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分析

基本养老保险作为我国养老保障体系的第一支柱,起着重要的基础保障作用。本节对基本养老保险的改革历程、当前的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及其发展面临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探讨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的改革方向。

一、基本养老保险的改革历程

(一)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1.国家—单位保障阶段

1951年,政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该条例第二章第七条规定,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费全部由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此外建立了企业职工退休制度。 1955年12月,国务院颁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处理暂行办法》,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和国家机关所属的事业费开支的单位参照执行)的退休年龄和待遇进行了规定。1957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 、1958国务院年颁布《关于工人、职员退职处理的暂行规定(草案)》,统一了企业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退职办法,放宽了退休、退职条件,提高了退休、退职待遇标准,有效解决了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退职办法中相互矛盾的问题。 1978年,国务院颁布施行《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虽然将干部与工人的退休办法做了区分,但是待遇计算办法几乎一样。

2.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改革探索阶段

20世纪80年代中期,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经营面临困难,职工日益老龄化,同时,养老保险制度覆盖面窄、社会化程度低,政府和企业的负担过重,养老保险改革的呼声日益提高。 1991年6月,国务院颁布《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明确提出改变养老保险完全由国家、企业包下来的办法,实行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职工个人也要缴纳一定的费用,实行部分积累的基金模式,改变传统养老保险制度的资金筹资、运营管理和待遇计发方式。1995年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进一步明确“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发展思路,提出建立适应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适应、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在总结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1997年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国发〔1997〕26号)统一了缴费费率、个人账户规模和养老金计发办法,标志着“统账结合”养老保险模式的确立,多元缴费主体格局得以确定。 2005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国发〔2005〕38号),对个人账户规模、待遇计发办法以及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等进行了调整。

3.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并轨阶段

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各地陆续开展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探索,但是都没有取得实质性成效。由此,企业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双轨制运行。 2008年国务院出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在山西、上海、浙江、广东、重庆5省市开展试点,事业单位分类改革配套推进,探索建立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相同的“统账结合”制度模式;然而,改革并没有取得预期的进展。 2015年,国务院发布《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提出“一个统一,五个同步”的改革基本思路,确定从2014年10月起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单位和职工个人的缴费责任以及待遇计发规则都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相同,建立相应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这一改革标志着双轨制开始“并轨”。

4.深化改革完善阶段

2018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的通知》,在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中推出中央调剂制度,不断优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管理服务。同时,为了提高养老保险的征缴率,2018年7月国务院印发《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开始统一由税务部门征收养老保险费,这意味着我国养老保险多元征收模式的终结。

(二)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1.土地和集体经济保障阶段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直至20世纪80年代中期,农村主要以土地和集体经济发展为依托,依靠集体积累为社员提供基本保障。在制度建设上,1956年6月通过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提出对老、弱、孤、寡、残疾的社员,要“保证他们的吃、穿和柴火的供应,保证年幼的受到教育和年老的死后安葬”,保吃、保穿、保烧、保教、保葬成为“五保”的基本内涵。 1962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明确提出,生产队可以从可分配的总收入中扣留不超过可分配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到三为公益金,作为社会保险和集体福利事业的费用。生产队对于生活没有依靠的老、弱、孤、寡、残疾的社员,遭到不幸事故、生活发生困难的社员,经过社员大会讨论和同意,实行供给或者给以补助。

2.老农保阶段

在改革开放的进程中,由于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进城务工人数大幅上升,家庭养老资源减少,现代化建设使得土地保障功能下降,集体经济逐渐消失,建立和发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制度成为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1991年,民政部正式主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事务,于1992年颁布《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 》,建立以个人缴纳为主、个人账户积累制为特点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3.新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阶段

政府责任缺失、集体经济衰退、待遇水平低下等原因导致老农保失败。2002年,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提出,经济发达地区可探索建立农村养老、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从2003年开始,各地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主导下开始了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试点。 2005年,“十一五”规划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宏伟战略,明确要求建立健全农村地区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 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被废止,极大地减轻了农民负担,调动了农业生产积极性,为再次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奠定了经济基础。 2009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探索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新农保” ) 。 2011年6月,结合此前一些地区的试点经验,国务院发布《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决定2011年7月1日启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试点工作。 2014年2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提出到“十二五”末,在全国基本实现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合并实施,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2020年前,全面建成公平、统一、规范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

二、当前的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一)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1.参保范围

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缴费、待遇计发等制度统一。

2.参保缴费

影响参保缴费的因素包括两个方面:缴费基数和费率。

(1) 缴费基数

单位缴费基数有两种计算方法:一是在职人员单位工资总额;二是个人缴费基数的和。个人缴费基数以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加班加点工资等)为计算依据。个人缴费基数有上限和下限。上限为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300%以上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下限为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低于上一年度统筹地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如果职工工资在上限和下限之间,则按实际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为当地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2) 费率

企业缴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 2019年国务院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要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高于16%的省份,可降至16%;低于16%的省份,要研究提出过渡办法逐步提高到16%。个人缴费比例1997年不得低于本人缴费工资的4%,1998年起每两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缴费费率为20%。

3.基金管理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方式。 2006年1月之前,按职工本人缴费工资11%的数额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从单位缴费中划入。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单位划入的部分逐步降至3%。单位缴费其他部分,作为统筹基金。从2006年1月开始,单位缴费进入统筹基金,个人缴费计入个人账户。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单位缴费和个人账户可以随同转移,按下列方法计算转移资金:

① 个人账户储存额。 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之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

②统筹基金(单位缴费) 。以本人1998年1月1日之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4.待遇支付

(1) 待遇领取条件

职工达到以下条件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① 达到退休年龄。当前,退休年龄根据《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执行。

第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第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第三,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或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经证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第四,因工致残,经证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② 个人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缴费至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2) 待遇领取地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①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②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④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3) 待遇水平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职工在国发〔1997〕26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的,根据参加工作的视同缴费年限,再另行发放过渡性养老金。

根据国发〔2005〕38号文件,基本养老金待遇发放体现公平与效率相结合、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的原则。影响基础养老金的主要因素包括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和缴费年限。其中,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根据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ω表示职工本人缴费工资,ω表示上年度统筹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n表示缴费年限。

影响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因素包括个人账户储存额和计发月数。其中,影响个人账户储存额的主要因素是缴费工资、缴费比例、缴费年限和投资收益率;计发月数与退休年龄挂钩,退休年龄越早,计发月数越大,激励职工晚退休。国发〔1997〕26号文件与国发〔2005〕38号文件中新人养老金的比较如表1-1所示。

表1-1 国发〔1997〕26号文件与国发〔2005〕38号文件中新人养老金的比较

(4) 待遇调整

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工资和物价变动等情况,国务院适时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待遇调整的方式主要包括定额调整、挂钩调整、适当倾斜等。

(二)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1.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2.领取条件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3.缴费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个人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 000元、1 500元、2 000元12个档次,省(区、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最高缴费档次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缴费额,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依据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标准。

集体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当地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对于政府补贴,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对选择最低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适当增加补贴金额;对选择500元及以上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具体标准和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确定。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人民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4.待遇计发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中央确定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建立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正常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全国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长期缴费的,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地方人民政府支出,具体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目前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三、基本养老保险发展面临的问题

(一)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发展面临的问题

1.待遇支付制度存在缺陷

首先,个人账户收支难以平衡且不公平。由于人们预期寿命的提高,职工退休年龄所对应的余命大于计发月数,并且退休越早,两者差距可能越大。因此,当退休职工个人账户储存额用完之后,其仍可能健在,但个人账户养老金仍需要确保发放,从而不得不用统筹基金发放个人账户养老金,加剧统筹基金的不足。并且,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个人账户养老金越高的退休职工,统筹基金弥补的差额越大,这不利于社会公平。

其次,法定退休年龄过早。退休年龄的规定直接影响养老金的支付。目前,我国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一直沿用1978年的规定,但居民的平均预期寿命大幅提高,2019年我国居民的平均预期寿命提高到77.3岁,城镇居民平均预期寿命已经超过80岁。职工平均预期寿命与法定退休年龄之间的差距在逐渐扩大。法定退休年龄过早意味着领取养老金人数的增多和领取时间的延长,养老金的支付压力将会增大。对于劳动力市场而言,退休的熟练劳动力仍处于精力旺盛阶段,企业等用工单位的熟练劳动力供给直接减少,影响资源的有效利用和优化配置,这不但不利于劳动者自身收入水平的提高,同时也减少了养老金收入来源。

最后,缴费基数不实。按照目前政策规定,我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可在当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和300%之间确定,许多企业为降低缴费压力,通常选择最低水平确定缴费基数,从而对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的待遇领取、基金收支平衡造成较大影响。更进一步,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存在差异,缴费基数与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挂钩导致待遇领取差距大,影响社会再分配的公平性,且不利于基本养老保险的全国统筹,给人才跨区域流动带来不利影响。

2.养老保险费率过高

2011—2019年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费率为20%左右,在世界各国中位居前列。虽然2020年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费率已经降到16%,但从国际上看,单位费率仍超过大部分深度和超级老龄化社会国家(见表1-2) 。对企业来说,职工社会保险费用是企业人工成本的重要部分,养老保险费率的高低与企业的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紧密相关。有关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 OECD)国家的研究表明,雇主所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率的提高会导致企业竞争力的相应下降。当前,较高的养老保险费率会给企业带来较大的负担,严格按照法定标准缴纳会使得很多企业的利润水平大幅下降甚至亏损。因而较高的养老保险费率带来的较高人工成本会使企业在国际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影响企业增加投资,导致我国未来经济发展的动力不足。

表1-2 2020年养老保险费率国际比较 (单位:%)

资料来源: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养老金概览2021》 ( Pension at a Glance 2021),第197页表8. 1。

3.养老保险基金收支不平衡加剧

养老保险基金能否收支平衡是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能否长期健康运行的关键。 2014年以来,我国养老保险基金征缴收入小于基金支出,养老保险基金呈现收不抵支的现象,且收支差额呈现逐年扩大的趋势(见表1-3) 。特别是在2020年,我国养老保险基金征缴收入大幅下降,而基金支出仍不断提高,且政府的财政补贴已经难以填补收支差额,养老保险基金出现较大的年度负缺口。与此同时,由于我国地区间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不同地区养老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差异也较大,东南沿海地区基金收支结余一直相对比较可观,而东北地区以及内陆部分省份则出现基金收支缺口,不同省份之间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特征差异十分明显。

表1-3 我国养老保险基金收支情况 (单位:亿元)

资料来源:财务部网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2011—2017年)、财政部《全国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支出/结余决算表》(2018—2020年)。

4.统筹层次仍有待提高

目前,我国基本养老保险仍未完全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省级统筹,统筹层次不高导致制度“碎片化”,影响制度运行质量,增加制度运行成本,造成地区割据,劳动力跨区域流动受到影响;基金规模小,资金运用效率低,不利于提升基金投资收益率;地区间财务可持续性出现严重失衡,收不抵支的省份逐年增加;劳动力净流入地与净流出地之间养老保险负担不公平。

5.养老保险规范运行有待进一步提高

首先,部分地方政府将养老保险作为提升地方竞争力的手段,通过降低养老保险费率、降低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或直接免除企业部分养老保险缴费等,以降低企业人工成本吸引投资,影响养老保险制度的公平和效率。其次,部分地方存在骗取、冒领基本养老金的现象,使本就收支不平衡的问题雪上加霜。最后,养老保险基金投资途径单一且操作专业性有待考究,基金保值增值无法得到保障。

(二)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发展面临的问题

1.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水平偏低

在缴费档次的选择上,大部分居民选择了低档次的缴费水平,尤其是农村居民,多数选择100元的最低缴费档次。个人账户缴费水平持续偏低造成养老保险基金筹资结构失衡,养老金待遇过度依赖政府补贴,弱化了个人责任,加剧了制度的福利化倾向。这有两方面的原因:其一,贫困居民缴费能力有限,高档次的缴费水平对这部分人来说即使有心也无力;其二,部分居民对政策缺乏了解,对政策的安全性存在顾虑,导致这部分居民即使有能力缴费也不愿多缴。个人账户养老金积累不足,难以负担居民老年生活所需。

2.政府责任分担失衡

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情况来看,政府补贴是基金收入的主要来源,本应占主导的缴费收入却只占政府补贴的1/3左右(见表1-4) 。政府在基金维持上处于被动地位,政府责任过重不利于基金的可持续发展。进一步从政府的分担机制来看,目前相较于中央财政,地方财政的补贴负担更大,特别是县级财政补贴负担过重。县级财政担负着一般参保人员和特定群体的缴费补贴、高出中央规定最低基础养老金标准的提补补贴、特定群体增发基础养老金待遇补贴等。此外,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的信息显示,2022年我国人均预期寿命已提高到77.93岁。 《“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指出,到2030年人均预期寿命将达到79岁。我国人均预期寿命延长,而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仅139个月(11.6年),这意味着当个人账户储存额不足以支付时,县(市、区)财政要及时给予补贴。这对于全国各县(市、区)财政来说,将是一项不小的支出负担。

表1-4 2018—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缴费收入与政府补贴比较

(续表)

资料来源:财政部《全国社会保险基金收入决算表》(2018—2020年)。

3.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差距持续扩大

整体而言,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比,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在政府补贴力度和养老金待遇水平上都有较大的差距。在政府补贴力度上,2018—2020年数据显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府补贴占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的比重均高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财政补贴占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的比重,且占比相差将近1倍(见表1-5) 。从养老金待遇水平上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数据显示,2021年全国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数超过5. 4亿,其中领取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的人数超过1.6亿,经计算得出城乡居民的月人均养老金仅179元,而企业退休人员的月人均养老金是2 987元,两者相差2 808元。低水平的政府补贴引致低水平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使得过低的养老金待遇水平严重影响城乡老年居民的实际生活水平,难以实现抵御养老风险的根本目的。

表1-5 全国财政对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情况比较

资料来源:财政部《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决算表》(2018—2020年)、《全国社会保险基金支出决算表》(2018—2020年)。

四、基本养老保险的改革方向

(一) 完善我国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自1997年起,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统账结合”模式已经运行二十多年,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存在“空账”问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是实账积累,存在基金规模偏小且统筹层次较低等问题,这使得个人账户制陷入进退两难的境地。首先,可探索个人账户记账式管理,将养老保险基金进行实际投资,参考实际投资收益率来确定记账利率,确保记账利率满足高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达到合适的养老金替代率水平等科学标准。其次,逐步实现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分离,将个人账户部分市场化,逐步变为第三支柱模式下个人养老金制度的自愿性储蓄养老金,且个人账户的分离过程需有其他参量的改革来配合,避免基金收支出现严重问题,也要避免参保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剧烈波动。最后,适当提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发月数,实现个人账户收支平衡。

(二) 优化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筹集管理,提升养老金待遇水平

如前所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不平衡是目前我国面临的重要问题,应积极扩大基金收入来源,适度提高养老金待遇水平以反向刺激基金征缴积极性,形成基金收支的良性循环。在征缴制度上,可探讨适度延迟全额领取养老金年龄、适当提高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等措施,增加基金征缴收入。在基金投资管理上,鼓励金融机构开发相应的投资产品,创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模式,促进基金保值增值。在待遇支付上,根据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实际支付能力,调整优化基本养老金替代率,适度提升养老金待遇水平;特别是对自愿性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要适度构建支付待遇激励机制,激发居民的参保积极性,从而实现基金收支的良性循环。

(三) 加快推进养老保险全国统筹

实现养老保险全国统筹,是解决不同层次、不同区域的养老金缺口、区域不公平、养老金待遇差距较大,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困难、手续复杂阻碍人才流动等问题的有效途径。 2021年年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宣布开始实施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在养老保险政策和基金收支管理制度上做出相应的统一规定。就目前而言,我国还存在统筹制度利益与责任分配关系模糊、保险运行精算有待完善、配套政策不足等问题。下一步,要继续从理论层面深化认识制度的责任分担与共济功能,高度重视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个人账户“空账”等历史遗留问题,理清区域间、各级政府间利益与责任分配关系;深化对我国人口老龄化背景下人口结构变化趋势研究,做好对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和支出变动趋势、收支差额等精算分析工作,及时为政府注入资源支持并提供信息支撑;加强制度改革联动性,及时出台相关配套政策,提高政府制度改革统筹谋划和协调推进能力,实现改革的有效性。

(四) 利用信息化手段提升养老保险基金运营效率

首先,要强化主体间责任,明确中央与地方各级部门的义务分工,构建中央战略指导、地方科学执行的垂直化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体制,增强各级主体改革政策执行的意识和能力。其次,要利用好信息技术,通过数字政府和“金保工程”等搭建养老保险基金集中管理信息系统平台,在政府决策、养老保险业务经办和基金监管等环节实施科学管控,切实提高基金运营效率。最后,在基金预算管理上,要强化全国统筹基金监管,针对基金预算编制、执行、调剂和监督等流程制定统一的规范标准,协调财政、人社、税务等部门的合作监管机制,有效降低基金投资与管理风险,持续提升养老保险基金的公平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