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章 对“受单位指派仅从事劳务性工作”的理解
-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研究
- 邓崇专 黎仲诚
- 8911字
- 2024-05-31 11:29:31
《传销刑事案件适用意见》第2条第2款规定:“以单位名义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的,对于受单位指派,仅从事劳务性工作的人员,一般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这里的关键就是如何把握“劳务性工作”的实质内涵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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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刑事案件适用意见》第2条第2款规定:“以单位名义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的,对于受单位指派,仅从事劳务性工作的人员,一般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这里的关键就是如何把握“劳务性工作”的实质内涵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