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国联调查团中国代表处致外交部电(1932年3月11日)

第1号快邮代电

南京外交部罗部长赐鉴:佳代电敬悉。汉口、天津两案暨昨寄汕头等处案,均经照收。泗、泰叩。真。

资料来源:《搜集日本违法行为资料提交国联调查团(一)》,台湾“国史馆”藏“外交部”全宗,第5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