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突发环境健康危害事件案例分析
- 杨智聪 钟嶷主编
- 2020字
- 2025-03-06 17:30:44
第二章 《公共场所设计卫生规范 第1部分:总则》(GB 37489.1—2019)
第一节 范围
【标准条款】
GB 37489的本部分规定了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场所的基本要求及选址、总体布局与功能分区、单体、暖通空调、给水排水、采光照明、病媒生物防治的通用设计卫生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宾馆、旅店、招待所、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商场(店)、书店、候诊室、候车(机、船)室等公共场所,其他公共场所可参照使用。
【条款解读】
在我国以往的公共场所卫生标准中,对设计方面的卫生要求较少。仅《旅店业卫生标准》(GB 9663—1996)、《公共浴室卫生标准》(GB 9665—1996)、《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GB 9666—1996)和《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 9667—1996)中有独立的设计卫生要求章节,并存在部分条款笼统、缺乏具体量化指标、操作性差等问题。其他部委制定的标准中,对于公共场所设计卫生内容也有所涉及,例如《旅馆建筑设计规范》《游泳池给水排水工程技术规程》等。这些设计卫生要求较为分散,需要在实际工作中不断地挖掘和积累,往往容易被忽视。综上所述,我国急需一部能够全面而贴切地指导公共场所设计的总领性的标准。《公共场所设计卫生规范》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制定的。
《公共场所设计卫生规范》为公共场所的设计提供了一套完整的卫生设计理念,指导从可行性论证阶段开始,即可从公共卫生的角度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设计,并将该理念始终如一地贯穿公共场所的论证、设计、施工验收等各个阶段,从源头上控制公共场所健康危害隐患,保障人民群众健康。
《公共场所设计卫生规范》对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亦有法制观念和健康意识的宣传教育作用。经营者在熟悉本标准后,可自主地参与到公共场所的前期设计中去,理解卫生设计的意义和目的,与设计者相互协作、密切配合,为卫生设计提供便利,更好地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设计,避免健康隐患的出现。
公共场所的卫生设计,与公共场所健康风险管控密切相关。公共场所在设计过程中涉及的卫生要求很多,主要包括选址、总体布局与功能分区、暖通空调、给水排水、采光照明、卫生与消毒设施等。
选址即在规划范畴内选择建设基地,必须考虑卫生学要求和对生态系统的影响。公共场所选址既要避免场所的卫生状况受到周围环境的影响,又要防止场所对周围人群健康产生不良影响。
总体布局与功能分区,应处理好主体建筑与附属建筑的关系,合理划分建筑的功能分区,避免附属建筑产生的噪声和废气等对主体建筑的干扰;应以主要经营项目为核心,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对象和各种辅助服务设施而定,应在便于经营、方便使用的基础上,合理划分功能区,避免各功能区之间相互干扰,使其符合卫生要求。
暖通空调设计运行不当可诱发“病态建筑物综合征”,并可导致“军团菌病”等呼吸道传染病的传播。通风换气,创造适宜的微小气候是公共场所的首要问题,公共场所建筑应充分利用自然资源,最大限度地使用自然通风。空调系统的设计应根据公共场所的功能采取适当的形式,并应重点关注新风的质量。
给水排水关系到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的卫生安全。据统计,造成生活饮用水污染的原因主要为:管网渗漏破裂、污水管与上水管相连、管网低压时出现虹吸现象、水箱材料污染等。
采光照明是公共场所设计易忽视的环节。公共场所建筑应充分利用自然采光,采光系数应达到有关公共场所卫生标准的规定。对于自然采光无法满足要求的建筑,应采用人工照明,以弥补自然采光的不足。
卫生与消毒设施是公共场所设计的重点之一。公共场所中空气和公共用品用具容易受到污染,易造成传染病的传播。因此,搞好公共场所卫生与消毒是改善公共场所卫生状况,保障人群健康的重要措施。如宾馆、饭店应设有餐饮具清洗消毒间及专用清洗消毒设施、公用卫生间;游泳场(馆)的入口处应设淋浴装置、强制通过式浸脚消毒池,游泳池应有净化消毒设备;理发店、美容店应配备毛巾、刀具、胡刷等消毒设施。
GB 37489分为5个部分。GB 37489.1是总则,针对基本要求及选址、总体布局与功能分区、单体、暖通空调、给水排水、采光照明、病媒生物防治等公共场所健康风险的关键控制点,提出了公共场所均适用的设计卫生要求。GB 37489的其他4个部分(GB 37489.2~5)均应在满足本部分的前提下使用。
本标准在使用过程中应注意:一是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已建的公共场所不强制要求执行本部分,建议其经营者通过改建达到本标准的要求;二是本标准适用范围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中的分类方式进行描述。依据现阶段社会经济发展现状和国务院相关文件规定,公园、车马店、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未纳入适用范围;考虑到公共交通工具的设计有别于建筑类公共场所的设计,亦未列入适用范围。故本标准适用范围包括宾馆、旅店、招待所、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商场(店)、书店、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共22种公共场所。其他公共场所可参照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