是也要在避免触及“主权”问题上坚持“土生葡人”不能持有葡国护照。但是为了方便起见,也坚持说“土生葡人”所持有的“护照”是旅行证件,不代表任何“国籍”。
但是在葡国方面,葡国代表希望把葡籍华裔居民的“国籍”问题与“土生葡人”问题一起谈判解决,不应把“土生葡人”问题孤立起来先解决。早在会谈前葡国总理助理兼国会事务部部长鲁奇便曾公开表示:葡国不会损及那些有葡国血统和愿意继续拥有葡国国籍的澳门居民的利益。至于中国想以英国解决香港“属土公民护照”的模式来解决“土生葡人”问题,葡国认为解决澳门居民的国籍问题不能用香港模式照搬。如果以香港模式来解决澳门居民的葡国护照不啻是对葡国主权的一大侮辱。按葡国的想法,澳门华裔葡人所持有的葡国护照,不仅应具有旅行证件的功能,而且也有证明持有人国籍的作用。[26]
综上所述可见,“国籍”和“土生葡人”问题是中葡会谈中分歧最大的问题,也是最难解决的问题。正因为如此,在《基本法》里也没有正面提及“国籍”问题,只在“附件三”中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列为在未来特别行政区生效的全国性法律而已。由于澳门居民的“国籍”问题是一个由历史遗留下来的敏感且复杂的问题,既不能逃避,但又不能彻底解决,所以只有运用弹性而灵活的方式,由中葡双方各说各话,各自表述。[27]
关于“国籍”问题,即原持有葡国护照的华人,根据中国国籍法第四条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依此规定,凡是具有华人血统而且出生在澳门的人本来就是中国人。中国认为,澳门自始便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凡在澳门出生的华人不需等到1999年12月20日以后才来确定身份,他们实际上本来已具备中国人的身份。但是为了解决历史遗留下来的问题,不得不弹性运用,在《中葡联合声明》的“备忘录”中规定:“澳门居民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者,不论是否持有葡萄牙旅行证件或身份证件,均具有中国公民资格。考虑到澳门的历史背景和现实情况,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允许原持有葡萄牙旅行证件的澳门中国公民,继续使用该证件去其他国家和地区旅行。”换言之,原持有葡籍认别证和葡籍护照的澳门华人,虽在中国管辖区以外可以继续使用葡国护照,但是在中国管辖区以内则不能使用。
关于“土生葡人”问题,澳门《基本法》第三章第二十四条虽无明确的规定,但是在该条第三、第四款对于澳门永久居民的界定是:“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澳门出生并以澳门为永久居住地的葡萄牙人”和“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澳门通常居住连续七年以上并以澳门为永久居住地的葡萄牙人”,此处所谓葡萄牙人应包括澳门土生葡萄牙人和非澳门土生葡萄牙人,以前者为主。非澳门土生葡萄牙人由于非澳门出生且不具有中国人血统,因而不存在适用中国国籍法的问题。至于在澳门出生并有中国人血统的“土生葡人”,即使按照中国国籍法,在解释上仍应有例外,例如《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所作的解释:“在中国所生的子女,如果其父母中只一方是中国人,而另一方(外国人)的本国国籍法规定其所生子女,不论出生在国内或国外,都自出生时具有该国国籍时,该子女因为按照上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四条自出生时具有中国国籍,仍然具有双重国籍,不过按照该法第三条,中国不承认其具有的外国国籍。”[28]换言之,尽管中国不承认双重国籍,但是并不代表中国人没有双重国籍;在中国管辖范围以外,仍然可以保有双重国籍的身份。
六 “土生葡人”的去留
“土生葡人”面临“九九”的逐渐逼近,为了自己的前途和利益,对于澳门的去留问题,心情是十分复杂的。从上述马家杰的一段谈话可以看出,一般的“土生葡人”多希望能维持现状,亦即最好能保持双重国籍,维持“土生葡人”现有的优势地位。但是以目前的情况和“九九”后的发展情势来看,双重国籍和维持现状似乎是不可能的事情。因此,从现在开始,“土生葡人”就必须面对“九九”的来临,对于去留做出明智的抉择。
如果选择“九九”后离开澳门,由于种种生存条件的限制,有能力移民他国的人应当是为数不多。因此,选择离开澳门的唯一去向只有葡萄牙。葡国亦已于1993年10月14日在《共和国日报》颁布了有关澳门公务员纳入葡萄牙共和国公共部门编制的法律,并于同月25日在澳门政府公报刊登。1994年2月21日,澳门总督签署了一项关于澳门公务员纳入葡国编制法律的实施细则,作为葡国照顾“土生葡人”公务员的一项政策。不过虽说如此,葡国对“土生葡人”的政策,原则上仍以鼓励继续留下为优先考虑。其主要原因还是考虑到葡国本身的经济及政治等各种因素。但是对于有资格纳编的“土生葡人”而言,这种照顾显然是不够的。首先,他们必须在1995年5月22日以前做出去留澳门的决定;其次,即使他们选择纳编葡国编制,葡国政府并不能保证一定能为纳编者安排工作,只能把其纳入在职人员编制事务部门等待工作分配,三年后若仍不能分配到工作时,这种纳编便自动失效。因此,尽管葡国政府为离澳返葡的“土生葡人”作了安排,但是这种安排并不足以保障他们的工作。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土生葡人”对离澳返葡的意愿便出现了程度上的分歧。根据一项问卷显示:42.1%的“土生葡人”觉得葡国对“土生葡人”的照顾“不足够”或“很不足够”;26%的“土生葡人”认为“一般”。41.6%的“土生葡人”会选择纳编,33.1%的人不会。47.2%的人认为纳编是照顾“土生葡人”的政策,36.3%的人持否定意见。[29]
另从问卷调查显示:选择离澳的“土生葡人”占34.8%,选择留下的占22.4%,保持观望的人占39.3%。[30]“土生葡人”如果选择离澳,当然可以保留葡国国籍,也可以选择到西方其他国家,但是必须面对在其他国家生存的残酷考虑。若选择回葡或纳入葡国编制,则面对的是葡国是否有足够的工作机会,他们的葡语能力是否足以与葡国本土人竞争,葡国人是否会视他们为二等公民等残酷的问题。
如果选择继续留在澳门,则根据《中葡联合声明》,“土生葡人”具有中国人的血统,尽管他们仍可使用葡国护照作为旅行证件,但是必须自动变成中国国籍。如果他们选择留在澳门,他们马上将面临华语的问题。目前澳门行政机关所使用的语言是以葡语为主,“土生葡人”具有葡文语言能力的优势,但对中文书写能力尤其是普通话的能力显然不足。因此,1999年以后,他们将面对较高学历的华人竞争,若未能在短期内提高华语能力,显然其优势将会流失。
七 结论
澳门是一个东西文化交汇的城市,也是华、葡杂处之地。华人一直是澳门居民中一个最广泛的主体阶层。但在澳门400多年的历史发展过程中,由于部分华人与葡人通婚而自然形成了一个新的、独特的居民阶层——“土生葡人”。在葡国管治期间,“土生葡人”一直对澳门政府的运转起着重要的作用,是葡国官员赖以治澳的社会基础,也是联系葡人上层官员与广大华人居民的中间桥梁,“土生葡人”在一定程度上依附于澳门政府机构,因而在政治上、经济上、心理上都处于远较一般华人优越的地位。另一方面,在一些专业领域,如自由职业的律师、工程师和建筑师等华人很少涉足的社会行业里,“土生葡人”与葡人一起占据着垄断或主导的地位。
但是自从《中葡联合声明》签署后,“土生葡人”已普遍感到“九九”将临的震荡,对个人前途和未来生活莫不感到忧虑和不安。综上所述可以看出,虽然有些“土生葡人”对澳门未来仍抱乐观态度,但是大多数的人则表现出不安无奈的情绪。他们担心土生文化将日渐消失,他们在国籍选择上十分矛盾,担心失去现有优越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地位,担心与葡萄牙的联系遭到割断,感到在公务员本地化方面受到排斥。尽管如此,由于长久以来“土生葡人”在澳门所扮演的中介角色,尤其是在澳门的过渡时期,澳门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等方面都少不了“土生葡人”的角色。当一个社会发生历史性的变化时,其对特殊少数居民的冲击,是不可幸免的。诚如上述,既然“土生葡人”回葡国被纳编存在有不少变数,因此,估计大多数的“土生葡人”应该会选择继续留澳。澳门的回归当然会对“土生葡人”的优势地位造成莫大冲击,但尚不至于是无法承受的冲击。如果中央政府能切实遵守《基本法》的承诺,相信只要“土生葡人”勇于面对挑战,勤学中文,提高学历,不仅可以继续生存下去,而且其优势地位也不至于悉数丧失。“土生葡人”需要在澳门活下去,而过渡期或过渡后的澳门也少不了“土生葡人”的努力。
(原载《中国大陆研究》第41卷第1期,台北:台湾政治大学国际关系研究中心,1998年1月)
[1] 张虎,原台湾政治大学国际关系研究中心所长、研究员。
[2] 参阅《中葡联合声明》的中方“备忘录”;《基本法》第二十四条关于永久性居民的界定。
[3] 贾渊、陆凌梭:《起源问题:澳门土生的家庭与族群性》,《文化杂志》(澳门)1993年第17期,第25~26页。
[4] 贾渊、陆凌梭:《起源问题:澳门土生的家庭与族群性》,《文化杂志》(澳门)1993年第17期,第25~26页。
[5] 王国强:《澳门土生的形成与流失》,《澳门研究》,1996年4月,第75~76页。
[6] 盛炎、区启超:《中文的官方地位与公务员的中文培训》,《澳门政府杂志》(澳门)1993年第16期,第568页。
[7] 吴绍嘉:《澳门土生葡人在过渡期之社会地位及去留的选择》,载于余振编《澳门政治与公共政策初探》,澳门:澳门基金会,1994年10月,第141页。
[8] 贾渊、陆凌梭:《起源问题:澳门土生的家庭与族群性》,《文化杂志》(澳门)1993年第17期,第22页。
[9] 严芳:《现阶段土生葡人问题剖析》,载《澳门1997》,第1版,澳门:澳门基金会,1997年5月,第78~79页。
[10] 吴绍嘉:《澳门土生葡人在过渡期之社会地位及去留的选择》,载于余振编《澳门政治与公共政策初探》,澳门:澳门基金会,1994年10月,第142页。
[11] 黄汉强、吴志良主编《澳门总览》,第2版,澳门:澳门基金会,1996,第8页。
[12] 彭慕治:《关于澳门土生葡人族群认同感之若干方面》,在“民族及文化交汇:澳门与亚洲族群参杂性研讨会”上的讲稿(澳门,1993年11月5日)。
[13] 萧扬辉:《公务员本地化》,载于余振编《澳门:超越九九》,初版,香港:广角镜出版社,1993年6月,第81~84页。
[14] 余振、刘伯龙、吴德荣:《澳门华人政治文化》,初版,澳门:澳门基金会,1993年12月,第40页。
[15] 司徒荻林:《根在澳门,共创未来》,《澳门研究》(澳门:澳门大学,1997年5月),第104页。
[16] 1994年2月27日第2版《大众报》(澳门)。
[17] 1994年3月12日第2版《澳门日报》(澳门)。
[18] 1994年4月11日第2版《澳门日报》(澳门)。
[19] 黄汉强、吴志良主编《澳门总览》,第2版,澳门:澳门基金会,1996,第526页。
[20] 程祥徽:《中文官方地位的提出与实现》,载于余振编《澳门:超越九九》,第109~118页。
[21] 萧扬辉:《公务员本地化》,载于余振编《澳门:超越九九》,初版,香港:广角镜出版社,1993年6月,第81~84页。
[22] 萧扬辉:《公务员本地化》,载于余振编《澳门:超越九九》,初版,香港:广角镜出版社,1993年6月,第81~84页。
[23] 1994年4月20日第2版《澳门日报》(澳门)。
[24] 吴绍嘉:《澳门土生葡人在过渡期之社会地位及去留的选择》,载于余振编《澳门政治与公共政策初探》,澳门:澳门基金会,1994年10月,第157页。
[25] 黄少泽:《澳门刑法典与法律本地化》,载于《澳门1996》,第1版,澳门:澳门基金会,1994年4月,第19~27页。
[26] 林昶:《中葡关系与澳门前途》,澳门:澳门基金会,1994年11月,第91页。
[27] 杨允中:《国籍,葡语推广,土生优势的开发》,载于《澳门1995》,第1版,澳门:澳门基金会,1995年3月,第27~28页。
[28] 杨允中:《国籍,葡语推广,土生优势的开发》,载于《澳门1995》,第1版,澳门:澳门基金会,1995年3月,第29~30页。
[29] 吴绍嘉:《国籍,葡语推广,土生优势的开发》,载于余振编《澳门政治与公共政策初探》,澳门:澳门基金会,1994年10月,第160页。
[30] 吴绍嘉:《国籍,葡语推广,土生优势的开发》,载于余振编《澳门政治与公共政策初探》,澳门:澳门基金会,1994年10月,第16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