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信任概念的元分析

准确解析信任概念的内涵,首先要厘清其与相关概念之间的区别和联系。研究文献发现,与信任相关的概念主要有信任者、受信者、信任倾向、可信性、信任行为等,它们都与信任有联系但又不同于信任。此外,还有几个与信任词义相近的概念,如自信、相信等,解析信任与它们之间的区别和联系对问题的正确理解有所助益。

在信任概念的发展中,首先“出场”的就是信任关系涉及的当事人,即信任到底指的是谁对谁的信任。对此,迈耶(Mayer)提出了较为经典的信任定义:一方不考虑对另一方监视或控制的能力,基于另一方将会做出对自身重要的特定行为预期,而将自己置于另一方行动的易受伤害状态的意愿(Mayer and Davis,1995)。依此观点,信任主体即信任者或信任方,它处于信任关系的主动地位。信任客体即受信者或受信方,或称信任对象,位于信任关系的客体位置上,是信任的参照对象。信任是与信任方和受信方同时定义的,没有信任者与受信者,信任必然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所以讨论任何一种信任的前提假设就是存在这样的两种当事方,他们相互依存,缺一不可。在信任的具体研究过程中,由于研究者确定的分析单位的社会层次不同,信任方和受信方大多情况下是个人,但也可以是更高层次的组织、阶层、民族甚至国家。

信任与受信者的可信性关系紧密却又有区别。可信性指的是受信方所具有的某种特定属性,一方对另一方持有更多或更少的信任往往是出于对受信者的可信性考虑,是受信者的特征导致了他在多大程度上被信任。Mayer和Davis(1995)在概括不同研究的基础上发现了决定受信者可信性的三个主要特点:一是能力(ability),即一组能够使得受信方在某特定领域发挥影响或作用的技能、素质、特质等;二是善意(benevolence),指受信方想要有益于信任者的程度,对信任者的一种积极、正面的情感取向,如关心、照顾等;三是正直(integrity),指受信方遵守的一套信任者认为可以接受的行为原则,如公正、诚实等。奥尼尔也认为判断受信者的可信度主要看他是否有能力(competent)、是否诚实(honest)、是否可信赖(reliable),如果一个人在有关事项中具有能力、可信赖且诚实,我们就有足够的理由去信任他(O’Neill,2013)。通过社会互动经历的经验累积,信任方对受信方的可信性有了相信的感受、观念,这些相信的观念就让信任方做出了信任决定,即信任是信任方对受信方的可信性特质所做出的一种反应。所以,受信者的可信属性并不是信任本身,而是塑造信任的必要参照基础。信任的塑造要以信任方在与受信方互动经历中对受信方所体验到的可信性观念为直接前提。

信任倾向与信任也是既有区别又有关系的。信任倾向是信任方人格特质的一个面相或侧面,是一个人对信任一般他人的性情倾向,又称为“概化信任”。换句话说,一些人总是比其他人更有可能去信任,有相信他人的普遍意愿。比如把人际信任定义为个人或群体所持有的对另一个人或群体的言辞、承诺及口头或书面陈述的可靠的期望,就是把信任和信任倾向等同起来了。信任倾向是一种稳定的人格特质,影响信任却还不是信任。个人的信任倾向很大程度上受其早年社会化经历的影响,植根于个人生活的文化背景之中,在整个成年阶段保持相对的稳定。比如在埃里克森(Eriksson)的自我发展理论中,婴儿期就是要获得基本信任感(basic trust)而克服基本不信任感,如果这一阶段个体的需要与外界对其需要的满足保持一致,他就会对母亲或他人形成和表示基本信任,他会感受到所处环境是个安全的地方,周围人可以信任,并由此扩展到对一般人的信任(时蓉华,1998:167)。所以,对受信者的信任是感受到的受信者的能力、善意和正直,以及信任者的信任倾向的共同函数。要了解一个人在多大程度上愿意信任另一个人,信任者的信任倾向和信任者对受信者的能力、善意和正直的感受都要了解(Mayer and Davis,1995)。

信任离不开风险,如果行动完全确定、没有风险,就不需要信任(Rousseau et al.,1998)。对他人是否有意愿行动或者是否正确地行动的不确定,构成了风险的来源,行动者愿意接受风险时就有了信任。信任和风险承担的路径依赖源于一种交互关系:风险为信任创造了机会,而信任导致了风险承担,才有了信任的结果——信任行为。信任是愿意承担风险,而信任行为是实际承担风险,Mayer和Davis(1995)称之为关系中的风险承担(RTR),因为它只能在与另一方特定的、可辨认的关系情境中发生。这意味着信任还有个必要条件,即互赖性,一方不依靠另一方,其利益就不能得以实现。信任只是一种愿意接受风险的心理状态,但它会增加信任行为的可能性。在工作情境中,吉莱斯皮认为信任行为的两个主要范畴是依赖和暴露,依赖指个人依靠另一方的技能、知识、判断和行动,包括授权和给予自治;而暴露则是指与另一方分享跟工作相关的敏感性信息或分享个人信息(Gillespie,2003)。总之,信任行为是信任的可能性结果,但不能等同于信任,个体对他人有了信任,可能产生与之相一致的现实信任行为,也有可能未能出现此类行为,原因是信任行为产生与否,除了受到信任心理状态的影响外,还会受到超出信任者与受信者直接关系的其他环境因素的制约,如控制系统、权力关系、社会网络的含义以及关系情境中风险感受状况等。

以上关于信任概念的元分析对我们的研究具有启发意义,但又与本书的信任概念不尽相同。在本研究看来,信任又可称为信任行为,是行动者在与他人互动过程中有意或无意呈现的一种言行一致、自我同一的行动表现。换句话说,假如行动者始终如一地进行自我呈现,给他人一种确定性的行为预期,且满足了社会的角色期望,则其行为就具有一致性或可信性特征,他就给出了信任。所以信任本质上是行动者的一种自我表现行为,且因涉及他人而构成了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如果一个人假定这种行为将有意义地适合于他自己的生活模式,他就信任;如果一个人估计事实并非如此,他就不信任(Luhmann,1979:72)。信任或不信任,首先不在于具有一定信任倾向的行动者对互动对象(受信方)所具有的相信或不相信的感受,而是在于行动者基于内在意愿而做出的信任或不信任的行为表现,以及由此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按照列维奇等的观点,信任和不信任并非同一连续体截然反向的两端,而是既分离又联结的两个维度,是在人际关系内同时存在的积极和消极的两个情感因素,其增长和降低都有各自的影响因素,且它们处于内在的紧张状态(Lewicki et al.,1998)。我们这里选择采用斯库曼等的观点,认为信任和不信任应当是同一连续体截然反向的两端(Schoorman et al.,2007)。信任与不信任作为一种客观的社会事实,当然可以使互动参与者感受或体验到它,感受到信任得到了如期的结果,行动者会继续信任,一旦预见信任会带来失望或将被违背,行动者就会将信任收回(即不信任),从而导致信任关系发生根本改变。

那么又当如何看待自信(self-confidence)这一概念呢?按照卢曼的研究,信任是行动者面向互动情境而产生的外显行为,而自信则是行动者产生信任行为和关系的内在准备,即自信=信任准备。自信首先是存在于人内心的安全感、稳定感,属于人格内部稳定化期待的结构,且更可能包含的是失望或不安全的期望。自信意味着失望或不安全的期望已经在人格内部被预见到并得到处理,这就使个人镇定自若地预见信任行为可能带来的失望,从而更有意愿去信任。这种内在安全或自信能够满足个体在所有情境中自我呈现的需要,也可满足其了解走出混乱处境的可行途径的要求,因而成了发挥信任准备作用的内在资源。同时,自信是复杂性简化的内在机制,它越稳定,越能强化个体环境复杂性简化的外在机制,从而促进信任产生(Luhmann,1979)。自信可以使行动者对特定对象的感觉稳定化,犹如帕森斯模式变项中的普遍主义-特殊主义、泛布性-专门性之类的行动态度定向,自信保证对互动对象的稳定期待,排除掉所有其他的对象,激起能量的投入,完成了环境的内在简化(Parsons,1951)。所以自信不等于信任,而是信任的准备,它为信任准备好了特定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