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外交部致交通部电(1932年3月13日)

交通部南京办事处勋鉴:密。接国联调查团中国代表处电称,请转咨交通部,迅将中日间关于邮电各种已公布、未公布之合同协定,抄录一份寄沪等因。用特电达,即希查照,迅予饬抄后,用航空快邮,迳寄上海静安寺路沧州馆店(10)代表处,并见复为荷。外交部。元。印。

资料来源:《搜集日本违法行为资料提交国联调查团(一)》,台湾“国史馆”藏“外交部”全宗,第5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