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亲属关系系统的结构主义分析

列维-斯特劳斯早期应用结构主义方法所从事的一项研究工作即是对亲属关系结构的研究。他在这方面的研究成果主要呈现在其早期的代表作《亲属关系的基本结构》一书,以及《语言学和人类学中的结构分析》《关于亲属关系的原子的思考》等相关论文中。

在以结构主义方法阐释亲属关系结构的研究过程中,列维-斯特劳斯发现,在将语言学中的结构主义方法应用于亲属关系结构之类的研究课题时,不能简单地将语言学中的具体结构分析方法生搬硬套到后一过程中。例如,在对亲属关系进行结构分析时,人们通常可能简单地将亲属关系系统与语言中的音位系统进行类比,进而单纯模仿音位学家的做法,将亲属关系系统中的“亲属称谓语”混同于语言系统中的“音位”,通过对亲属称谓语进行分析,得到一些“区别性成分”,用来作为构成亲属关系结构的“原子”,再用这些原子作为基本成分来重建和解释亲属关系系统。结构主义语言学家正是把音位解析为语言系统中的“区别性成分”,进而把它们分成一组或数组以“两个对立项”(如元音/辅音等)的方式组织起来,构成特定的语言结构模型。“社会学家对于一个特定的亲属关系的系统里的称谓语,可能也会利用相似的办法试着分解。例如,在我们的亲属关系的系统里,父亲这一称谓语在性别、相对年龄和辈分等方面具有正面的含义,……我们于是可以追问,对于每个系统来说,哪些关系已经得到了表达?在辈分、外延、性别、相对年龄、亲缘关系等方面,这个系统内部的每一个称谓语拥有什么样的含义——正面的也好?负面的也好?就像语言学家在‘深层音位’阶段发现了他们的规则那样,或者像物理学家在微分子阶段即原子层次上所做的那样,我们也希望在这一‘微观社会学’的阶段找到结构方面的最普遍的规则。”1然而,当我们真的去这样做时,我们就会发现一些困难。例如,在音位学里通过音位分析得到的区别性成分的总数小于用它们组合而成的音位的总数,利用这些区别性成分我们可以理解并重建和解释语言系统,而我们使用相同的方法去对亲属称谓语进行分析,得到一些区别性成分后,却达不到理解、重建和解释亲属关系系统的效果。列维-斯特劳斯认为,之所以会如此,其原因就在于将音位学的结构分析方法生搬硬套到了亲属关系系统的结构分析中。而之所以会将音位学的结构分析方法简单照搬于亲属关系系统,又在于人们对于亲属关系系统的特征没有作出切合实际的恰当分析。

列维-斯特劳斯指出,实际上,和语言系统相比,亲属关系系统有着自己独有的特点,这就是亲属关系系统并非仅仅是由亲属称谓语系统所表述的那一类现实所构成,而是由两类不同的现实所构成。除去由亲属称谓语系统所表述的那一类现实之外,亲属关系系统还涵盖了由可称之为“态度系统”的表征系统所表述的一类现实。列维-斯特劳斯写道:“实际上,通常所谓‘亲属关系的系统’涵盖着两类迥然不同的现实。首先是那些表达不同类型的家庭关系的称谓语。然而,表达亲属关系并非只靠一套词汇。使用称谓语的个人或者团体感到(或者感觉不到,依情形而定)彼此被维系在某种行为规范当中,例如尊敬或亲昵、权力或义务、友爱或敌视。因此,除了我们建议叫作称谓语系统(严格地说,它形成一个词汇系统)的东西以外,还存在着另外一个同属心理和社会性质的系统,我们不妨称之为态度系统。”2不过,更为重要的是,这两个系统之间并不存在一致性或协调性:“在称谓语系统和态度系统之间,我们看到了一种深刻的不同。”3拉德克利夫-布朗(A. R. Radcliffe-Brown)等人曾经以为态度系统不过是称谓语系统在情感方面的表达或流露,列维-斯特劳斯对此看法明确表示“不敢苟同”,指出已有大量的例证表明亲属关系方面的称谓并不能准确地反映家庭成员之间的态度,反之亦然。例如,从父亲、母亲、丈夫、妻子、舅舅、外甥以及兄弟姐妹等称谓上,我们完全无法推知人们对于这些称谓所指涉的那个家庭成员的态度:对于一个被称为“父亲”的家庭成员,人们可能会以敬而远之的态度待之,但也可能会以亲密无间的态度待之,单从“父亲”这个称谓上,我们并不能推知其他家庭成员对他所可能持有的态度。而且,即使是态度,也还可以进一步区分为两种类型,一是“那些分散的、未定型的、尚未制度化的态度,可视之为称谓语在心理上的反映或者衍生物”,二是“一些风格固定、非有不可的态度,它通过禁忌或特权得到规定,通过固定化的礼仪得到表达。这一类态度往往并非自动地反映全套称谓语,它们往往表现为事后修正,用于排解和克服称谓语系统的内在矛盾和不足”。4这就使事情变得更加复杂。因此,我们完全有必要将这两种系统当作不同的对象来加以处理。这就意味着,对亲属关系系统的结构分析不能像对音位系统的分析那样,单纯以对亲属称谓语系统进行分析所得到的“区别性成分”为元素来构建相关的结构分析模型,而必须将对构建亲属关系系统的结构模型所需之基本元素的探寻扩展到对称谓语系统的解析范围之外,将上述两种不同系统的内容都涵盖进去。

列维-斯特劳斯以人类学或民族学研究中受到普遍关注的“舅甥关系”问题为例来说明这一点。人类学家曾经在许多原始社会里都观察到舅甥关系的重要性,并且将其解释为母系社会的遗存。但已经有人指出这一解释经不起推敲,因为有证据表明舅甥关系既跟母系制度有关也跟父系制度有关,甚至在一些既非母系也非父系制度的社会里也能看到。此外,人们也发现在不同的社会(包括实行母系继嗣制度或者父系继嗣制度的社会)中,舅甥关系往往跟不同的态度相结合:在有的社会里舅甥处于一种严肃甚至对抗的关系当中,另一些社会里舅甥则处于一种无拘无束的亲密关系之中。那么,为什么会有这样一些差别呢?在不同的群体中,人们在处理舅甥关系时采用不同的态度的理由何在?这有哪些规律可循?列维-斯特劳斯综合人类学的诸多资料,对此进行了探讨。通过对美拉尼西亚的特洛布里恩诸岛等六个原始社会中舅甥关系及其态度状况的比较,列维-斯特劳斯得到了一些有意义的发现。他将其中最重要的一些发现绘制成图(见图4-1):

图4-1 舅甥关系及相应的态度状况 5

图4-1中符号Δ和Ο分别表示男人和女人,Δ=Ο表示丈夫和妻子, Δ–Ο表示兄弟和姊妹,符号+表示相互之间的关系相对比较亲密,符号–则表示相互之间的关系相对比较疏远。依图4-1所示,我们可以看到:

首先,舅甥关系的形式跟继嗣关系到底是母系继嗣还是父系继嗣无关,“不同的舅甥关系完全可能跟同一继嗣关系的类型共存,无论这种关系是母系还是父系”6。反过来,不同的继嗣制度也可以跟相同的舅甥关系共存。例如,从图4-1可以看到,特洛布里恩诸岛土著社会和布甘维尔的锡乌埃人社会实行的都是母系继嗣制度,但其舅甥关系却完全相反:在前者那里,舅甥处于一种明显对抗性质的关系之中;而在后者那里,舅甥则处于一种“互相依赖的关系”之中。类似地,高加索地区的柴尔凯斯人、波利尼西亚群岛的汤加人和新几内亚库图布湖畔的土著人实行的都是父系继嗣制度,但它们的舅甥关系也不一样:柴尔凯斯人和汤加人的舅甥之间充满温情,库图布湖土著人的舅甥则处于一种严肃和隔膜的关系之中。

其次,要理解这些原始社会里的舅甥关系,单是就舅甥关系来理解舅甥关系,或者是像发现在甥对舅、子对父的两种态度之间存在着关联性的拉德克利夫-布朗所做的那样,单是从父/子、舅/甥两种态度之间的关联来理解舅甥关系都是不够的,因为“这种关联只是一个完整的系统的一个侧面,这一系统里还有相互有机地联系着的四种关系:兄弟/姐妹,丈夫/妻子,父/子,舅/甥”7。因此,“要理解舅甥关系,就必须把它看成系统内部的一种关系,而且应当把系统本身视为一个整体才能把握它的结构。这一结构的基础是四个词项(兄弟、姐妹、父亲、儿子),它们被互为关联的两组对立关系以如下方式联系在一起:这两代人当中的每一代都既有一种正面的关系,又有一种负面的关系”8。例如,从图4-1可以看到,在五个社会中,就同代人关系而言,凡是夫妻处于正面关系之中的社会,兄妹就必然处于负面关系之中,反之亦然;同样,就第二代人所具有的关系而言,凡是父子处于正面关系之中的社会,舅甥则必然处于负面关系之中,反之亦然。9

据此,列维-斯特劳斯得出一个结论:这种由四个词项(兄弟、姐妹、父亲、儿子)或四种关系(兄弟/姐妹、丈夫/妻子、父/子、舅/甥)以互为关联的两组对立关系连接而成的亲属关系结构,“既是人们所能想象的,又是可能存在的一种最简单的亲属关系的结构”10。列维-斯特劳斯认为,这一结构正是我们所要寻找的亲属关系结构模型的“原子”。“这一产生于四个词项之间的确定关系的基本结构乃是真正的亲属关系的原子。低于这个基本要求便无法想象或者给出任何存在。另一方面,它是构成其他更复杂的结构的唯一材料。原因在于,另外确实还有更复杂的结构;或者更准确地说,建立任何亲属关系的系统都以这样的一个基本结构为基础,或自我重复,或通过吸收新的成分得到扩展。”11列维-斯特劳斯指出,这样一个结论可以从以下这样一个逻辑的论据来获得支持:“一种亲属关系的结构的存在必须同时包括人类社会始终具备的三种家庭关系,即血缘关系、姻亲关系、继嗣关系;换言之,它们是同胞关系、夫妻关系和亲子关系。不难看出,基于最省力原则,我们正在考虑的结构正好能够满足这三方面的要求。”12

列维-斯特劳斯依此对拉德克利夫-布朗作出了批评,因为后者将一对夫妻及其子女所构成的、天然的“基本家庭”视为亲属关系结构的基本单位,将基本家庭内部存在的亲子关系、同胞关系和夫妻关系视为“第一亲等关系”,将两个基本家庭通过一个共同成员发生的关系视为“第二亲等关系”,如此推至第n亲等关系。列维-斯特劳斯认为,这种流传甚广的看法其实主要是将自然的血缘关系视为亲属关系的基础,而其实,“一个亲属关系的系统的本质并不在于那种人与人之间在继嗣上或血缘上的既定的客观联系,它仅仅存在于人的意识当中,它是一个任意的表象系统,而不是某一实际局面的自然而然的发展”。对于人类社会的存在和发展来说,一个具有决定意义的现象是:“在人类社会里,亲属关系必然依赖于并且通过明确界定的婚姻方式才会得到承认、建立和延续。换句话说,拉德克利夫-布朗按照‘第一亲等关系’处理的那些关系取决于并且依赖于那些被视为第二亲等和派生的关系。人类亲属关系的首要特点便是要求他所称为‘基本家庭’的单位之间发生联系,这是它们存在的条件。所以,真正‘基本的’的东西不是家庭,(它们只是独立的词项)而是这些词项之间的关系。”13在《亲属关系的基本结构》一书中,列维-斯特劳斯细致地分析和说明了导致这一现象产生的根本原因。列维-斯特劳斯指出,使“在基本家庭之间发生联系”这一点成为人类亲属关系之首要特点和存在条件的直接原因,是乱伦禁忌制度的普遍建立以及由此导致的外婚制。而促成乱伦禁忌这一社会制度普遍建立的,则并非像人们通常以为的那样是出于原始民族为避免内婚制可能在遗传方面带来的灾难性后果这种优生学动机,而是出于各个群体的男子为了获得通过和另一群体结盟才能获得的那些利益(相邻群体的和平共处、与自然或敌对群体对抗能力的增强等)而相互交换女子这一行为。14列维-斯特劳斯认为,正是乱伦禁忌以及由此导致的外婚制,推动人类社会从动物界进入文化界,也使得人类的亲属关系从此超越了在动物界中普遍存在的那种单纯由血缘关系来限定的约束,进而使得“基本家庭之间的联系”成为人类亲属关系的首要特点和存在条件,使得由兄弟/姐妹、丈夫/妻子、父/子、舅/甥四种关系连接而成的亲属关系结构(而非由亲子关系、同胞关系和夫妻关系组成的“基本家庭”)成为“最简单的亲属关系结构”。

1 列维-斯特劳斯:《结构人类学》(1),第38—39页。

2 列维-斯特劳斯:《结构人类学》(1),第40—41页。

3 同上书,第41页。

4 同上。

5 列维-斯特劳斯:《结构人类学》(1),第48页,图1。

6 列维-斯特劳斯:《结构人类学》(1),第47—48页。

7 同上书,第46页。

8 同上书,第49页。这里所谓“正面的关系”意指亲密、融洽、温情、友爱一类的态度关系,“负面的关系”则意指疏远、对抗、敌视、严肃一类的态度关系。

9 列维-斯特劳斯补充说,这种将家庭成员的态度区分为正负两种的做法有过于简单之嫌。“实际上,最基本的态度系统至少应该包含四个词项:亲情、温情和率直的态度;来源于馈赠与回赠的互惠性交换的态度;除了这些涉及双方的态度外,还有两种单方面的态度:其一相当于债权人的态度,其二相当于负债人的态度。……在许多系统里,表达两个人之间的关系往往并不是一种态度,而是几种态度,从而可以说形成了一束态度(例如,在特洛布里恩群岛的夫妻之间便可以看到互助加互惠)。”(同上书,第53页。)

10 列维-斯特劳斯:《结构人类学》(1),第49页。

11 同上书,第52页。

12 同上书,第49页。

13 列维-斯特劳斯:《结构人类学》(1),第54—55页。

14 C. Lévi-Strauss, The Elementary Structures of Kinship, Beacon Press, 19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