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级财务管理(第四版)
- 阮萍主编
- 12字
- 2021-03-12 17:43:59
第二章 企业设立的财务管理
第一节 企业的类别
一、企业的含义
企业是一个契约性组织,是从事生产、流通、服务等经济活动,以生产方式服务满足社会需要,实行自行经营、独立核算、依法设立的一种营利性的经济组织。企业的目标是创造财富,当今社会,企业作为国民经济细胞,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一)企业是从事生产经营或服务性活动的经济组织
企业是从事生产经营或服务性活动的组织,是从企业作为国民经济的基本生产单位的具体社会功能来分析的。企业作为经济组织从事的是经济活动,包括物质资料的生产、经营和销售,即生产经营活动,也包括能满足人们生产和生活需要的各种服务活动。就这一点来讲,企业不是享有和行使立法、行政和司法权力的有关国家机关,也不是从事社会公益活动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企业作为社会经济活动的基本单位,从社会经济生活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等基本环节上体现出来。在生产领域,企业是生产现场。企业通过它对各种生产要素的组织和有效利用,生产出各类商品或者提供各类服务。在分配领域,企业是劳动者—企业—国家(社会)这个链条的中间环节。现代社会的分配、再分配均要通过企业这个中间环节来进行。在交换领域,企业是实现交换的基本环节。商业企业专门从事商品交换活动,理所当然是实现交换的基本环节。其他任何企业其自身既是商品的生产者,又是商品的供应者,还是商品的消费者。它们要与社会上的原材料、机械设备生产供应单位、交通运输单位、科研设计单位及其他服务性单位,通过各类合同相互联系起来。在消费领域,企业又是社会的基本消费单位。任何一个企业,它既是生产者或服务者,又是消费者,它的生产经营或服务性活动是通过消费各类商品而实现的。企业的经营状况和效益,又直接关系到整个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及人民生活的现状。
(二)企业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主要参与者
市场经济活动的顺利进行离不开企业的生产和销售活动,离开了企业的生产与销售活动,市场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创造价值是企业经营行为动机的内在要求,企业的生产状况和经济效益直接影响社会经济实力的增长和人民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只有培育大量充满生机与活力的企业,社会才能稳定、和谐、健康地发展。
(三)企业是营利性的经济组织
企业是营利性的经济组织,是从企业的性质和企业设立的宗旨来分析的。企业以营利为目的是企业的重要本质属性。所谓营利,是指企业及其投资者以投资者的投资所形成的企业资本来经营某项事业,通过其生产、经营活动来达到资本增值的目的。企业就是出于这种目的而从事某项生产经营或服务性活动的经济组织。任何企业都要根据市场的需要,按照经济规律的要求生产社会所需要的、适销对路的商品,或者为社会提供各类经济技术服务,并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增加利润。企业在为社会、消费者提供服务的同时,也为投资者创造了更多的收入,增强了企业自我发展、自我改造的经济实力。我们在明确企业设立的目的就是营利时,还应该强调企业同样担负着重要的社会责任,即企业“在为自身及其投资者谋取最大经济利益的同时,从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目标出发,为其他利害关系人履行某方面的社会义务”。
(四)企业是具有法律主体资格的经济组织
企业是具有法律主体资格的经济组织,是对企业在法律上的主体资格及其法律的地位而言的。任何企业均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的主体资格。一般来讲,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是在法律上具有独立主体资格的经济组织。从企业的法律地位、主体资格来考察,企业可分为以下两类:一类是具备法人条件、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另一类是从事生产经营或服务性活动的但不具备法人条件、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经济实体,如合伙企业和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经济组织。它们作为经济主体主要从两方面体现出来:一是它们作为独立的生产者、经营者依法从事各类生产经营活动,在它们与其他经济组织或其他社会组织形成的经济法律关系中作为主体一方的主体资格;二是它们在国家经济管理机关进行经济管理活动时,以被管理者的身份而形成的法律关系中相对人的主体资格。
二、企业的类别
纵观世界各国对企业类型的法律划分主要是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法律对这三种企业划分的内涵基本作了概括,即企业的资本构成、企业的责任形式和企业在法律上的地位。
(一)独资企业
独资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出资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独资企业具有如下特点:
(1)独资企业只有一个出资者。
(2)出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在个人独资企业中,独资人直接拥有企业的全部资产并直接负责企业的全部债务,也就是说独资人承担无限责任。
(3)独资企业不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一般而言,独资企业并不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其收益纳入所有者的其他收益一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独资企业具有结构简单、容易开办、利润独享、限制较少等优点。但其也存在无法克服的缺点:一是出资者负有无限偿债责任;二是筹资困难,个人财力有限,企业往往会因信用不足、信息不对称而存在筹资障碍。
我国的国有独资公司不属于本类企业,而是按有限责任公司对待。
(二)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是依法设立,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组织。
合伙企业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合伙企业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并且都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依法承担无限责任的人。
(2)合伙企业有书面合伙协议。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3)合伙企业拥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其他属于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及财产权利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其评估作价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
(4)有关合伙企业改变名称、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处分不动产或财产权利、为他人提供担保、聘任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等重要事务,均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5)合伙企业的利润和亏损,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
(6)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具有开办容易、信用相对较佳的优点,但也存在责任无限、权力不易集中、有时决策过程过于冗长等缺点。
(三)公司
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登记设立,以其全部法人财产承担有限责任,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法人。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享有获取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以其出资额或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我国《公司法》所称公司指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我国《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主要存在以下区别:
(1)设立方式不同。有限责任公司只能以发起方式设立,公司资本只能由发起人认缴,不允许向社会募集。股份有限公司既可以发起设立,也可以募集设立。
(2)股东人数上下限规定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无下限规定,仅作了50人以下的上限规定,并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数有上下限的规定,为2人以上200人以下,而且规定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要有住所。
(3)出资证明形式不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证明为出资证明书。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证明为股票。
(4)股权转让方式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转让其股权受到一定的法律限制,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在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超过半数的其他股东同意。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以自由转让为原则,以法律限制为例外。
(5)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不同。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6)组织机构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比股份有限公司更为灵活,如公司股东人数或规模较小的可不设董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可以不设监事会,只设1~2名监事。股份有限公司则必须设置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依法规范运作。
(7)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程度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两权分离程度较低,其股东多通过出任经营职务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决定公司事务。股份有限公司,其两权分离程度较高,所以必须强调组织机构与法人治理机制的完善,法律也对其规定了较多强制性义务。
(8)信息披露义务不同。股份有限公司具有开放性,负有法律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以保障社会投资者的利益。有限责任公司则不受此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