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大数据发展

1.2.1
大数据发展历程

大数据是信息技术发展的必然产物,更是信息化进程的新阶段,其发展推动了数字经济的形成与繁荣。信息化已经经历了两次高速发展的浪潮,第一个是以个人计算机普及和应用为主要特征的数字化时代;第二个是以互联网大规模商业应用为主要特征的网络化时代。当前,我们正在进入以数据的深度挖掘和融合应用为主要特征的大数据时代。大数据时代的到来标志着数据正以生产资料要素的形式参与到生产之中,它取之不尽用之不竭,并可以创造出难以估量的价值。

回顾大数据的发展历程,总体上可以将大数据划分为萌芽期、成长期、爆发期和大规模应用期四个阶段。

萌芽期:“大数据”术语被提出,相关技术概念得到一定程度的传播,但没有得到实质性发展。同一时期,随着数据挖掘理论和数据库技术的逐步成熟,一批商业智能工具和知识管理技术开始被应用,如数据仓库、专家系统、知识管理系统等。未来学家阿尔文·托夫勒在其所著的《第三次浪潮》一书中提出“大数据”一词,将大数据称赞为“第三次浪潮的华彩乐章”。2002年,受911事件影响,美国政府为阻止恐怖主义,开始尝试进行大规模数据挖掘。2007年,随着社交网络的活跃,技术博客和专业人士为大数据概念注入了新的生机。2008年9月,《自然》杂志推出了“大数据”封面专栏。

成长期:大数据市场迅速成长,互联网数据呈爆发式增长,大数据技术逐渐被大众熟悉。2010年2月,肯尼斯·库克尔在《经济学人》上发表了长达14页的大数据专题报告《数据,无所不在的数据》。2011年5月,麦肯锡全球研究院发布研究报告《大数据:创新、竞争和生产力的下一个前沿》,指出大数据时代已经到来。2012年,牛津大学教授维克托·迈尔·舍恩伯格的著作《大数据时代》在国内风靡,推动了大数据在国内的发展。

爆发期:大数据发展的高潮,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各国纷纷布局大数据战略。2013年,以百度、阿里巴巴、腾讯为代表的国内互联网公司各显身手,纷纷推出创新型的大数据应用。2015年4月,中国首个大数据交易所——贵阳大数据交易所正式挂牌运营,同年,国务院发布《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全面推进我国大数据发展和应用。

大规模应用期:大数据应用渗透到各行各业,大数据价值不断凸显,数据驱动决策和社会智能化程度大幅提高,大数据产业快速发展。2016年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共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办公室同意贵州省建设国家大数据(贵州)综合试验区,这是首个国家级大数据综合试验区。2019年5月,《2018年全球大数据发展分析报告》显示,中国大数据产业发展和技术创新能力有了显著提升。这一时期学术界在大数据技术与应用方面的研究也不断取得突破,截至2020年,全球以“Big Data”为关键词的论文发表量达到64739篇,全球共申请大数据领域的相关专利136694项。

1.2.2
国外大数据战略

由于大数据为人类认识和改造世界提供了全新的思维方式和技术手段,大数据在国家科技进步、经济发展和社会治理等方面的重要性得到了各界的广泛认同。为了积极应对大数据发展所带来的挑战,世界各国相继出台了大数据相关战略和政策,加快探索大数据未来发展之路。2012年以来主要国家和地区的大数据发展战略如表1-1所示。

表1-1 主要国家和地区的大数据发展战略

1.2.3
中国大数据战略与政策

我国高度重视并不断完善大数据政策支撑,大数据产业加速发展,大致经历了以下四个阶段,正逐步从数据大国向数据强国迈进。

预热阶段:2014年,“大数据”首次写入政府工作报告,逐渐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

起步阶段:2015年,国务院发布《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对大数据整体发展进行了顶层设计和统筹布局,强调建立规范体系,标志着大数据产业发展和政策体系建设起步。

落地阶段: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要把大数据作为基础性战略资源,全面实施促进大数据发展战略,加快推动数据资源共享开放和开发应用,助力产业转型升级和社会治理创新。2016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大数据产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全面部署“十三五”时期大数据产业发展工作。这些政策的提出为大数据产业全面和快速发展奠定了基础。

深化阶段:2017年10月至今,随着大数据相关产业体系日益完善,大数据与各行业融合应用逐步深入,国家大数据战略进入深化阶段。2017年10月,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推动大数据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为大数据产业的发展指明了方向。2019年3月,大数据连续六年写入政府工作报告,并且报告中有多项任务与大数据密切相关。2020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正式颁布《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首次将“数据”与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并称为五种生产要素,并强调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推进政府数据开放共享,提升社会数据资源价值,加强数据资源整合和安全保护。2021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明确提出系统布局新型基础设施,加快第五代移动通信、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中心等建设,大数据正在融入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

在国家政策的引领下,国内各地政府也高度重视大数据发展,多个省市出台专门的大数据相关政策,政策内容覆盖了生态环境大数据、农业大数据、城市大数据、医疗大数据、交通旅游大数据等应用领域。其中,2016—2017年是大数据相关政策出台的高峰期,据不完全统计,2016年国家层面出台大数据政策12个,省级层面出台大数据政策55个;2017年国家层面出台大数据政策10个,省级层面出台大数据政策达75个,部分地区还设置了专门的大数据管理机构或部门,以促进大数据产业发展。近几年中国各地出台的部分大数据政策如表1-2所示。

表1-2 中国各地出台的部分大数据政策

1.2.4
大数据立法和标准

大数据环境下,在个人数据保护的法律制度方面,欧盟模式和美国模式是全球较有影响力的两种模式。欧盟一直是数据保护领域的立法先驱,从启动时间到法律文件数量,欧盟都为其他司法辖区的数据保护立法工作提供了蓝本。1995年欧盟通过的《关于个人数据处理保护与自由流动的指令(95/46/EC)》在2016年被《一般数据保护条例》替代,成为世界各国个人信息隐私保护,以及数据保护领域法律文件和国际协议制定的范例;2002年又通过了《关于电子通信领域个人数据处理和隐私保护的指令》。这两个法律文件成为欧盟数据保护法律框架的两大支柱,为欧盟公民的个人数据权利和隐私保护提供了坚实的保障。

美国则是行业自律模式的倡导者,成文立法散见于联邦及各州的行业规定之中,辅以行业内部行为规范、标准和行业协会的监督,在个人数据自由流动的基础上充分保护个人数据,实现行业内个人数据保护和行业利益保护的平衡。2015年美国通过了《网络安全信息共享法案》,明确了个人隐私、自由等权利的保护。针对大数据安全方面的复杂性,2015年美国国家标准与技术研究院针对大数据安全与隐私发布了第一版框架草案,对大数据的多样性、规模性、真实性、高速性、有效性等关键特性进行了阐述,提供了大数据领域安全与隐私保护的蓝本。

国内安全隐私政策立法进程相对较慢,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简称网信办)发布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集意见稿)》明确了网络运营者因业务需要,在向境外提供国内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前,需要进行的安全评估的详细内容和流程,为跨境数据保护制度的制定奠定了基础。2020年上半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2021年8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正式表决通过,这标志着个人信息和数据保护的综合立法时代已经到来。

除法律法规外,标准和规范在大数据安全保护中也发挥着重要作用。2020年正式实施的国家标准《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包含了个人信息安全的基本原则,以及个人信息收集、保存和使用流程,个人信息安全事件处置和组织管理要求等,为个人信息保护提供了重要保障。在该标准的2020年的版本中,又对“用户画像的使用限制”等内容进行了增加和修改,这意味着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及实践操作规则不断完善。另外,一系列关于数据安全的国家标准也陆续发布,对我国的数据安全起到重要的指导作用,如《信息安全技术—大数据服务安全能力要求》《信息安全技术—大数据安全管理指南》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