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产融协同: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新思维
- 大成企业研究院
- 7870字
- 2025-04-07 16:03:17
四 引导产融协同发展的政策建议
2017年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指出,做好金融工作的首要原则是回归本源,服从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要把为实体经济服务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金融业本质上属于服务业,金融回归本源的过程就是产融协同共同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过程。在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时代、经济由高速增长阶段向高质量发展阶段转型的关键时期,伴随着实体经济更加迫切的融资需求,对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提出了更高要求,必须重新认识产融协同的重要意义,深入推进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创新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方式方法,促进金融业稳定健康发展,推动实体经济向高质量转型发展。
我们认为,在进一步深化金融改革的政策取向上,一是要从目标、认识、考核、激励等方面,引导和鼓励金融行业回归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本源,加强与实体经济密切合作,做到利益取向一致、两个行业协同发展;二是要出台相关政策,鼓励企业了解金融知识,充分利用各种金融工具促进实体产业发展;三是要在金融准入方面给予产业资本、民营资本真正的国民待遇,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大型民营企业投资民营银行、融资租赁、保理等金融机构,在促进企业自身发展的同时为供应链上下游企业和相关产业提供金融支持;四是金融监管也应当鼓励金融与实体产业的良性互动,重视产融协同在消除信息不对称、发掘实体产业金融需求、防控金融风险等方面的重要意义,将产融结合与肆意谋取高额金融收益、扰乱金融市场秩序的违规行为相区别,在加强有效监管的同时,分类监管,宽严相济,鼓励和支持产融协同,鼓励和支持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的有效融合、良性互动。
企业家调研问卷中,关于引导资本“脱虚向实”需要重点调整的政策:62.3%的企业家认为应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破除金融垄断地位;62.3%的企业家认为应解决金融与实体经济利润不平衡问题;56.5%认为应鼓励支持实体企业进行产融结合实践;44.9%认为应鼓励发展供应链金融;42.0%认为应金融监管科学化,防止“一刀切”;34.8%认为应开展针对中小企业的全生命周期金融服务;21.7%认为应避免银行同质化竞争,如鼓励发展专业化产业银行;18.8%认为应建立稳定紧密、良性互动的银企关系,如实行主办银行制。
具体建议如下。
(一)重启主办银行试点,鼓励大中型民营企业积极参与,紧密银企伙伴关系
银行作为社会最重要的融资中介,在资金体量和融资渠道上拥有无可比拟的优势,是企业的主要融资渠道。然而银行一直是极度重视风险防控的强监管行业,银企信息不对称、沟通不顺畅、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等原因,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当前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银行抽贷、断贷事件频发,银企关系僵化、零和博弈的问题。我国曾经进行过银企关系改善的尝试,试行过主办银行制度,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颁布的《主办银行管理暂行办法》曾允许300家重点国有大中型企业与主办银行进行合作,然而受历史条件的制约,当时我国对主办银行制度、市场经济的认识均不够深入,监管部门管理过程烦琐,试点的实践效果不明显。
新时代,为了构建互利共赢的银企合作关系,建议重启主办银行制度。主办银行制度是一种紧密银企关系的产融协同模式,银行与企业不再是“两张皮”,而是形成利益共同体、命运共同体,这一制度对企业的稳健发展意义重大。企业与银行建立主办银行制的银企合作关系后,首先,企业能够获得相对稳定的资金支持,相较于银行提供的普通短期贷款,主办银行了解企业中长期投资和发展计划,能够协调满足企业合理的中长期资金需求;其次,主办银行为了保证银行资金风险可控,有权利参与公司治理、经营决策过程,对企业而言是一种外部监督约束,有利于企业的合规化经营;最后,当企业出现暂时流动性困难时,主办银行基于对企业的了解和对发展前景、潜力的充分理解,从长远发展、长远利益的角度,有义务与企业共渡难关,并出面沟通协商其他相关金融机构,建立信心,防止出现盲目抽贷、断贷把企业搞垮的事件发生。对银行而言,成为企业主办银行最大的收益在于消除了银企信息不对称,能够深入了解企业真实生产经营、资金使用情况,银行的资金安全更加可控。
参与主办银行制的企业,应不局限于国有企业。实践中,由于国有企业有政府信用背书,银企关系相对稳定,反而是民营企业更需要与银行增互信、稳信心、共发展,应当从政策层面上允许大中型民营企业与主办银行展开合作。
建议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重启并扩大主办银行制度试点,简化监管程序,给银行和企业自主选择、自愿结合、自主管理的权利,鼓励更多的股份制银行和大中型民营企业参与主办银行合作。
(二)鼓励发展区域银行、产业银行,引导银行专业化、差异化经营
银行转型的另外一个方向是细分市场,专业化、差异化经营,发展专注于某一区域的区域银行、专注于某几个行业的产业银行等。在专业化的基础上,深入挖掘、长期跟踪细分市场客户,在支付频率、贷款期限、现金管理等方面提供创新金融产品,提升金融服务于该地区、该产业的服务效率。
一是引导城市商业银行深耕本地资源,谨慎跨区域发展。
城市商业银行的前身——城市信用社最初的业务定位,是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支持、为地方经济搭桥铺路,因此城市商业银行最初的经营活动被限制在所在城市。2009年,银监会放宽了对城市商业银行跨区域发展的限制,各地城市商业银行纷纷全面进行跨区域扩张。然而,城市商业银行的盲目扩张、复制大银行发展路径,不仅造成银行业同质化竞争、金融资源错配,更背离了城市商业银行成立之初“立足地方经济、服务中小企业”的初衷。城市商业银行不仅在资金规模、全国网点布局等方面难以与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相竞争,一旦脱离了本地资源,城市商业银行原有的地方政府支持、人脉与客户资源、信息资源、经营网点资源等竞争优势更是不复存在。建议引导城市商业银行回归区域银行的发展定位,聚焦于地方经济,在特定区域建立比较优势。
鼓励发展区域银行也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问题的有效途径。传统银行之所以排斥中小企业,根本原因是银企信息不对称,银行获取中小企业的信息成本过高:一方面,中小企业本身存在经营规范程度不高、担保抵押物少、增信困难等问题;另一方面,我国尚未建立起覆盖中小企业的信用体系,银行可依赖信息不足,需要耗费人力物力进行大量信息调查、审核工作。区域银行则可以在相当程度上解决以上问题:区域银行与本地经济结合紧密,可以发挥区位优势,聚集地区经济、产业优势,了解产业发展规律,可以与当地中小企业充分接触、沟通,掌控其真实的资信、生产经营情况;地方层面上,还更容易建立起企业信用信息分享平台,将分散在地方工商、地税、公安、环保、质监、电力等部门的企业信用信息集中起来,运用金融科技手段,利用大数据评估中小企业资信。
建议政策上限制城市商业银行跨区发展,引导城市商业银行回归区域银行的发展定位,聚焦于地方经济,深入挖掘本地客户资源,支持地方中小企业发展。
二是鼓励股份制商业银行聚焦于特定产业,向产业型银行发展。
对于具备一定实力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差异化经营的方向可以是向产业银行发展,定位细分市场,提供专业化的金融服务。目前民生银行、平安银行、光大银行等已经在进行银行产业事业部探索,但仍处于摸索阶段,没有真正形成专业化行业研究水平、没有深度挖掘产业资源,银行行业研究过于宽泛,为企业提供的仍然是相对标准的信贷产品,缺乏针对行业特点的资金供给方式,产业上下游资源协同效应不明显。
真正的产业银行对银行研究团队、专业化水平要求很高,如美国硅谷银行,专注于软件与互联网、硬件与基础设施、生命科学与医疗保健、能源与资源创新、高端葡萄酒五大产业,不涉足不熟悉的领域,并且在这些产业积累了大量有资深背景的专家团队,对产业内企业的业务流程、专业技术、产品市场、成长潜力等能够形成精准判断,硅谷银行在这五大产业占据了美国垂直领域60%以上金融业务市场份额。
因此,建议民营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聚焦于几个特定行业,进行长期跟踪,深入研究,洞察行业发展前景及周期性,准确判断行业风险,以产业链、生态圈的视角判断企业的发展前景,打造为产业量身定做的金融产品,更好为企业提供综合金融服务,打造更长期、更稳定的客户关系和更深入的客户价值理解。同时,产业银行打通产业上下游资源之后,还可以为企业提供撮合交易,根据上下游信息对企业风险进行交叉验证和全面监控。
建议在审批新增民营银行时,可选定几家作为产业银行试点,允许产业银行在有限的几大产业进行全产业链范围的全国性经营;同时可引导股份制商业银行向产业银行转型,重点帮助资本密集型产业、亟须转型升级产业以及需要扶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三)鼓励综合金融服务,试点为小微企业开展全生命周期金融服务
综合金融服务是指社会金融集团以服务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挖掘客户的金融需求和融资痛点,根据企业发展需求,择优选择适合的金融工具,为企业提供信贷、证券、信托、租赁、保理、投资等个性化定制的综合金融服务产品。
一是建议鼓励持有多牌照的金融控股集团为企业开展综合金融服务。综合金融服务克服了金融机构分业经营造成企业信息不连贯、资金供给与企业发展需求不匹配、金融品种单一、多种融资工具衔接不顺等弊端;克服了多家金融机构对企业重复评估效率低下的问题,企业只需面对一家金融机构就可得到多品种服务。特别要鼓励金控集团与主业突出、实力雄厚的实体企业密切合作,建立投融资平台,充分发挥企业对行业、对市场、对企业管理熟悉,金控公司对金融市场、金融工具熟悉的优势,在产业供应链、产业区块上开展多层次、多方位、多功能的金融综合服务。
二是为了进一步发挥金融对小微企业,特别是创新程度高、科技含量高的小微企业的支持作用,要着力解决小微企业的融资痛点。对于小微企业、科技型小微企业而言,能否解决企业成长过程中的融资痛点是企业能否发展壮大的关键。尽管国家出台了许多扶持小微企业、鼓励“双创”的扶持政策,但小微企业仍面临诸多融资痛点,主要有:内源性融资体量有限,无法支撑企业的发展;外源性债权融资,存在着担保抵押物不足、银企信息不对称、银行风险偏好较低等问题;外源性股权融资,需要让渡部分股权,影响创业者对企业的控制力和未来收益;资本市场方面,创业板、中小板上市门槛高,新三板融资功能还没有得到充分发挥;P2P等互联网金融则存在着法律界定不完善、平台粗放式发展等。
建议支持若干家多牌照的金控集团开展综合金融服务,为科技型小微企业开展全生命周期金融服务试点。全生命周期金融服务是基于企业生命周期理论,根据企业在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扩张期、成熟期、衰退期各阶段发展特征及融资需求,在各阶段为企业提供针对性综合金融服务,如风险投资、银行贷款、发企业债券、IPO等。具体而言,这种“全托式”产融合作模式需要具备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金融业多种牌照、能够提供综合性金融服务的综合性金融服务集团,参股小微企业,或通过债转股、认股权证等股权与债权相结合的方式,形成资源共享、风险共担、利益共享、亲密合作的伙伴关系。使小微企业能够一心一意专注于企业经营、技术研发、市场运作,而金融机构针对企业生命周期各阶段的融资需求开展综合、连贯的管家式金融服务,伴随企业从小到大的成长过程。利用全生命周期金融服务模式,小微企业可以大大提高企业发展速度、加速创业项目孵化进程,同时金融部门也可以分享企业成功创业的收益。
(四)进一步推进商业保理、融资租赁公司试点工作,打通供应链金融关键环节
供应链金融通过充分掌控供应链中资金流、物流、信息流,利用资金闭环操作、金融科技等风控手段,可以为上下游中小企业提供灵活丰富的增信手段,从而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是产融紧密结合的成熟模式。然而供应链金融在我国已有十多年的发展历程,发展水平却始终不如预期,业务有特色、交易活跃的供应链金融模式并不多见。究其原因,主要是供应链金融发展中最能发挥作用的关键节点,如商业保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供应链金融服务提供商面临现实发展困境,束缚了供应链金融的发展。
一是商业保理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面临融资困境。
商业保理业务是供应链金融最基础、最主要业务,可以为企业提供短期应收账款贴现,在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方面具有重要意义;融资租赁是与实体经济结合最紧密的一种金融模式,是企业获得中长期融资的一种重要解决方案。二者的共同点是,虽然在性质上都不属于金融机构,没有吸收存款资格及同业拆借、发行融资产品等金融机构功能,在实践中却扮演着类金融机构的角色,身份和功能的错配导致商业保理、融资租赁公司在实践过程中自筹资金困难,面临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目前商业保理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的主要融资渠道为银行授信、P2P网贷平台、资产证券化等。
对商业保理公司而言,在我国信用体系不健全的背景下,应收账款存在违约、逾期还款风险,实践中除非有大企业股东担保,否则商业保理公司很难从银行获得贷款,即便银行批准授信额度,在实际放款时,也需要进行穿透审查,评估实际提款项目,一些针对小微企业的保理项目在传统银行评估体系中认可度较低,难以获得银行支持。
对融资租赁公司而言,融资租赁所需的中长期融资筹措更加困难,除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可比较容易得到来自银行股东的贷款支持外,其他融资租赁公司很难得到银行贷款特别是中长期资金供给。此外,融资租赁业务所涉及的动产物权法等相关法律细则尚未立法,实际操作中易受到其他行业法律法规的掣肘,租赁的特点和优势受阻,导致一些融资租赁公司为了赚快钱,脱离了租赁物,把租赁业务异化为信贷业务。相比于美国,我国融资租赁业发展十分缓慢,美国融资租赁市场渗透率达30%,与银行贷款、证券并驾齐驱,成为企业三大融资工具之一,而同期中国融资租赁市场渗透率只有3.8%。
二是商业保理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管理滞后,存在大量空壳公司。
目前我国商业保理、融资租赁均处于试点阶段,商业保理试点2012年下半年在全国部分地区开展,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于2004年底开展,仍没有具体、系统、完善的政策法规规范引导。在企业注册审批过程中,由于各地注册政策宽严不一,相当数量的一批没有真正运作的空壳公司留存于市场中,而一些优秀的企业难以通过注册审批申请,只能通过购买“壳公司”的非常规手段进入市场,市场管理滞后。
如商业保理公司,在深圳尤其是前海地区几乎没有注册准入门槛,因此深圳一直是全国商业保理企业的主要聚集地。截至2017年末,全国各类商业保理公司共计8000余家,其中广东商业保理公司注册量占全国80%以上,深圳商业保理公司注册量则占广东省总量的99%左右。深圳注册的大量商业保理公司中,有相当一部分是抢先注册牌照,没有开展业务的空壳公司。融资租赁公司也面临相似的问题,截至2017年末,全国融资租赁公司共有9090家,其中外资融资租赁公司为8745家,占全部的96%,而外资公司的业务市场规模仅占融资租赁市场的1/3,可见大部分是空壳企业,并没有真正运作。
建议规范整顿商业保理、融资租赁行业,清理注册两年未开展业务的空壳公司,同时不关闭审批通道,还要在税收、信贷、保险、市场准入等政策上进一步支持商业保理、融资租赁业务发展。
建议在加强监管的约束下,允许商业保理公司进入银行间交易市场,拓宽商业保理公司融资渠道。此外,建议允许商业保理公司接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系统,提高商业保理公司风险评估、管控能力。
鼓励稳步增加融资租赁公司的审批速度,鼓励融资租赁公司更多为民营企业提供融资租赁业务,特别是鼓励装备制造企业设立金融融资租赁公司,直接服务于企业发展。建议拓宽商业融资租赁公司融资途径,鼓励符合条件的公司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企业债券,允许融资租赁公司接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系统,推动真正服务于实体经济的优秀融资租赁公司做强做大。建议尽早出台“融资租赁法”,完善融资租赁业务相关的物权法律规定。
(五)鼓励大型民营企业设立财务公司,提高企业资金利用效率
对于资金规模大、成员企业多、地区分布广的大型企业集团,成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自己办金融是一种更容易被企业接受的产融结合模式,因为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天然具有产融结合的优点:一方面具有金融属性,形式上其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需要银监会核准发放金融业务牌照,可以为企业提供支付结算、银行贷款、发行企业债、票据管理贴现等专业金融服务;另一方面又具有企业属性,是企业集团下属子公司,与整个企业集团是同一利益共同体,区别于外部金融机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相当于是企业的“内部银行”,可以辅助企业集团进行资金管理,并充分结合企业特点和发展规划提供资金支持。
自1987年第一家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成立以来,财务公司的机构数量、资产规模不断壮大,截至2017年底,全国共有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法人机构244家,2017年三季度末表内外总资产达到7.75万亿元。然而目前成立的财务公司中,绝大部分是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占比较少。实际上,经过多年的发展,已有大批大型民营企业集团成长起来,2017年民营企业500强门槛销售收入达120亿元,户均387亿元,资产规模户均为467亿元,很多集团亟须建立财务公司规范融资行为,提高资金的调配和利用效率。应当鼓励符合条件的大中型民营企业集团成立财务公司,发挥财务公司结算平台、资金管理平台、筹融资平台功能,加强资金集中管理,提高资金资源配置效率,降低筹融资成本,防范金融风险,帮助企业资金管理向规范化、精细化方向发展。
金融监管方面,目前财务公司的监管要求完全是比照银行进行的,标准过于严苛,一定程度上束缚了财务公司更好发挥作用。由于财务公司具有产、融双重属性,相较于传统银行“用别人的钱给别人用”,财务公司是用集团自己的钱,借给自己的成员企业用,信息更加充分,风控更加直接有效。建议在审批上鼓励符合条件的大型民营企业设立财务公司,在监管上给予更多的灵活性。
(六)金融监管要分类监管、宽严相济、精准高效,防止“一刀切”式监管
金融业作为一个高风险行业,容易产生系统性风险,政策层面的严格监管、审慎管理是全球金融监管共识。最近金融监管部门出台了一系列加强监管的新要求,对违法违规的金融公司采取了坚决的措施,对杠杆率过高的金融机构督促其降杠杆,这些收紧的措施有利于营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有利于守法稳健经营的金融机构和金控集团健康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上强调,“为实体经济服务是金融的天职,是金融的宗旨,也是防范金融风险的根本举措”。金融监管不仅是“堵”,更重要的是“疏”,要拓展思路,引导金融将更多的资源投向实体经济。产融紧密结合、协同发展,可以更有效地消除双方信息不对称,更有效地防范金融风险。因此监管部门应当充分认识产融协同交融的作用及意义,在监管过程中分类监管,宽严相济,将服务于实体经济的产融结合模式与肆意谋取高额金融收益、扰乱金融市场秩序的违规行为严格区分开,在严厉查处金融违规行为的同时,不能关闭审批通道,允许并引导企业进行产融结合实践发展实体经济。
建议金融监管部门进一步明确监管目标,充分发挥金融监管的市场导向作用,明晰合法金融操作与金融违规行为的边界,为金融市场提供相对稳定的政策预期。同时,建议在坚决整治干扰金融市场秩序的行为的同时,鼓励和引导产融协同健康稳定发展。
[1] 何德旭、王朝阳等:《中国金融业高增长:逻辑与风险》,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7。
[2] 何德旭、王朝阳等:《中国金融业高增长:逻辑与风险》,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7。
[3] 2017年我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利润大幅增加,一方面得益于供给侧改革去产能的积极进展,另一方面则是由于大宗商品及上游产品价格大幅上涨,为居于产业链上游的国企贡献了大部分利润。
[4] 《25家银行卷走A股超4成利润,专家:“暴利”只是错觉》,人民网,http://money.people.com.cn/n1/2017/1111/c42877-2963979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