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与财政

明代万历年间湖广地区土地清丈与里甲赋役调整

杨国安

【摘要】 作为改革家张居正的家乡,湖广地区在万历土地清丈中新增田亩50余万顷,是全国最多的省份。本文自下而上,从区域史的视野来探讨万历清丈在地方社会的实践过程,包括清丈的地域背景、清丈的组织、实施方式及其成效等等。研究表明,湖广地区万历清丈新增大量土地,既与张居正考成法之下地方官员溢额求功有关,更与明代中后期湖广地区的湖区垸田开发和山区土地垦殖有关。同时,万历清丈也成为明末清初里甲赋役制度调整和重构的重要契机,即里甲的编排逐渐由人丁向土地转变,土地演化为赋役征收单位。而官府征税的对象也从户口转移到土地,在货币化、定额化的趋势下,这一演变进程最终经清初的摊丁入地得以完成,而其发端却在明代万历年间。就此言之,所谓清承明制,其实主要继承的是明代中后期改革后所形成的新制度。

【关键词】 万历年间 湖广地区 土地清丈 里甲赋役

一 问题之提出:区域史视野下的万历清丈

明代万历六年(1578)至万历十年的四五年时间里,首辅张居正主持开展了一次大规模的土地清丈活动。这也是继明初朱元璋洪武年间清丈之后,明代第二次土地大清查。以后(包括清代)再也没有进行过统一的全国性的土地调查。而且此次丈量的田地数额作为“原额”被清朝继承下来。因此,在中国土地制度史上,万历清丈具有特别重要的历史地位。

学界目前对于明代两次土地清丈进行了初步的探讨。其中尤以洪武清丈研究较为深入,并且针对洪武清丈的范围和方法,形成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洪武清丈及其所攒造的鱼鳞图册是全国性的。如栾成显的研究表明,尽管洪武丈量在各地实施的情况并不一致,但仍是在相当广泛的地区认真实施了的。[1]而以何炳棣为代表人物的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洪武清丈与鱼鳞图册的编制仅限于两浙地区,其他地区只是以“令民自实”的方式进行。[2]相对于洪武清丈的争议,学界一致认为张居正主持下的万历清丈则是全国范围进行的,并就万历清丈的展开过程与成效,进行了一定的梳理。[3]

从万历清丈已有的研究成果来看,其共同的取向是一种传统制度史的研究理路,即自上而下的、一元化式的国家整体性研究,这种研究在国家典章制度以及法令条文的基础上,试图对万历清丈以及明代土地制度做一个全局性的了解。其不足之处在于,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中国各地区的多样性特征和区域性差异。易言之,在探究国家制度向地方社会推行的过程中,我们看到的仅是国家权力对于地方社会的单向渗透,而忽视了当地民众与基层官员的主观能动性和主体地位。毕竟由于各地区地理环境、经济水平、政治格局、社会关系的不同,地方官员所面对的问题和情势是不同的,因此在执行国家制度的同时,都是进行一些因地制宜的调整,这也是情理之中的事情。事实上已有学者就山西、河南等地区的万历清丈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分析。[4]

本文试图以张居正的家乡,湖广地区为中心,对万历清丈展开新的探讨。其原因有二,一则在于万历清丈之后,湖广地区新增田亩50余万顷,是全国最多的省份,这背后的原因值得深究;二则以万历清丈为切入点,从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的视野出发,可以反映出国家制度的地方实践过程。这种自下而上的、地域史的视野,实际上是对传统的自上而下的、单线向的传统制度史研究的反省,从地方社会的日常实践出发,有助于探讨万历清丈对于湖广地方社会经济结构以及民众生活所具有的实际意义,揭示出国家制度与地方社会之间的互动关系,从而开创一种新制度史研究的理路。

二 丈田之缘起:宗藩、客民与田赋不均

对于明代万历清丈之缘起,《明史·食货志》有如下记载:

嘉靖八年,霍韬奉命修《会典》,言:“自洪武迄弘治百四十年,天下额田已减强半,而湖广、河南、广东失额尤多。非拨给于王府,则欺隐于猾民。广东无藩府,非欺隐即委弃于寇贼矣。司国计者,可不究心。”是时,桂萼、郭弘化、唐龙、简霄先后疏请核实田亩,而顾鼎臣请履亩丈量,丈量之议由此起。[5]

据此可知,从明初到弘治年间,湖广地区成为税田“失额”最多的地区之一,时人分析其原因有二:“非拨给于王府,则欺隐于猾民。”而作为出生于湖广地区的官员,张居正对于明代中后期两湖地区的社会面貌也曾做如下记述:

嗟乎,夫弛张之道,岂不由世变哉。余闻里中父老往往言,成化、弘治间,其吏治民俗流风蔑如也。是时,明有天下几百年,道化汪濊,风气纯古,上下俱欲休息乎无为。而荆州为楚中巨郡,户口蕃殖,狱讼希简。民各安其乡里……其时治之为易。其继也,醇俗渐漓,网亦少密矣。一变而为宗藩繁盛,骫权扰正,法贷于隐蔽;再变而田赋不均,贫民失业,民苦于兼并;又变而侨户杂居,狡伪权诡,俗坏于偷靡,故其时治之为难。[6]

在这里,张居正所谓的“三变”——“一变而为宗藩繁盛”“再变而田赋不均”“又变而侨户杂居”,实际道出了明代中后期,湖广地区所面临的三个主要的社会问题:(1)不断繁衍的宗藩危害湖广地方社会;(2)田赋不均,土地兼并,造成大量贫民失业;(3)大量的侨户客民败坏社会风气。这些因素的背后,其实都涉及田地与赋役分配不均的问题,并构成湖广地区万历清丈的社会经济背景。

首先,就宗藩问题而言,湖广是明代分封建藩最多的行省之一,有“宗藩棋布”之称。关于两湖地区宗藩与地方社会的影响,已有学者进行了相关的研究。[7]仅就田地赋役之影响言之,人数众多的宗藩占据了湖广大片丰腴的土地,而这些皇亲贵戚及其所占有的王府庄田享有免于缴纳赋役的特权,无形之中将重赋转嫁到普通民众和一般民田之上。

据统计,湖广地区先后受封为亲王的有62人,建立了50多个王府,其中28个王府与明朝同时告终,而且据说楚王朱桢深得朱元璋喜爱,其所受封的田地在明代诸藩王中最多。而且许多原本先封他省的藩王,如辽王植、岷王楩、谷王橞、荆王瞻堈、兴王祐杬、惠王常润、雍王祐枟、寿王祐榰、桂王常瀛等等,因为觊觎湖广地区较为优越的地理位置、丰富的土地以及物产资源等,请求改藩或改封湖广。如兴王、惠王、桂王原拟封地为河南卫辉府、山西平阳府、山东东昌府,后改封湖广安陆州、荆州、衡州。他们往往占据了较为肥沃的土地,如京山县多山,唯有靠近汉水一带比较肥沃,而“遇淤厚处,虽能硕苗,然又割为官庄”。[8]

遍布湖广地区的50多个王府到底占有多少庄田,目前还难以回答。因为明代的王府庄田、勋戚庄田系钦赐者均免征赋役,故明代各州县的《赋役全书》不载王府庄田。而各王府的册籍又经兵火无存。仅据清初的更名田就有70930顷,而其实际占有的庄田远远超过此数。明代王府除了受封地之外,还贪得无厌地霸占兼并民田,或者其他民人为了躲避赋役,而将民田“主动”投献给王庄,这些都加剧了湖广地区田赋不均的现象。

兹以吉王府为例,其始祖朱见浚于成化十三年(1477)就藩长沙府,宪宗赐给鸡鹅食田129732亩有余,且皆为民人开垦成熟补办粮差的世业。但吉王犹不餍足,日后他和他的子孙用兼并与纳献等残暴手段劫夺了长沙、善化两县民田达七八十万亩,以至于引起了两县人民的反抗。长沙知府堵胤锡在《直陈颠末疏》中指出:

吉藩分封百十余年,宗支繁衍,阉校蔓延。除租禄之外,十分长、善之田,为兼并者十之二,为投献诡寄又十之二。惟此两邑荒疲之民以六分瘠土轮十分重赋,当十分苦差,骨痛腹诽,匪朝伊昔。[9]

以上吉王府兼并和投献的庄田,加上先前受封的庄田,合计庄田数额占到了长沙、善化总田亩数的70%以上,而据学者的统计,湖北各县王府的更名田所占田地总面积的比例,在藩封较为密集的江汉平原及襄枣盆地一带州县也非常之高,如沔阳为70.39%,汉川为64.04%,钟祥为55.35%,天门为58.87%,孝感为48.72%。[10]

兼并土地、扩张王庄,给当地百姓带来的最大影响就是加重了赋役负担,造成赋役不均。如一田两税、庄租苛重、遇灾不蠲以及王府庄役的负担转嫁等。一田两税的原因在于田地被王府兼并之后,原来承担的国家赋税未能免除,导致这部分田地既要承担国赋,又要缴纳王租。明人王宗载在《兴都事宜疏》中指出:

迨以其田改为皇庄,特命守备太监专理其事,遂得凭借声势,陵铄军民。或因经界相连而任其兼并,莫敢谁何;或因彼此相争而诱其投献,阴为报复。小民既入国储,复征庄稞,一田两税,已不堪命……各役狎爱恃恩,奏领获敕,冒名寄籍,渐紊成规。或人止一丁而混开亲识数十丁;或田止百亩而受寄富豪至数万亩,一切繁重差役,彼皆秋毫无与,而贫民之累日益加重矣。[11]

明代宗藩自永乐之后被剥夺了参与中央和地方军政事务的权力,又长期不能从事其他常人所从事的经济、社会活动,从而演化为一个寄生性贵族集团,骄奢淫逸、腐化堕落,且贪婪嗜利,加重民间经济负担,侵犯百姓人身安全,扰乱民间秩序,败坏社会风气,成为明代湖广社会的毒瘤。

其次,田地性质(如官田、民田、粮田、渔田等)的不同,带来税课轻重的不同,由此造成赋役不均。以潜江县为例,其地处汉江下游,境土沮洳、土田崩淤不常,于是田额易于紊乱。由于渔课、芦课较税粮为轻,“富者利粮之轻,非渔田不收,而鬻者亟于求收,则以粮田假渔田以售,即存粮不顾也。是以有田者无粮,粮多者甚少田,而粮额又紊矣”。[12]田粮的紊乱必然造成赋役的逋欠。此外官田与民田在赋役上的差别,以及由此引发民户的趋利避害,也造成赋役制度的混乱。如麻城县:

官田额重而无差,民田额轻而差重。避重额则改官为民,就轻差则没民为官。籍牒之乱至无纪极,又大家报重直以致轻赋之田,小民隐重粮而希轻田之价,富者田多税少,贫者产去粮存。[13]

此外,两湖地区大量存在的卫所屯田也是造成役法混乱的另一个毒瘤,万历五年郧阳知府宋豸在清查郧县粮额不均、地去粮存时发现,其原因之一就在于“有田地与军屯连畔者,被豪军霸占,移丘易段,改至入册,而一亩无半亩之存”。[14]另据万历《慈利县志》记载:“慈邑之田,止有此数。然临卫者,多为豪军所据;而临隘者,类为隘丁所有。是田之额数不减,而其在民者十已去其一二矣”。[15]

再次,湖广地区众多的流移(客户)也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经济问题,其中特别突出的就是主户和客户之间围绕赋役不均产生的矛盾与冲突。[16]宋元时期,湖广还是人口相对稀少的地区,加之元末明初的战乱,人口进一步凋敝,闲田旷土较多,因而吸引了大量流移的进入。这些流移往往游离于里甲组织之外,成为无籍之民,当地称之为“客户”。客户没有入籍,在名分上形同于流民,没有社会地位,但是同时也有一个最大的好处,就是不承担赋役。相对于主户而言,客户因新垦土地没有税收和不负担迁入地的赋役而获得了经济上的优势,最后形成“反客为主”的情况。

在沔阳州,人们在分析主贫客富的情况时即指出:“客常浮于主,然客无定籍,而湖田又不税亩,故有强壮盈室而不入版图,阡陌遍野而不出租粮者。”并且认为“夫无籍游民也,无税闲田也,二者惟沔为多”。[17]可见主弱客强的关键在于赋役负担的差别,这种差别也是引起主客之间矛盾的主要因素。在潜江县“占田多者皆流寓豪恣之人,土著者反为其佃仆,贫弱受累,赋役不均”。[18]在万历《承天府志》中亦有记载曰:

频年积荒,困于供亿,而土著之民,贫者或逋窜转徙物故,而司籍莫为损削……况在沮洳之乡,淤水成腴,而浮食奇民,操其重资,乘急贳货,腾踊其息……故丁壮盈室,而借口客丁,免于编列。夫已擅地利长子孙矣!而客之也可乎?嗟呼,弊也。[19]

这种抱怨显示出主客关系的紧张,显然主户对客户不承担赋役,并且利用高利贷来敲诈土著的行为深感不满。客户的众多,特别是主客赋役的不均,甚或客户致富后盘剥、侵夺土著田产,造成了土著的大量流亡,所谓“以流寓而累土著,久之,而土著转为流寓”。[20]这直接影响到两湖里甲的数量,在常德府,时人在分析里甲数量减少之时,就归结为是江西流移而来又不入籍的客户所致,史载:

版籍每十年一更,制也。吾郡屡更屡诎者,何哉?土民日弊,而客户日盛。客户江右为多,膏腴之田、湖泽之利皆为彼所据。捆载以归,去住靡常。固有强壮盈室而不入版图,阡陌遍野而不出租粮者矣![21]

随着土客矛盾的渐趋激烈,特别是土著对于客户占据膏腴之田,享受湖泽之利,却借口为客民,不承担任何赋税的行为深恶痛绝,客处之民由此被视为两湖地区“三蠹”之一。这种主客之间在赋税负担上的不均,最后导致政府不得不进行赋役制度方面的调整,其中重要的就是人口附籍和土地清丈活动的推行。

最后,两湖地区由于地理环境的变迁,特别是江汉-洞庭湖平原经常洪水泛滥,河道淤塞,地形地貌变迁剧烈,原来的耕地有可能沦为“巨浸”,造成“地去粮存”;而先前低洼之地则可能演变为阡陌之区,形成“有地无粮”。明代正德年间,湖广副都御史秦金在《安楚录》中有鉴于该地水患造成社会危害,提出“查坍壅以均利害”的建议:

谨按湖广地方,江汉巨浸,派别于荆沔之地,会合于蕲鄂之间,迤逦不啻千里,水急土疏,激荡所婴,无不崩坏。但东坍西壅,理势之常。而沃壤洪流,变迁靡定。被害之家,持东坍西壅之说。得利之人有连坵接壤之便,争论不已。奸蠹乘隙因而投献势要军卫,有司莫敢谁何,贫军小民破家陪貱,卒至逃亡后已。[22]

而且陵谷变迁也容易造成田地经界不清,不同性质的田地之间产生纠葛、避重就轻的局面。兹以江汉平原之潜江县为例,明代万历年间,该县进士袁国臣在所撰写的《清田记》中即云:

潜之为邑,当汉流下。自嘉靖以来,汉水数涨,涨则田没而民徙。田没则经界淆,民徙则故业失。猾里豪右往往乘此蚕食。之间渔田、屯田与民田犬牙错如,而民田之税较渔、屯所输,不啻十之七八,小民欲纾目前之急,率影射以售。以故,阡陌其田者,无升合之税;税至数十石者,地鲜立锥,敝也久矣。[23]

地处汉水流域的潜江县在嘉靖以后,屡遭洪水,田亩之间的界址被淹没,造成经界不清,田额混乱,民众流离失所。该县知县朱煕洽在《清田记》中记述其丈量田亩之缘由时亦云:“或问田必有畛制也,恶用清?曰为畛之不明,故清耳;曰畛何以不明,曰楚故多水患。而潜于楚撮土也。襄汉会流,决口数四,已而浑沙渐积,湮没界址。民惟视强弱艺治,而田额紊矣”。[24]

概言之明代中后期湖广地区的田亩,首先,由于王府庄田与卫所屯田所占比重极大,且兼并严重,州县控制的民田大量失额,加重了民众的赋税和徭役的负担;其次,陆续就食于湖广地区的流民客户,耕种湖广土地,但不承担本地的赋役,造成主户和客户之间,因户籍身份不同带来赋役负担不均,而矛盾丛生;再次,田地类型不同,造成赋税轻重不一,官田与民田之间,渔田、屯田与庄田之间,犬牙交错,赋税等则不一,相互之间纠葛不清;最后,湖广之江汉-洞庭湖平原水患频繁,淹没了田亩之间的界址,造成经界不清,田额混乱。于是清丈田亩,厘清田界,划一田则,就成为地方官应对田赋不均的重要手段。

三 清丈之推行:组织、方法与区域差异

关于张居正开展丈田的时间,诸书记载不一,学界也争论不已,万历五年、六年、七年、八年甚至九年所在皆有。其背后的原因就在于对“丈田”运动的形式理解不一。就全国大规模的丈田时间,应该是始于万历八年十一月,户部奉旨条拟清丈田粮八款,确定了在全国进行清丈的方针、日期、方法及清丈经费等事项,于是,大规模清丈活动在全国范围内展开了。

但在全国范围的清丈运动之前,至少从嘉靖年间开始,甚至更早,许多地方都已经进行了局部的清丈活动,这也是毋庸置疑的。就湖广地区而论,嘉靖八年(1529)十二月,因为“皇庄田地湖池近被军民妄称佃户投献,告争侵夺”,守备湖广安陆州太监萧洪和知州郭时叙都上疏请求查勘。于是“户部覆请行巡按御史委官取守备衙门所贮册籍与州县粮册查对,仍沿丘履亩详核有无侵占以闻”。[25]这里的“履亩详核”与丈量无异。再如,光绪《兴国州志》记载:“唐汝礼,字默斋,浙江兰溪举人。隆庆间知州事,时瑞昌民杂处兴国,多梗化逋赋,请立兴瑞里,凡瑞民居兴疆者,易入兴籍。其已入瑞昌学者,改入兴国州学。又履亩丈田,无有不均。民德之。”[26]则该地于隆庆间进行了履亩丈田。

当然湖广地区丈田运动主要还是在万历年间展开的,仅从湖南省图书馆珍藏有明代万历九年的丈量之后留下的鱼鳞清册的填写本一册就可以得到充分证明。[27]而且张居正以身作则,起到了带头示范作用。张居正在江陵的家族按缙绅优免的规定,其家应免粮70余石,事实上赋役册上开载优免粮多达640余石,冒免粮达500余石之多。万历九年,张居正写信给江陵老家的儿子张嗣修,要他清查户内口粮实数。其子张嗣修查核之后发现:

其中积弊多端:有族人倚借名号,一体优免者;有家僮混将私田概行优免者;有奸豪贿赂该吏窜名户下巧为规避而免者;有子弟族仆私庇亲故,公行寄受而免者。是以十分中论,本宅仅得其一,余皆他人包免。[28]

以上所提及的通过投靠、荫庇与冒名等诸多手段而规避赋税的情形,其实揭示了明代官绅优免制度带给赋役制度的破坏。张居正通过“自查”江陵张家田地之实际情形后,自愿将本宅田数74石例得优免者“尽数与小民一体当差”。有此榜样,其他地方官员自不敢怠慢。

万历年间,任职湖广各地方的地方官,纷纷展开田亩丈量活动,这些举措或写入地方志之官员政绩中,或在田赋志中加以说明。如史料记载:

江夏县:万历年间江夏知县莫扬“值行丈量之令,率里老弓正为文祭城隍,为血誓……虽穷山深谷,里老辈无敢高下其手”。[29]

公安县:知县杨云“当九年丈量田粮,单骑行乡野,履亩定税,著为条编”。[30]

黄安县:史载其民人秦克因罪没其田产入官,“及至万历八九年丈量后,一概均做民田起科,别无官田矣”。[31]

黄陂县:“万历拾年,奉旨丈量。肆乡田地塘柴草山场计壹万贰千伍百肆拾贰顷伍拾壹亩捌分壹厘”。[32]

安乡县:“本县田地陂塘税粮,自万历九年丈量之后,分为五则起科,俱有定额”。[33]

泸溪县:知县吴一本,万历中知泸溪县,“时方清丈田亩,一本遍历四境,厘剔奸弊,量其腴瘠贫富,裁浮粮,平徭役,各为文以纪其颠末。构日省轩,置册其中。吏胥无所施其奸,百姓受惠无穷”。[34]

两湖地区万历丈田的方法,各地方官因地而异,兹列举如下州县为例,以窥一斑。

(1)湖北大冶县。据同治《大冶县志》记载,其万历十年的丈量详情如下:

丈量之法,计里划为区,里立公正一人,区立排长一人,令自丈而后覆丈。明等则、严隐射、禁舞文、丈竣合区,总有亲供鱼鳞提名等册。通计得田地塘上中下,山水乡各若干,田有加而赋尽原额,通融摊派,时盖江陵当国,知县吴仁悉心履亩,均平赋役。[35]

按,大冶县的清丈,基本遵从乡里区划进行,立公正与排长。其丈量方式为,先各自丈量,然后进行复查。丈量之后,编纂有亲供、鱼鳞、提名等赋役册籍。由于张居正当权,知县吴仁对于丈量之事可谓是倾力而为。

(2)湖北潜江县。万历年间,潜江县知县朱煕洽进行了一次清丈活动,该县时人袁国臣、刘垓都先后作《清田记》来记述此事。其中刘垓在其《清田记》中描述朱煕洽的丈量方法如下:

法也,家各为丈。丈毕,则受成于里。里各为丈,丈毕,则受成于公正。惧公正之或蔽于里也,卷帘总丈,丈有余田者罚。惧公正之或私所好也,履亩抽丈,丈有余亩者罚。又惧田之不能以一则齐也,沃壤水泽,粮各有差,而借伪以乱真者罚。[36]

按,潜江县的清田丈量,基本是由下而上,从各家开始,先自丈,然后依次汇总到里长、公正。为了杜绝丈量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营私舞弊,依次按“卷帘总丈”“履亩抽丈”的方式进行全过程的监督检查。

(3)湖南攸县。该县于万历年间,由知县徐希明进行了一次田地清丈活动。据同治《攸县志》记载:“徐希明,浙江上虞举人,万历中知攸县。莅任数载,丈田清赋,厘江西田界。贫者无无田之粮,豪民无无粮之田”。[37]对于徐希明的丈量经过和方法,明代茶陵举人刘应峰在《核田碑记》中有如下记载:

侯(按:指徐希明)乃布谕申令,筮口举事。召各都里,推择可任属之人。群分而班之职。职丈、职算、职书,人各有数,分理属公正,总视属监丈,而辨认田亩之主,则知识属焉。其田之广轮参差,悉属以绳。视剂量方弓法,较若简便且足杜奸萌也。按屯籍以稽军民之淆,清界粮以释虚赔之累。俱不烦绳责帖然称服。[38]

按,攸县的丈量组织较为健全,分工明确,包括职丈、职算、职书、公正、监丈、知识等各色人等,从丈量、计算、书写、监察、辨别等等,丈量之中的各个环节都有专职人员负责。

由上述三县,结合其他史料所记载的情形,可以看出湖广地区万历清丈的大概情形是,先令自丈,然后由官府复丈,有的地方则辅之以邻佑互相告发以杜虚报,在丈量的基础上绘制新的鱼鳞图册,这些丈量册籍成为以后田地过割和征税的重要凭证。在麻阳县,据史料记载:

盖江陵当日清丈,田一坵即注册一页。业主四至、弓步、粮亩,用县印钤盖。田地即有买卖,不必更为税契,即以所坵册页付之。洵万世无弊之规。麻阳今日田地犹往日界止,粮亩其均,正于经界也。[39]

尽管朝廷于万历八年颁布了清丈条例八则,制定了较为详尽的清丈方法,但在人治的社会,各地方丈量的关键,还是在于地方官的执行力上,所以湖南泸溪县在赞扬万历年间任知县的吴一本致力于丈量活动之时,曾对知县的作用有如下论述:“惟清丈一法,可除弊窦种种。但此须官欲自清,其县之田则可。又须廉干之官,亲历周勘,不假手于人则可。否则令出自上,本官不欲,苟且奉行,断未有不扰民肥吏,而弊窦因此增多者”。[40]

正是缘于“人治”的特点,以及每个地区所面临的地方问题不一,因此丈量就呈现区域性差异,在江汉-洞庭湖平原的湖区,由于沙压、淤积频繁,湖田、垸田不断开发,故田亩清丈较为迫切和详细,比如前揭潜江即是如此,而且从嘉靖、万历到康熙年间,一而再再而三地清丈田亩。另外有些区域,或许因为田赋不均现象不太严重,对于丈量之事则敷衍塞责。如巴东县:“隆历以来,虽屡经申饬丈量之法,废格未行,止以浮粮故事加摊,虚有鱼鳞户口之册”。[41]

另外,对于危害两湖地方的庄田问题,万历十年,湖广督抚奏议丈量庄屯等项田地,要求“将境内田地,不分民屯、皇庄、鹅鸭食田并宗室置买及军民庄田开垦等项,各衙门委员会同一体,同日丈量”。[42]但前揭潜江知县朱煕洽在清丈之时即明确说道:“除王府太府及屯田仍旧额不丈外,尽民、渔田丈之”。因此,万历清丈也不可能完全解决两湖赋役不均的问题,这也就造成了许多地区不得不在清初康熙年间继续进行清丈活动。[43]

四 丈量之成效:“田有增加而赋尽原额”

据《明史·食货志》所载:

万历六年,帝用大学士张居正议,天下田亩通行丈量,限三载竣事。用开方法,以径围乘除,畸零截补。于是豪猾不得欺隐,里甲免赔累,而小民无虚粮。总计田数七百一万三千九百七十六顷,视弘治时赢三百万顷。然居正尚综核,颇以溢额为功。有司争改小弓以求田多,或掊克见田以充虚额。北直隶、湖广、大同、宣府遂先后按溢额田增赋云。[44]

按,万历清丈之后,田地增加是事实,但是否“按溢额田增赋”尚待考证。就湖广情形言之,在明代中后期,随着赋役的定额化趋势,丈田之目的主要还是针对赋役不均而采取的均平赋役,或是针对田地失额过多而力图恢复原额,在此前提下,尽管万历清丈之后,湖广增加土地很多,但并不意味着赋税亦随之大规模增加,试分论之。

首先,关于湖广万历丈量之后田地的数额及原因问题。史料记载洪武年间湖广田地高达220余万顷,占全国的1/4,这显然是“册文讹误”,即书写方面的错误所致,实际应为20余万顷,对此已有学者进行了考订。[45]因此,正德会典所载的弘治十五(1502)年湖广耕地数为236128.47顷,此数额较为可信。经过万历清丈之后,许多州县的田地数额都有不同程度的增加,兹举几个地区为例(见表1)。

表1 万历清丈后部分州县田地数额变化

又据《明神宗实录》记载:

湖广巡抚陈省题:“清丈过所属武、郴等府州官民田地、山荡、湖共八十三万八千五百二十五顷四十六亩零,除补足失额九千五百六十七顷二十四亩外,尚多五十二万六百八顷六亩零,通融减派,起存官民夏税麦一十三万二千有奇,秋粮二百三万二百八十石有奇,鱼课银七百一十二两有奇。武左等卫屯田、地、山、塘堰七万七千七百五十六顷二十一亩零,除补足原额屯粮三十九万六千一百二十石有奇,尚多地三万一千二百九十五顷四十八亩零。应科屯粮五万一千八石有奇。及将左布政钱藻等纪录,知县吴邦达等分别罚治。”户部复,上曰:“楚地广远,省等综核详密,甚副平赋便民之意,与钱藻等俱纪于录。”[46]

以上是湖广巡抚陈省于万历十年清丈之后,所做出的总的田地数额的奏报。据此,官民田地为838525.46顷,卫所屯田77756.21顷,合计达到916281.67顷。相对于湖广丈量前原额田地384378.12顷,丈量之后,新增田亩531903.55顷。从丈量的田地额数观之,则湖广地区是田地新增最多的地区之一,可见清田之效果显著。嗣后明末辽饷加派,大体以丈量之后的土地数额为准,据天启年间户部尚书李起元在《计部奏疏》中所载,湖广田地共824970顷,[47]接近万历十年清丈的官民田地。

关于两湖丈量田地增多之原因,一般归结为在张居正的考成法下,官员溢额求功,如前揭巡抚陈省的奏疏中,就奖励了左布政钱藻等,同时处罚了丈量不力的知县吴邦达等,可见其推行丈量力度之大。但就两湖地区而言,明代中期开始,随着移民的不断涌入,两湖平原的垸田开发,以及湘鄂西山区的大量垦殖,湖田与山地的大量开垦,农业经济的大发展,才是万历年间清丈出大量耕地的真正内因。

已有研究表明,两湖地区的垸田开发,肇始于南宋,在明代洪武至成化年间(1368~1468),是垸田初步兴起的阶段,从成化到正德年间(1469~1521),垸田发展十分迅速,嘉靖以后,由于移民继续大批移入,垸田增长速度更快,并向沼泽化的湖区和淤塞河港扩展,史料载“正德以来,潜、沔湖渚渐淤为平陆”。[48]这些淤积的湖泊渐次被垦为桑田。江汉平原的沔阳、潜江、监利、天门、汉川,湖南洞庭湖的华容、湘阴、益阳等地都是垸田开发较为集中的区域。据不完全统计,嘉靖初年,沔阳州至少有110余垸。潜江县在成化、正德年间已有48垸,到万历间增至百余垸。监利县在成化年间,由知县焦钦主持,一次即修建堤垸25处。[49]这些垸田之规模甚为可观,据史料记载:“各垸之田,少者数百亩、千余亩,亦多有至万余亩者”。[50]

另外,明代中期湘鄂西山区土地开发也较为显著,以荆襄流民对于鄂西北郧阳地区的开发尤为突出。如成化年间,负责荆襄流民安抚的左副都御史原杰“奏设府卫各一,州一、县八,以行都司总辖之。凡招流民以户计一十九万一百七十有奇;垦荒田以顷计一万四千三百有奇”。[51]也就是说,成化年间,仅鄂西北郧阳一带的山区开发的荒地就达到了143万亩之多。

众所周知,这些在明代中后期才新近开发出来的土地,是不可能被纳入洪武初年编纂的鱼鳞图册中去的。于是这些已耕荒地未起科的,以后经过申报或丈量之后,无疑构成明代中后期湖广地区耕地的重要组成部分。如史料记载:

南阳、襄阳、荆州、德安四府,沔阳、安陆二州,地大物众,虽硗瘠污莱之地,亦渐为居人及流民垦种成田,但无征科定额,多致纷争。乞许令开报,定则例,每亩科粮一升,山冈、水滩亩科五合……议上,俱从之。[52]

故此,两湖地区经过万历清丈之后,田地增加如此之多,除了清查出先前隐匿、诡寄、投献等田地外,新淤积的湖田、山区的垦辟等,都构成了丈量之后新增加的田地数额,也就是说,万历清丈,在一定程度上也体现了明代中后期随着移民的大量进入,广大地区得到充分开垦与开发。当然堤垸因为洪水的泛滥而兴废靡常,故湖区的土地清丈活动就不是一蹴而就了,比如潜江县从明末到清初,经历了多次清田运动就是明证。

其次,关于清丈之后新增土地的赋役加派问题。尽管万历清丈之后,湖广地区的土地数量大幅度增加,由原来的30余万顷,增加到90余万顷。但田地增加是否意味着赋税的增加,这需要具体分析看待。至少有很多史料表明,很多地方尽管丈量出新增土地,但赋税基本还是保持原额不变的。

如前揭同治《大冶县志》卷4《田赋志》即清楚表明:“田有加而赋尽原额,通融摊派。时盖江陵当国,知县吴仁悉心履亩,均平赋役”。另外,湖北潜江,隆庆六年(1572)民赋额田为2055顷,万历五年清丈结果为11022顷余。辽饷加派虽以万历五年清丈数为准,但赋粮未增,为此,他们采取折亩的方式,以大当小,以多则少,使之尽量符合原额赋粮。即以5.36实际小亩折一赋粮单位,谓之大亩,一大亩科粮一升,故其赋税仍折回隆庆六年数额。[53]

再次,关于万历清丈之后的田则调整问题。万历清丈的目的之一就是要调整赋役的轻重不一,其中田地类型的不同,土地肥沃与否的断定不同,也是造成赋役不均的原因之一。于是,在清丈活动中,也进行了一些田则的调整,其中简化田地税则,以减少推收过割时候的弊端也就成为重要的举措之一。

据康熙《麻阳县志》记载:“原额民田八百九十顷一十八亩八分八厘九毫一丝,于万历九年奉文清丈,十三年复丈。不分上中下则,一则起科,每亩科秋粮民米一升六合九勺五抄八撮”。[54]再如万历五年,潜江知县朱熙洽在清丈中亦云:“尽民、渔田丈之,照亩均粮,更三等为一则,而以最不毛之地附之坊厢册尾完正供,免杂徭。”[55]

五 “以田系人”:万历清丈与里甲赋役制度之调整

关于万历清丈的性质与作用,需要置于整个明清土地管理与基层里甲赋役制度变迁的过程中,特别是明末清初的赋役变革之中,方才能洞悉其地位和价值。正如有学者指出的那样:所谓清承明制,更确切地说,清朝继承的是明朝在16世纪行政改革之后所形成的新制度。包括土地数额、赋税征收方式等等,皆是如此。从这个意义而言,万历年间的经济变革才具有跨时代的意义。

众所周知,明初里甲制度是以赋役黄册和鱼鳞图册为核心所构成的,是人丁与田产的结合,相对稳定的自耕农或小农经济是里甲制度存在的经济和社会基础。到了明中后期,随着赋役的不断加重,皇族、大地主的土地兼并,造成明成化年间高达200万之多的荆襄流民问题。里甲户的逃亡,“无籍之民”的涌现,冲击着原有的里甲赋役体系,户口和土地出现分离,于是土地清丈就成为重要的举措之一。

万历清丈主要是针对土地占有不均、田地经界不清、土地与赋役脱节等诸多弊端。丈量之后,大多重新编纂鱼鳞图册和其他各式土地册籍,这些地籍资料较明洪武年间更为完备,也更为接近社会真实的土地占有情形,因而成为以后赋役征派的重要依据。反观赋役黄册,则越来越脱离人户的实际情形,如万历《慈利县志》所载:

吾闻慈户口攒造,巨奸蟠穴于其中,固有族繁千丁而户悬数口,又有家无子遗而册载几丁。[56]

另据湖北阳新县龙港镇《刘氏宗谱·户籍》所载:

明初本姓占籍兴国州之朝阳里为递年,曰刘显,嘉靖十年州守钱塘杨公分户为二递年,曰刘显、刘阿汪;嘉靖三十一年州守南海周公分户为三递年,曰刘显一、刘显二、刘显三;万历年州守太仓杨公分为十三递年,曰刘显一(崇庆里三甲,仪敖崇祚等共);刘显二(崇庆里五甲,掓田等兄弟共);刘显三(崇庆里七甲,寿最总绘玹统宗伟等共);刘显四(崇庆里十甲,烁煨炕等共);刘显五(辛兴里一甲,启善等共);刘显六(辛兴里二甲,卓续耀海宏华春含主咸等共);刘显七(辛兴里三甲,炌沆等共);刘显八(辛兴里四甲,煖满傲等共);刘显九(辛兴里八甲,伊谟等共);刘显十(中丰乐里八甲,位述严等共);刘显十一(辛亭里七甲,燮椹制等共);刘显十二(永章里五甲,汶晋等共);刘显十三(崇庆里二甲,枟臬理等共)。租共二千石,丁共一千九百。以上依雍正乙卯年所修谱查定,刊刻至今。[57]

这里刘氏在明初占籍为里甲递年,并由明初的一户到嘉靖年间分化为三户,到万历年间分化为十三户,每户下面有一群族人共顶,并分布在不同的里甲当差。十三户下实际有丁一千九百人,实际人口则有五六千人。正是由于赋役黄册已经难以反映真实的人丁状态,因而逐渐难以作为政府征派赋役的依据,于是明代的里甲赋役体系就开始发生变化,即赋税徭役的征派对象逐渐由“人丁”向“田产”转移,出现“以田系人”。与此相应,里甲的编排也逐渐以田地与税粮为标准,土地逐渐演化为赋役征收的单位。因此,从明末到清初,地方政府征税的基础是土地登记,而非户口登记。在所谓的一条鞭的赋税改革中,除了将赋役折银之外,另一个重要变革,是将征收对象从户口转移到土地。

明末清初的陆世仪在《论鱼鳞图册》一文中,就是以万历清丈为背景,认为明初“以人户为母,以田为子”的黄册和“以田为母,以人户为子”的鱼鳞图册,法久生弊,“若欲厘整,法宜从简。莫若废黄册,专用鱼鳞图册。凡赋税徭役,一以鱼鳞图册为主,即所谓坐图还粮也”。[58]他还列出了黄册的“六不便”、鱼鳞图册的“六便”加以论证。“废黄册”,即废人户,“专用鱼鳞图册”就是以田为主。这一趋势反映了明清之际由“度人而税”向“度地而税”的过渡的最终完成,万历清丈正是这种历史发展过程的体现。

万历年间,湖南湘乡县举人洪懋德在《丁粮或问》中,对于里甲制度的编排由“丁”向“粮”的转变进行了详细的说明。他指出:“国初之制,以人丁之多少而制为里甲,粮因从之……今随粮带丁,则丁赋不劳而办。”[59]这里就反映了湖南在万历年间出现了“随粮带丁”的趋势,也就是说,田地成为编佥的对象。当然洪懋德作此文的目的其实是反对“丁随粮带”的,认为如此则会造成“无粮之丁”成为“无籍之民”,国家对这些人无法控制,造成“国家有湘之土,无湘之民”。与此同时,湘潭县的李腾芳也反对征税的对象由户口向土地的转移,他在《征丁议》中云:“从古帝王所立天下,户口、土地两者,未尝有销其一以并于一。圣贤之论,豪杰之见多矣。未闻以征粮则便,征丁则不便者”。[60]在此,洪懋德、李腾芳等人显然是站在官绅等大地主所有者的立场上,反对征税的对象由人丁向土地转移的。但历史的发展并不以这些特权者的反对而改变。

明清时期里甲赋役制度的演变,主要发生在明代中后期到清前期,随着赋役征收数量上的定额化,以人丁为征收的对象变为丁粮,最后土地成为唯一的征收对象,并经过明代中后期的“一条鞭法”,到清前期的“摊丁入地”最终得以完成。而清代的户口虽然也定期登记,但开始归属于十家连坐以维持社会治安的保甲系统,而与赋役的里甲系统无关,事实上,在清朝初年,湖广地区里甲的编排大多就是以田地税粮为编排的标准的。如京山县“(顺治年间)东十五里,五百石为里,五十石为甲;西十六里,三百三十石为里,三十三石为甲”;[61]潜江县“顺治十年,知县柯赓昌均平图赋,以四十三石为一里”。[62]在这种明末清初里甲赋役的转变过程中,万历时期的土地清丈,就成为明清里甲赋役制度由“人丁”向“土地”转变的关键环节和重要体现。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历史学院)


[1]栾成显:《洪武丈量考论》,《明史研究论丛》第6辑,黄山书社,2004,第352~377页。

[2]何炳棣:《中国古今土地数字的考释和评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3]樊树志:《万历清丈述论》,《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4年第2期;唐文基:《张居正的丈田运动》,《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8年第4期。

[4]张海瀛:《张居正改革与山西万历清丈研究》,山西人民出版社,1993,第129页。

[5]《明史》卷77《食货志》。

[6]张居正:《张太岳集》卷9《荆州府题名记》,上海古籍出版社,1984,第120页。

[7]王毓铨:《明代的王府庄田》,《莱芜集》,中华书局,1983,第110~241页;殷崇浩:《方志所见鄂境明代王庄及其危害》,《中国经济史研究》1988年第3期;张建民:《明代两湖地区的宗藩与地方社会》,《江汉论坛》2002年第10期。

[8]光绪《京山县志》卷3《田赋》。

[9]堵胤锡:《堵文忠公全集》卷1《直陈颠末疏》。

[10]张建民:《湖北通史·明清卷》,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9,第92页。

[11]乾隆《钟祥县志》卷16《艺文志》。

[12]康熙《潜江县志》卷3《舆地志》。

[13]光绪《麻城县志》卷13《职官志》。

[14]万历《郧阳府志》卷11《食货》。

[15]万历《慈利县志》卷5《土田》。

[16]杨国安:《主客之间:明代两湖地区土著与流寓的矛盾与冲突》,《中国农史》2004年第1期。

[17]嘉靖《沔阳州志》卷9《食货志》。

[18]万历《湖广总志》卷35《风俗》。

[19]万历《承天府志》卷6《风俗》。

[20]光绪《沔阳州志》卷4《食货志·户口》。

[21]嘉靖《常德府志》卷6《食货志·户口》。

[22]秦金:《安楚录》卷2《奏疏》。

[23]康熙《潜江县志》卷3《舆地志·乡区》。

[24]康熙《潜江县志》卷3《舆地志·乡区》。

[25]《明世宗实录》卷108,嘉靖八年十二月丁卯。

[26]光绪《兴国州志》卷13《秩官列传》。

[27]《明万历九年丈量鱼鳞清册》,填写本,湖南省图书馆古籍部藏。

[28]《万历邸抄》(上),万历九年夏四月,江苏广陵古籍刻印社,1991。

[29]康熙《武昌府志》卷5《宦绩志》。

[30]同治《公安县志》卷4《职官志》。

[31]康熙《黄安县志》卷3《田赋》。

[32]康熙《黄陂县志》卷4《赋役》。

[33]康熙《安乡县志》卷3《赋役志》。

[34]光绪《辰州府乡土志》第3章《政绩》。

[35]同治《大冶县志》卷4《田赋志》。

[36]康熙《潜江县志》卷3《舆地志·乡区》。

[37]同治《攸县志》卷38《政绩》。

[38]同治《攸县志》卷49《艺文志》。

[39]康熙《麻阳县志》卷10《外纪志·卫屯》。

[40]光绪《辰州府乡土志》第3章《政绩》。

[41]同治《宜昌府志》卷5《赋役志》。

[42]《古今图书集成·食货典》卷50《田制部》。

[43]杨国安:《清代康熙年间两湖地区土地清丈与地籍编纂》,《中国史研究》2011年第4期。

[44]《明史》卷77《食货志》。

[45]龚胜生:《明代湖广布政司田亩考实》,《中国农史》1992年第3期。

[46]《明神宗实录》卷129,万历十年十月癸丑。

[47]李起元:《计部奏疏》卷10《湖广司》,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印中心,2007。

[48]万历《湖广总志》卷33《水利》。

[49]梅莉、张国雄、晏昌贵:《两湖平原开发探源》第4章“垸田的开发”,江西教育出版社,1995,第87~91页。

[50]乾隆《湖北安襄郧道水利集案》卷下《禀制宪晏各属水利岁修事例》。

[51]《明宪宗实录》卷167,成化十三年六月丙申。

[52]《明宪宗实录》卷71,成化五年九月乙酉。

[53]光绪《潜江县志》卷3《舆地志·乡区》。

[54]康熙《麻阳县志》卷5《食货志》。

[55]康熙《潜江县志》卷3《舆地志·乡区》。

[56]万历《慈利县志》卷8《户口》。

[57]湖北省阳新县龙港镇《小溪刘氏宗谱》卷首《凡例·户籍》,民国甲申年(1944)刻本。

[58]《皇朝经世文编》卷29《户政四·赋役一》。

[59]同治《湘乡县志》卷3《赋役志》。

[60]光绪《湘潭县志》卷6《赋役》。

[61]光绪《京山县志》卷3《赋役志》。

[62]康熙《潜江县志》卷9《赋役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