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GB 37488—2019)

第一节 范围

【标准条款】

本标准规定了公共场所物理因素、室内空气质量、生活饮用水、游泳池水、沐浴用水、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和公共用品用具的卫生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宾馆、旅店、招待所、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商场(店)、书店、候诊室、候车(机、船)室与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场所,其他公共场所也可参照使用。

【条款解读】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公共场所的空气质量、微小气候(温度、湿度、热辐射、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等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依据该条例,本标准对公共场所的物理因素、室内空气质量、生活饮用水水质、游泳池水和沐浴用水水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公共用品用具等6个方面的指标提出了限值要求。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条例适用于七类二十八种场所。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取消了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三类公共场所的卫生许可。2016年2月29日《国务院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国发〔2016〕12号)取消了地方卫生部门对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4类公共场所核发的卫生许可证,有关食品安全许可内容整合进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核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一家许可、统一监管。随着交通方式的发展,车马店这类场所逐年减少,2019年全国仅有100家。本标准适用场所范围依据上述文件和场所存在状况,保留了条例中的22种,删除了条例中的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公园和车马店等6种场所。虽然国务院取消了体育场(馆)和公共交通工具两种场所的卫生许可,但考虑这两种场所数量众多,且人群密集,存在较大的卫生安全和健康危害风险,标准中保留对这两种场所的卫生限值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