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西方社会学理论的逻辑
- 谢立中
- 11289字
- 2025-03-27 18:35:59
三、行动系统的分析模型:早期模型
在《社会行动的结构》一书中,帕森斯虽然既讨论了“单位行动”的结构,又讨论了“行动系统”的结构,但大体上说其主要篇幅是在讨论“单位行动”的结构问题,对于“行动系统”的结构问题只是附带说说而已。但自此之后,按照帕森斯自己的追溯,他的主要研究兴趣便转向了后者。对“行动系统”及其结构,尤其是对作为行动系统之一的“社会系统”及其结构的探索,成为帕森斯20世纪40年代之后大部分著述的主要话题。而帕森斯在这方面所取得的初步成果,集中体现在1951年出版的《走向行动的一般理论》和《社会系统》两书中。
如前所述,行动系统是由许多单位行动构成的。从前述帕森斯关于行动系统的公式可以看到,在帕森斯看来,行动系统也有简单和复杂之分:简单的行动系统是由个体行动者的一系列逻辑上相互关联的单位行动构成的(帕森斯用符号Rel来表示);稍微复杂点的行动系统则是由个体行动者完成的所有单位行动构成的整体(帕森斯用符号RI来表示);更为复杂的行动系统则是由两个及更多个体行动者的行动连接起来构成的(帕森斯用符号RC来表示)。不过,从社会学研究的角度来说,前面两种行动系统都不会导致社会关系的形成,只有最后一类行动系统才包含社会关系,才属于社会学研究的主要对象。当然,最后这一类行动系统也可以有简单与复杂之分:最简单的行动系统是由两个行动者的社会行动构成的;简单的行动系统复合,又组成了更为复杂的行动系统;复杂的行动系统又包括由众多个体行动者之间的互动构成的行动系统,及由集体行动者之间的互动构成的行动系统等。因此,帕森斯之后所研究的行动系统主要是这种包含着社会关系的行动系统。下面我们所说的“行动系统”也主要是指这一类行动系统。
就这类(包含着社会关系的——以下不再重复这些限定词)行动系统而言,无论它是简单的还是复杂的,都包括若干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子系统。在《社会系统》和《走向行动的一般理论》两书中,帕森斯认为,这些作为行动系统之组成部分的子系统主要有三个,即人格系统、社会系统、文化系统。
按照帕森斯的界定,所谓人格系统,指的是一个行动者的行动取向及其伴随的行动动机的组织系统。所谓社会系统,指的是由多个行动者在一个共同的情境中通过互动而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所构成的组织系统。社会系统和人格系统之间存在着非常密切的关联,但它们既不能被混同,也不能被用来解释其中的另一方(就像我们在涂尔干那里曾经看到的那样);社会系统绝不是一组人格的合成物。所谓文化系统,则指的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价值、规范、符号等文化传统所构成的组织系统。同人格系统和社会系统不同,文化系统不是一种经验性的存在,且具有相对于人格和社会系统的独立性,既不能被还原为人格系统,也不能被还原为社会系统,或者被还原为这两者;文化传统既可以是行动取向的对象,又可以是行动取向的组成要素。因此,具体的行动系统具有心理、社会和文化三个面向。1
人格系统包括两方面的成分,即动机取向和价值取向。动机取向指的是行动者希望获得满足的各种需要或希望避免的各种损失;价值取向则指的是支配着行动者不同需要(目标)的优先性及其对满足需要(实现目标)的手段进行的选择的规范性准则。而无论是动机取向还是价值取向,又都可以进一步区分为三个方面,即认知方面、情感投注(cathectic)方面和评价方面。具体言之,动机取向的三个方面包括:(1)动机取向的认知方面。指行动者对其所处情境的认知,行动者据此对情境中的不同客体进行辨识和归类。(2)动机取向的情感方面。指的是行动者对情境或客体所作出的情感反应,这些反应与行动者的需要或目标相关。主要有积极反应或消极反应两种类型:一般而言,对于那些有益于其需要的满足或目标的达成的情境或客体会有积极的情感反应,反之则有消极的情感反应。(3)动机取向的评价方面。指行动者在不同认知或情感取向之间进行的选择。价值取向的三个方面包括:(1)价值取向的认知方面。指行动者用来对认知结果的有效性加以判断的规范性准则。(2)价值取向的鉴赏(appreciative)方面。指行动者对情感反应的适当性加以判断时所遵循的规范性准则。(3)价值取向的评价(道德)方面。指行动者依据特定行动和行动类型对其所在行动系统的效果,以及行动者对这些后果的责任,来对其加以评价时所遵循的规范性准则。毫无疑问,在人格系统的这两个方面中,从总体上看,是价值取向影响或决定着动机取向。2
价值取向归根结底来自文化系统。与价值取向的构成类似,文化系统在内容上也包括认知、鉴赏和评价三个方面。构成认知方面的是文化中的观念或信仰系统(systems of ideas or beliefs),构成鉴赏方面的是文化中的表达符号系统(systems of expressive symbols),构成评价方面的是文化中的价值取向系统(systems of value-orientation)。价值取向系统又可以进一步细分为认知规范、鉴赏规范和道德规范三个方面。以一种非常类似涂尔干的立场,帕森斯认为,文化系统的这三个方面,对于行动系统的组成来说,价值取向系统具有最为关键的或决定性的意义。而其中又以道德规范具有最为关键或决定性的意义,因为处于社会互动过程中的行动者正是依据它来界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尽管如此,价值取向的三个方面在人们的行动取向中始终存在,而且在不同的行动过程中优先地位会有不同。根据这种不同,我们就可以将行动区分为三种不同的类型,即认知取向的行动、表达取向的行动和道德取向的行动。
社会系统是由两个及两个以上处于互动过程中的个体行动者之间的关系构成的,但社会系统并非直接由这些行动者作为单位构成。3社会系统的基本构成单位是“角色”。4所谓“角色”,按照帕森斯的说明,指的是行动者取向中一个被组织起来的领域,它由一组行动者和其他互动参与者共同拥有的、与互动各方的行动相关且相互补充的“期待”所组成。正是这些期待构成并界定了行动者在互动过程中的参与行动。5因此,社会系统首先是由各种不同的“角色”构成的。一个人或一个集体通常可以担当几种不同的角色,如某个人既是教师,又是父亲、丈夫、独生子,还是某业余俱乐部的成员等。所谓互动,不是笼统地指人与人之间的互动,而是具体的角色与角色之间的互动。不过,从结构上看,角色的分配并不限于以“期待”为内容的角色本身的分配,除了角色的分配之外,在社会系统中还存在着与角色分配相应的其他要素的分配,主要包括三个方面:(1)人员的分配;(2)资源的分配;(3)报酬的分配。因此,从结构上看,社会系统包括了角色结构和分配结构两个方面。帕森斯还认为,一个社会系统由哪些不同类型的角色构成,一般说来取决于这个社会系统要正常存在有哪些功能需求必须得到满足。帕森斯提出,在社会系统中,行动者必须加以解决的问题主要有三大类:(1)工具性问题,即获取、加工和配置物质资源及收益的问题,这类问题需要由经理、工头和工匠等经济角色来解决;(2)表达性问题,即在行动者之间建立情感的问题,这类问题需要由情人、母亲、艺人等表达性角色来解决;(3)整合性问题,即协调社会系统各成员或部分之间的关系使之成为一个团结的整体,这类问题需要由政治家、牧师、教师一类领导者角色来解决。而各种角色之间的互动模式都不能完全由互动双方任意确定,须有相对的稳定性。保证这种稳定性的机制就是角色互动模式的制度化。社会系统中的制度也有三种类型:(1)关系制度,即用来对互动双方的角色期待进行界定的制度。(2)调节制度,即用来从目标和手段方面对行动者个人利益之合法界限加以界定的制度。调节制度又包括用来对个人目标与共同价值观进行整合并对现代手段的合法性加以界定的工具性制度、用来对表达行动的适当性加以界定的表达性制度和用来对个人或集体的道德责任加以界定的道德性制度三类。(3)文化制度,即用来对行动者的信仰、符号和道德义务加以界定的制度。
帕森斯指出,行动系统的三个子系统之间是一种既相互独立又相互依存的关系。所谓相互独立,指的是人格系统、社会系统和文化系统是构成行动系统的三个不可或缺的部分,不能将它们当中的任何一个还原或归并为其他一个或两个。例如,不能将人格系统还原为社会系统或文化系统。虽然人格系统受到社会和文化系统的强烈影响,但由于行动者的遗传和所处环境的独特性,其人格系统总会具有一些不能用社会和文化因素来加以解释的独立性。或者反过来,也不能将社会系统还原为人格系统或文化系统,以及将文化系统还原为人格系统或社会系统。所谓相互依存,则指的是这三个子系统中的任何一个都不能离开其他两个子系统而独立存在。例如,离开了社会系统和文化系统,人格系统就成了一种纯生物意义上的存在;离开了人格系统和文化系统,发生在社会系统中的那些行动就失去了动机和价值方向;而离开了人格系统和社会系统,文化系统就失去了存在的经验载体。
由于行动系统三个子系统之间是一种既相互独立又相互依存的关系,因此,人格系统、社会系统和文化系统在内容方面必须相互协调、保持一致,行动系统才能正常运作。帕森斯明确指出,这三个子系统之间最低限度的协调一致,是行动系统和社会系统正常存在所必须要加以满足的功能性必要条件。帕森斯说:“行动系统是围绕着个体行动者、互动系统和文化模式系统三个整合性焦点建构起来的。它们相互隐含,因而其中任何一个的变异性都受到它与其他两个子系统任何之一的功能状况维持最低限度相容性这一点的限制。”6
为了实现人格系统、社会系统和文化系统之间的这种协调一致,必须有一些机制来完成对这三个子系统的整合。这种整合机制主要包括人格系统中的学习/内化机制和社会系统中的制度化、社会化及社会控制机制。通过学习/内化机制,人格系统将文化系统中的特定文化模式内化,使之成为自身内部价值取向系统的内在成分。通过制度化机制,社会系统将文化系统中的特定文化模式贯彻到自身内部的角色(及其分配)结构中,使之成为角色互动模式的稳定成分。7通过社会化和社会控制机制,社会系统将在特定文化模式引导和约束下形成的角色期待及其互动模式转化为行动者人格的内在成分。
随着文化模式尤其是价值取向模式在社会系统中的制度化,在人格、社会系统和文化之间便形成了一个三重相互整合的循环机制。在这三个子系统中,对于我们分析和理解行动系统而言,文化系统是最为重要的。通过在社会系统中被制度化为合法的角色期望,以及通过在人格系统中被内化为行动者的人格动机,文化系统所包含的那些信仰、表达和价值取向模式既为行动目标的选择也为行动手段的选择提供了约束和指引。哈贝马斯曾经用下图来表述帕森斯的上述思想(见图3-1):

图3-1 人格、社会和文化系统整合的循环机制
在《社会系统》一书中,帕森斯特别就社会系统如何保证自身稳定性的问题进行了说明。帕森斯指出,一个社会系统如果要保持自己的稳定存在,就必须使系统内承担各种角色的行动者在价值取向上保持协调一致,这种价值取向上的协调一致以及由此产生的互动过程的系统性稳定状态,用一个概念来表示,就是“均衡”。帕森斯认为,为了保持自己的稳定存在,一个社会系统的各种运行过程和机制总是要指向均衡这个目标状态的,总是以消除系统内部的不协调因素、维持或恢复系统均衡状态为基本内容的。社会系统的均衡问题,归根到底是角色之间关系的均衡问题。社会系统均衡状态的实现和维持,归根到底是要确保承担各种社会角色的个人的行为与社会系统的角色要求(或期望)相一致。帕森斯进一步说,所谓社会系统的均衡,就是每个人都知道社会系统期待他扮演的角色是什么,并且每个人都按照社会系统对自己的期待而行动。一言以蔽之,所谓社会系统的“均衡”,始终意味着行动与制度化的规范模式系统的整合。8
那么,怎样才能做到这一点呢?帕森斯认为,使个人行动(动机)与社会系统的角色期望相一致的途径主要有两种,即社会化和社会控制机制。
所谓社会化,就是个人通过“学习”社会已形成的、所需要的行为规范和价值观念,将这些行为规范、价值观念内化为自己的人格成分的过程,是未来社会角色的扮演者了解、学习与该角色相应的社会期望或要求的过程。家庭、教育机构等机构,其中尤其是家庭,是执行社会化这一功能的主要机构。在人的社会化的早期阶段,父母等亲属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到了后来,教师等人的作用也日益明显。帕森斯指出,新生的社会成员具有可塑性和敏感性。儿童是一张白纸,一个空无一物的容器,它必然会被一种特定的文化价值观念和社会角色期望所填充。通过社会化,社会所要求的行为规范、角色期望就从一代人传给了下一代人,并内化为新一代人的个人人格,使他们自觉按照社会系统对他们的期待和要求去行动,满足社会系统的功能要求,从而使社会系统的均衡状态得以维持。
但是,社会化的过程并不是完全的、充分的。个人的需求倾向不可能与社会的角色要求和价值取向全然吻合,结果是部分个人行为背离社会角色要求、价值取向,导致越轨行为的出现。由于越轨行为会破坏已建立的社会系统的整合或均衡,而这些越轨行为又不可能单纯通过自觉社会化的过程来消除,因而必须用其他的社会机制来处理它们,这种机制就是社会控制机制。
按照帕森斯的说法,越轨和社会控制机制都可以从两个不同的角度加以定义。首先,从行动者的角度来看,越轨可以被定义为一种违反制度化的规范行为模式的动机倾向,社会控制机制则可以被定义为发生在该行动者和与之互动的其他行动者之间的一种趋于抵消该行动者违规倾向的过程。其次,从互动系统的角度看,越轨可以被定义为一个或多个行动者以一种扰乱互动均衡状态的方式行动,这种行动的结果要么是改变互动系统的现状,要么是借助反作用力达到一种新的均衡状态,这种反作用力就是社会控制机制。
帕森斯认为,产生越轨行为的一个主要原因是,系统均衡状态被任一因素扰乱,致使行动者对他人的期待未能在互动过程中实现,从而产生了紧张感或压力。帕森斯分析说,面对这种压力,行动者首先可以采用以下方法的一种或几种来加以纾解:一是重构自己的需求倾向,压制或放弃自己未能满足的需求;二是放弃现有的互动对象,寻找新的互动对象;三是重新界定或否定他人不再遵从的价值模式。若此,社会互动系统将取得一种新的均衡状态。当然,作为互动对象的他人也可能放弃自己改变了的行为。若此,社会互动系统旧有的均衡状态将得以恢复。但是,也可能出现这种情况,即由于这样或那样的原因,行动者无法放弃与现有互动对象的关系,或者无法放弃与现有互动对象原本共享(虽然后者已然不遵从)的价值模式。在这种情况下,行动者将形成一种矛盾的态度/动机结构。一方面,他不得不坚持与现有互动对象之间的互动关系,坚持与现有互动对象原本共享(但已被后者放弃)的价值模式。但另一方面,这两种坚持都已经和以前不一样了:在对现有互动对象的坚持中已经不能不包含一些对后者的负面或敌意态度,在对与现有互动对象原本共享的价值模式的坚持中也不能不包含对相关代价的不满或怨愤。这些矛盾都将使行动者陷入一种与互动对象乃至与自身人格某些方面的情感冲突。帕森斯将这种矛盾动机结构中的负面成分称为“偏离性需求倾向”(alienative need-disposition),正面成分称为“遵从性需求倾向”(conformative need-disposition)。面对这种矛盾的动机结构所产生的压力,行动者有两个基本的选择:一是将上述矛盾结构中的某一方面加以抑制,只允许另一方面得到公开的表达;二是寻找一种方式使相互矛盾的两个方面都获得满足。在前一种情况下,当行动者选择对负面成分强制性地加以抑制,从而使遵从性成分在动机结构中占据主导地位时,则可以将此时形成的动机/行为称为“强制性遵从”(compulsive conformity),反之则称为“强制性偏离”(compulsive alienation)。但无论是何种选择,都会造成互动中的恶性循环,从而导致身心疾患、犯罪或其他形式的越轨行为的发生。例如,行动者如果感到自己依据共享价值规范本应得到他人认可的行动没有获得他人的认可,就会对他人产生怨愤并表达出要从他人那里获得认可的强烈焦虑和渴望。这种焦虑和渴望反过来又会使他人感到更难对行动者的行动加以认可,因为行动者的焦虑和渴望可能使得与以前相同水平的认可已不足以满足行动者的期待。这将会促使他人提供更少的认可,从而进一步增加行动者的压力和怨愤,如此恶性循环,最终导致行动者发生越轨行为。帕森斯认为这是越轨行为发生的基本机制。9
从上面的叙述中可以看到,一方面,源自上述矛盾动机结构的越轨行为有源自遵从性成分主导的结构和源自偏离性成分主导的结构两种类型;另一方面,越轨行为的动机指向也有作为互动对象的社会客体和行动规范两个方面。此外,帕森斯认为,越轨行为可以从行动者是主动为之还是被动为之两方面加以区分。将这三个维度结合起来,可以形成以下这样一个越轨行为的分类模式 10(见图3-2):

图3-2 越轨行为的分类模式
除了上述原因外,以下一些情况也会导致越轨行为的发生:角色期望模糊不清,使行动者无所适从,产生紧张;角色冲突,行动者因须扮演两种以上互有冲突的角色而产生挫折感,造成紧张。此外,角色期望与行动者个人意愿差距太大,也可能导致紧张的产生。帕森斯提出,有几种方式可以减轻紧张状态从而减少越轨行为:一是将必须承担的数种角色在时间上错开来分别扮演,如上午五点至九点扮演职业角色,下班回家后再扮演家庭主妇角色;二是把互相冲突的数种角色中的某一种角色隐藏起来,如既想学习成绩好又怕遭人嫉妒,则一种可能的反应是暗暗读书;三是对某些冲突的角色进行理性解释,使其不冲突。如果上述几种方式运用成功,紧张状态即可消除,越轨行为不致出现,否则就会产生越轨行为。
帕森斯认为,越轨行为可以发生在个人与集体两个层次上。集体越轨指多个行动者一起实施的越轨行为。这种集体越轨行为比个人越轨行为能更有效地反抗社会的惩处,而且越轨者因有同流合污者而能减轻罪恶感。此外,个人的越轨行为还可能因在所属团体内根本不算是越轨而被放纵。另一些集体越轨者则不仅破坏现有社会规范,而且还想另立规范。少数个人有越轨行为,社会系统的均衡状态尚能维持,但若大多数人乃至集体有了越轨行为,社会系统的均衡状态就可能遭受破坏。
帕森斯指出,既然均衡状态的存在是社会系统存在的必要条件,那么每一个社会系统都必然有一套能够用来反制越轨行为以保持和恢复社会均衡的机制。这套机制就是社会控制机制。社会系统中普遍存在一些可以用来减轻行动者各种紧张状态(如焦虑、幻想、敌意或侵略性的行为反应)的途径,如对处于紧张状态的行动者予以特定的支持、允许行动者在特定范围内以特定形式(宗教仪式、亚文化等)满足某些通常不被认可的需求及限制他人对行动者在紧张状态的压力下作出的反应(焦虑、幻想、敌意、侵犯等)加以对等反应等,就是社会控制的一些措施,因为所有这些措施都具有打断导致越轨行为发生的恶行循环的效果。在制度化整合起来的正常互动过程中,制度化本身也是一种基本的社会控制机制。制度化的首要功能就是使各种不同的活动和关系能够有序地进行或形成,以便它们构成一种充分协调的、可管理的和冲突水平最低的系统。时间表和制度化优先权的确立是制度化得以发挥这种秩序构建功能的两个特殊机制:通过前者,各种不同的活动得以在时间(以及空间)方面有序地展开;通过后者,各种不同的需求也得以有序地获得满足。这些都有效地减少了人们之间发生冲突的机会。总而言之,在社会结构中存在诸多以潜移默化的方式发挥社会控制功能的机制,帕森斯将它们概括为三种类型:“一是那些趋于将各种强制性偏离动机在其尚未发展到导致恶性循环阶段时就消弭在萌芽状态的机制;二是那些将具有此类动机的行动者隔离起来使之不能对他人产生影响的机制;三是那些在不同程度上能够将恶性循环过程反转过来的‘次级防卫’机制。”11
帕森斯明确说,由于导致越轨行为的各种因素总会存在,因此任何社会系统都不可能处于一种完美的均衡或整合状态,社会控制机制并不能将越轨行为完全消除,而只是用来预防、对冲和限制越轨行为。那些无法通过社会控制机制来处理的越轨行为,尤其是一些结构性的越轨行为,就构成了社会变迁的主要源泉。
由上可见,社会系统的均衡状态主要是通过社会化和社会控制这两种机制来实现的:社会化把由一定文化价值模式制度化而来的角色期望内化为个人人格,使互动系统能够达致均衡状态;社会控制则用反制手段抵消互动过程中产生的越轨行为之后果,从而保证这种均衡状态得以维护。这两种过程,第一,都得以一定的文化价值观念的存在为前提,没有一定文化价值观念的存在,也就没有内化的对象;第二,都有个人人格的参与,否则内化过程就没有主体。因此,社会均衡的维持实际上要有文化系统、社会系统和人格系统这三个行动子系统的共同参与。社会化与社会控制,首先就是让文化、社会、人格三个行动子系统协调一致的过程。通过这种过程来使一定的文化价值观念转化为个人人格,从而使个人的人格与社会的角色期望相一致。在这里,文化、社会、人格三个行动子系统之间的协调一致或均衡(例如,文化系统中的价值取向与社会系统中角色期望的内容相一致)是社会系统内部角色关系协调一致或均衡的前提与基础;没有文化、社会、人格三者之间的协调一致或均衡(如文化价值观与社会角色要求不一致:社会要求发展工商业,文化价值观却宣扬“重农轻工商”等),就不可能有社会内部角色关系的协调一致或均衡。而文化、社会、人格之间的协调一致,归根结底是以行动者对价值观念的一致赞同为基础的。只有行动者价值观一致,行动者才可能认可共同的行动目标,并根据共同的目标确定一系列的角色期望及相应的行为规范。而只有在对价值观和角色期望产生共同认可的基础上,才谈得上社会化和社会控制的过程。因此,帕森斯认为价值观一致或“价值共识”是社会系统的均衡状态得以实现和维持的根本条件,这与前述帕森斯一般行动理论对价值观的重视是一致的。
此外,如前所述,面对行动所处的情境,行动者无论在动机还是在价值取向方面都面临着一些无法回避的选择。帕森斯指出,行动者在作出这些选择时并非漫无节制,而是有一定的限制范围。为了描述行动者在情境中可能进行的取向选择,在《走向行动的一般理论》一书中,帕森斯以二元论的方式提出了五对“价值取向的模式变项”,把行动者在任何情境中可能遭遇的价值选择归结为一些有限的模式,认为行动者只能在这些有限的,或者更明确地说,二元对立的选择中确定他们的行动取向。行动者正是通过这样一些选择,来确定情境中的那些客体(包括社会客体和非社会客体)对他所具有的意义。
帕森斯提出用来说明行动模式之不同类型的五对模式变项是:
(1)情感与情感中立:即在与他人的互动过程中是应该顺应个人的情感冲动,还是应该接受纪律对情感的约束。如果是前者,行动者在行动中情感高度投入,如热恋者之间或家庭成员之间,那么行动就是情感性的;如果是后者,行动者在行动中尽力遵从纪律约束避免情感投入,那么行动就是情感中立性的,如医生与病人之间。
(2)自我取向与集体取向:行动者的行动是为了实现自我的利益还是为了实现集体的利益。如是前者,即是自我取向性的;如果后者,则是集体取向性的。
(3)普遍主义与特殊主义:如果行动者以某种超出团体范围的普遍性原则来对待他人,则行动者与他人之间的互动是普遍主义的;如果行动者以各种不同的特殊原则来分别对待不同的人,则行动者与他人之间的互动就是特殊主义的。
(4)先赋性与自致性:是根据一个人的先赋背景或特征(如种族、性别、等级等)来对待他,还是根据一个人的现实表现来对待他?如是前者,则行动者的行动模式是先赋性的;如果后者,则是自致性的。
(5)专一性与扩散性:行动者之间的互动可能是全面的、牵涉到行动者的全部人格与生活的,如夫妻之间,这种行动模式是扩散性的;反之,如果行动者之间的互动只牵涉到很窄小的范围或某一方面,如医生与病人之间,那么行动模式就成为专一性的。
帕森斯认为,上述五对模式变项中的第一对涉及是否要对情境或客体进行评价;第二对涉及如果要进行评价的话道德标准的首要性,第三对涉及的是认知标准和情感标准两者的相对重要性,第四对涉及的是从客体自身的品质还是从其行动表现或结果来看待社会客体,第五对则涉及社会客体的意义范围。也可以说,前面三对涉及的是行动者自己对社会客体即他人的主观取向或态度,反映的是他的动机取向;后面两对涉及的则是行动者个人对社会客体即他人的认知和分类,反映的是他的价值取向。这些模式变项可以在四个层面上进入行动理论参考框架:首先,在具体行动层面上,作为行动者在行动之前可以进行的互无关联的选择;其次,在人格层面上,作为行动者的选择习惯进入行动系统;再次,在社会系统层面上,作为角色定义的不同方面进入行动系统;最后,在文化层面上,作为价值标准进入行动系统。因此,运用这些模式变项就可以对行动者在人格系统、社会系统和文化系统中的取向类型(需求取向、角色取向、文化取向)进行研究。
利用上述模式变项,可以对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进行分类研究。上述模式变项可以形成各种不同类型的组合。例如,将普遍主义—特殊主义和先赋性—自致性这两对变项相结合,就可以形成四种不同的社会关系类型,即普遍主义的自致性模式(如美国社会的主导模式)、普遍主义的先赋性模式(如德国和苏联社会的主导模式)、特殊主义的自致性模式(如古代中国社会的主导模式)、特殊主义的先赋性模式(如拉丁美洲社会的主导模式)等。从理论上说,上述五对模式变项可以交叉结合形成32种不同的模式类型,它们都有助于对社会关系类型的分析。此外,也可以根据上述模式变项的二元选择关系列出两种特别的模式变项组合。一组由情感、集体取向、特殊主义、先赋性、扩散性构成。另一组则由情感中立性、自我取向、普遍主义、自致性、专一性构成。帕森斯认为,前一模式变项组合反映了传统社会价值观的特点,后一模式变项组合则反映了现代社会价值观的特点。社会学家可以根据这两种特别的模式变项组合来对任何一种社会关系或社会行动系统的传统性/现代性进行判断。
前述人格系统、社会系统和文化系统三者之间的整合状况,也可以借三个子系统内部的需求取向、角色取向和文化取向在模式变项选择方面的整合状况体现出来:只有当三者取向一致时,三个子系统的整合一致才有可能;反之则不然。限于篇幅,不再赘述。
1 T. Parsons, Towards a General Theory of Action, Chapter 1, Part 1,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51.
2 T. Parsons, Towards a General Theory of Action, Part 2.
3 任何一组个体行动者的互动关系系统都是社会系统。所谓“社会”,不过是一种特殊的社会系统,这种社会系统将其持续存在所必要的前提都包括在了自身之内,从而成为一种自我维持的社会系统。这些必要前提有:围绕着领土性区域和亲属关系而组织起来;一个用于决策和分配资源及报酬的系统;控制那些分配和调节冲突与竞争过程的整合结构。(参见T. Parsons, Towards a General Theory of Action, p.26。)
4 本书此处采用的是帕森斯在《走向行动的一般理论》一书中的说法。但在《社会系统》一书中,帕森斯对社会系统的基本构成单位有不同的说法。与在前一本书中将“角色”视为社会系统基本构成单位的说法不同,在后一本书中,帕森斯从四个不同层面提出了社会系统的四种不同构成单位:首先是“行动”,它是行动系统的基本单位,因而也是作为行动系统组成部分之一的社会系统的构成单位;其次是“地位—角色”,其中“地位”指行动者在被视为一个结构的关系系统中相对他人所处的位置,“角色”则是从对于社会系统所含功能意义方面来看行动者在与他人的关系中的行为;再次是“行动者”本人;最后是集体行动者。(参见T. Parsons, The Social System, pp.24-26。)
5 T. Parsons, Towards a General Theory of Action, pp.23-24.
6 T. Parsons, The Social System, p.27.
7 角色的制度化的前提是互动双方对自己和对方的角色期待与主导的文化模式相一致。当角色期待与主导的文化模式相一致,并且是由与角色所在集体的成员共享的价值取向相一致的那些期待组织起来时,就会被制度化。“制度化一词既意味着集体成员对共同价值观的内化,也意味着对责任性角色位置的占据者之规定性或禁止性角色期望的表达。”(T.Parsons, Towards a General Theory of Action, p.203.)“相对于一组行动者的行动,只要与一种价值取向规范相一致,这种价值取向规范满足双重标准,即从系统中任意给定行动者的角度来看,既是其自身需求的一种满足模式,又是其他重要行动者反应的一种最优状态,这种规范就将被认为是‘制度化’了。”(T.Parsons, The Social System, p.38.)
8 T. Parsons, The Social System, p.250.
9 T. Parsons, The Social System, pp.252-256.
10 Ibid., p.259.
11 T. Parsons, The Social System, p.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