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突发环境健康危害事件案例分析
- 杨智聪 钟嶷主编
- 13542字
- 2025-03-06 17:30:42
第四节 卫生要求
一、物理因素指标
1.室内温度
【标准条款】
4.1.1公共浴室和游泳场(馆)冬季室内温度宜达到表1的要求,其他公共场所冬季采用空调等调温方式的,室内温度宜在16℃~20℃之间;公共场所夏季采用空调等调温方式的,室内温度宜在26℃~28℃之间。
表1 公共浴室和游泳场(馆)冬季室内温度要求

【条款解读】
本次修订将室内温度作为推荐性指标,并对指标进行了统一和简化。室内空气温度是表征室内热环境的主要指标,它直接影响人体通过对流和辐射的湿热交换,是影响人体热舒适的主要因素,对人体活动影响较大。有研究表明:室内温度在25℃左右时,脑力劳动的工作效率最高;低于18℃高于28℃时,工作效率急剧下降。
标准要求公共场所冬季采用空调等调温方式的,室内温度统一要求在16~20℃之间;夏季采用空调等调温方式的,室内温度统一要求在26~28℃之间;其他指标未做修改。考虑到减少公共浴室和游泳场(馆)冬季使用者感冒等呼吸道疾病患病率,对公共浴室和游泳场(馆)室内温度提出具体要求,详见表1。此外,还需要注意游泳场(馆)室内空气温度在池水温度基础上波动1~2℃。
温度限值的规定除考虑到人体舒适性要求,也考虑到了节能要求。夏季室内空调温度每增加1℃,将会减少能耗7%~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的通知》(国办发〔2007〕42号)文件要求:所有公共建筑内的单位,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除医院等特殊单位以及在生产工艺上对温度有特定要求并经批准的用户之外,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高于20℃。
2.相对湿度
【标准条款】
4.1.2带有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游泳场(馆)相对湿度不宜大于80%;其他带有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公共场所,相对湿度宜在40%~65%之间。
【条款解读】
湿度是指在一定的温度下在一定体积的空气里所含有的水汽量,但通常我们所说的是指相对湿度。相对湿度是用空气中实际水汽压和当时气温下的饱和水汽压之比的百分数表示。
空气湿度对人体健康的影响,一方面是通过影响人体热平衡,另一方面是湿度可以间接影响室内微生物的生长从而对人体健康产生影响。室内湿度过高或过低时都会影响人体的舒适度,湿度过大时还有利于室内环境中微生物的生长繁殖而导致微生物污染加剧。WHO规定,室内湿度要全年保持在40%~70%之间,人生活在相对湿度45%~65%的环境中最感舒适。当相对湿度低于40%时,人会感到咽喉发干,有时还会鼻腔出血。干燥的空气会导致皮肤粗糙起皱、开裂、过敏性皮炎、皮肤瘙痒不适等过敏性疾病。当相对湿度高于65%时,微生物繁殖较快,传染病传染概率增加。高于80%时,是霉菌暴发性增长的最佳条件。湿度太高的话,人体调节体温的排汗功能会受到影响,氧气更难通过肺泡进入血液,如果气压也很低,人就会感到气闷。
湿度限值是在《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的基础上制定的,相对湿度为推荐性指标,本次修订对相对湿度的指标进行了简化。考虑到只有安装有集中空调的场所,才可能对相对湿度进行调节,修订的标准规定带有集中空调系统的公共场所相对湿度宜在40%~65%之间,因游泳场(馆)湿度负荷较大,为减少运行成本,将游泳场(馆)相对湿度要求放宽到不宜大于80%。
3.风速
【标准条款】
4.1.3宾馆、旅店、招待所、理发店、美容店及公共浴室的更衣室、休息室风速不宜大于0.3m/s,其他公共场所风速不宜大于0.5m/s。
【条款解读】
空气风速是影响人体热舒适的重要因素之一,风速的改变会影响人体与环境之间的对流换热系数,改变人体的散热状态。夏季空气流动可以促进人体散热,冬季空气流动会使人体感到寒冷。目前室内常有空调设施,为了节约电能保持室内气温相对恒定,室内门窗一般处于关闭状态,室内气流较小。当室内空气流动性较低时,室内环境中的空气得不到有效的通风换气。人类在室内生活产生的各种有害物质不能及时排出到室外环境,造成室内空气质量下降,导致婴幼儿、老年人等敏感人群发病率升高。但风速过大也会影响人体的健康,特别是睡眠时。
本次修订对风速的指标进行了简化,分成0.3m/s和0.5m/s两个档次的要求。维持现行标准中宾馆、旅店、招待所风速0.3m/s的要求;考虑到目前的理发店、美容店环境条件较1996年有较大改善,增加0.3m/s的风速要求;考虑到洗浴行业近年来在我国的发展状况,浴室的更衣室、休息室已成为公众一个重要的休憩的场所,增加风速0.3m/s的要求。除上述场所以外的其他场所,统一规定风速不宜大于0.5m/s。风速限值根据《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2002)空气流速的限值并结合公共场所人口密集的特点制定的。
4.采光照明
【标准条款】
4.1.4.1公共场所宜充分利用自然采光,室内游泳馆自然采光系数不宜低于1/4,其他利用自然采光的公共场所室内自然采光系数不宜低于1/8。
4.1.4.2游泳场(馆)游泳池区域的水面水平照度不应低于200 lx,理发店、美容店工作面照度不应低于150 lx,其他有阅读需求的公共场所照度不应低于100 lx。
【条款解读】
室内照明是根据不同的室内空间环境需要的照明亮度,选择合适的照明方式提供给人们良好的光照,既保护视力也保护人身安全。合理的室内照明设计能够让室内环境变得更加舒服和温馨,满足人们的视觉、心理和安全需求。
本次对采光照明指标的修订,一是从节约能源和利于人体健康角度,强调公共场所要充分利用自然采光,标准规定室内游泳馆自然采光系数不宜低于1/4,其他利用自然采光的公共场所其室内自然采光系数不宜低于1/8;二是考虑到游泳场(馆)场地一般较大,游泳时又涉及人身安全,本次修订增加了游泳场(馆)泳池水面上平面照度不应低于200 lx的要求;三是考虑到理发店、美容店美容师、理发师在操作时也会涉及顾客的面部和头部损伤,本次修订增加了工作面照度不应低于150 lx的要求;四是对其他有阅读需求的公共场所统一规定照度不应低于100 lx。本标准的制定符合《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要求。GB 50034规定,旅店建筑各区域照度最低不应低于75 lx,交通建筑各区域照度最低不应低于75 lx,观影建筑照度不应低于100 lx,博览建筑照度不应低于100 lx,教育建筑各区域照度最低不应低于100 lx,商店建筑平面照度不应低于200 lx,体育建筑照度不应低于200 lx。
5.噪声
【标准条款】
4.1.5.1对有睡眠、休憩需求的公共场所,环境噪声不应大于45dB(A计权),且空调、排风设施、电梯等运行所产生的噪声对场所环境造成的影响不应高于设备设施关闭状态时环境噪声值5dB(A计权)。
4.1.5.2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及公共交通工具客舱环境噪声宜小于70 dB(A计权);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舞厅、音乐厅等娱乐场所及轨道交通站台环境噪声宜小于85 dB(A计权);其他场所的环境噪声宜小于55 dB(A计权)。
【条款解读】
噪声是一种环境污染,噪声污染对人体身心健康危害大,它被认为是仅次于大气污染和水污染的第三大公害。一般认为40 dB(A计权)是人类正常的环境声音,高于这个值就可能产生一些危害,包括影响睡眠和休息、干扰工作、妨碍谈话,使人听力受损、甚至引起心血管系统、神经系统和消化系统方面的疾病。当环境噪声低于45 dB(A计权),房间处于安静状态,对人体没有影响;当环境噪声高于70 dB(A计权)时,较敏感人群会感到声音明显吵闹;当环境噪声高于85 dB(A计权)时,人会变得焦躁不安,血压会升高,另有研究表明长期在80 dB(A计权)以上噪声环境中生活,造成耳聋者可达50%。
本次修订对噪声限值指标进行了简化。一是对有睡眠、休憩需求的公共场所,考虑到顾客在该类场所待的时间比较长,标准对环境噪声进行了强制性要求,要求环境噪声不应大于45 dB(A计权),且空调、排风设施、电梯等运行所产生的噪声对场所环境造成的影响不得高于设备设施关闭状态时环境噪声值5 dB(A计权),两者加起来的噪声限值要求与现行标准中3~5星饭店、宾馆噪声不得高于45 dB(A计权)的要求一致。二是维持候车室、候船室、候机室噪声宜小于70 dB(A计权),影剧院、音乐厅、录像厅(室)、游艺厅、舞厅等娱乐场所噪声宜小于85 dB(A计权)的要求;三是考虑到地铁在中国城市的发展,增加地铁站台噪声限值要求,根据目前的地铁站台设计规范及监测结果,标准要求地铁站台噪声宜小于85 dB(A计权);四是对其他场所统一规定环境噪声宜小于55 dB(A计权)。以上标准值的制定符合《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和《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的要求。按《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要求,对有睡眠、休憩需求的公共场所,如宾馆客房属于噪声敏感建筑物A类房间,环境噪声不应大于45 dB(A计权)。对于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不应大于82 dB(A计权),非稳态噪声最大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0 dB(A计权)。
二、室内空气质量
1.新风量、二氧化碳
【标准条款】
4.2.1对有睡眠、休憩需求的公共场所,室内新风量不应小于30m3/(h ·人),室内二氧化碳浓度不应大于0.10%;其他场所室内新风量不应小于20m3/(h ·人),室内二氧化碳浓度不应大于0.15%。
【条款解读】
新风量是指从室外引入室内的新鲜空气。新风量是衡量室内空气质量的一个重要标准,新风量直接影响到空气的流通,室内空气污染的程度。新风量不足是产生“病态建筑综合征”的一个重要原因。但是新风量也不是越大越好,过大必然伴随冷、热负荷的过多消耗,增加运行成本。
CO2不是有毒物质,但当空气中CO2超过一定限度时则会使机体产生中毒现象,高浓度的CO2则会让人窒息,对人体产生损伤。研究表明,空气中CO2浓度低于0.07%时,人体感觉空气清新,呼吸顺畅;当室内CO2浓度达到0.10%时,个别敏感者有不舒适感;当室内CO2浓度超过0.15%时,不舒适感明显,人体会感到头痛、嗜睡、呆滞、注意力无法集中、心跳加速、轻度恶心,严重者会导致脑损伤和昏迷。
新风量和CO2浓度存在关联性,大多数国家的最低新风量标准是根据人体呼吸所产生的CO2浓度来确定新风量的要求,计算的基础是质量平衡。人每天呼吸的空气量约为10m3,其中21%是O2,0.032%是CO2。在人的呼出气中,CO2占4%~5%,O2占15%~16%。若要使一个房间CO2浓度控制在0.1%以下,则必须保证每人每小时有30m3的新鲜空气。
本次标准修订,考虑标准的可操作性和简洁性,规定对有睡眠、休憩需求的公共场所,室内新风量应不小于30m3/(h·人),其他场所室内新风量应不小于20m3/(h·人)。睡眠、休憩需求的公共场所一般是指宾馆、饭店、旅店、招待所、洗浴中心等场所的住宿区域及休憩区域。
CO2常被用来表示场所通风程度强弱。鉴于新风量数值与CO2浓度有对应关系,为便于新风量的快速检测,标准同时规定了对有睡眠、休憩需求的公共场所,室内二氧化碳浓度不应大于0.10%,其他场所室内二氧化碳浓度不应大于0.15%。
2.细菌总数
【标准条款】
4.2.2对有睡眠、休憩需求的公共场所,室内空气细菌总数不应大于1500 CFU/m3或20 CFU/皿;其他场所室内空气细菌总数不应大于4000 CFU/m3或40 CFU/皿。
注:根据细菌总数不同采样方法选取不同限值要求。
【条款解读】
空气中的微生物是通过自然界进入到大气中的,主要来源于环境水体、土壤、动物、植物、人、固体废弃物、生产生活活动、污物处理等。室内环境与人体健康关系更加密切。室内空气微生物的来源主要为室内人或动物活动产生的微生物和室外来源的微生物。
细菌和真菌等空气微生物是室内空气质量的重要参数之一。在一般居室环境中,空气中的细菌和真菌浓度约102~105CFU/m3。空气微生物的种类繁多,已知空气中存在的细菌及放线菌有1200种,真菌有超过40 000种。空气中的细菌以非病原性腐生菌为主,各种球菌占66%,以革兰氏阳性球菌占多数,主要有微球菌、气球菌、葡萄球菌、消化球菌、链球菌等。空气中的真菌主要以链格孢属、青霉属、曲霉属、枝孢属、酵母菌、镰刀菌属最毒。室内空气中的病毒来自于人体,如流感病毒、麻疹病毒、天花病毒、风疹病毒、SARS等,而室外空气中的病毒主要来自污水灌溉。
室内空气微生物主要以气溶胶形式存在,也可以附着于其他颗粒物的表面。室内空气微生物的污染会对人类的健康带来损害:空气微生物的污染会引起感染等疾病,例如流感、SARS;变态反应性疾病:如过敏性鼻炎、支气管哮喘等;空气微生物可以引起动植物病变或食物霉变,间接影响人体健康。我国《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2002)将菌落总数限值定为2500CFU/m3。
我国公共场所相关标准(GB 9663~9673—1996,GB 16153—1996)要求,3~5星级宾馆饭店室内空气细菌总数应不大于1000CFU/m3,或不大于10个/皿;2星及以下宾馆和非星级带空调的宾馆饭店要求不大于1500CFU/m3,或不大于10个/皿;普通饭店、图书馆、博物馆、飞机客舱等要求不大于2500CFU/m3,或不大于30个/皿;美容院、游泳馆、体育馆、医院候诊室、旅客车厢等要求不大于4000CFU/m3,或不大于40个/皿;而对于展览馆、商场等要求不大于7000CFU/m3,或不大于75个/皿。考虑到检测和评价的实际情况,修订后的公共场所室内空气细菌总数指标沿用了撞击法和沉降法。每类指标相应分为两档,与新风量指标分类相对应,对有睡眠、休憩需求的公共场所,室内空气细菌总数应不大于1500CFU/m3,或不大于20个/皿;其他场所室内空气细菌总数应不大于4000CFU/m3,或不大于40个/皿。
3.一氧化碳、可吸入性颗粒物(PM10)、甲醛、苯、甲苯和二甲苯
【标准条款】
4.2.3公共场所室内空气中的一氧化碳、可吸入性颗粒物、甲醛、苯、甲苯和二甲苯浓度应符合表2要求。
表2 公共场所室内空气中的一氧化碳、可吸入性颗粒物、甲醛、苯、甲苯和二甲苯卫生要求

【条款解读】
室内空气通风条件差的情况下会产生一氧化碳超标,一氧化碳中毒可出现头痛、头晕、失眠、视物模糊、耳鸣、恶心、呕吐、心动过速、短暂昏厥等。
国内外对PM10的流行病学调查、动物毒理学试验和人体临床观察研究表明PM10对人类健康有着明显的直接毒害作用,可引起机体呼吸系统、心脏及血液系统、免疫系统和内分泌系统等广泛损伤。
室内装修人造材料大量使用粘合剂、油漆等,这些材料中会释放甲醛。甲醛是Ⅰ类致癌物质,能够导致鼻咽癌,引发呼吸道疾病、女性月经紊乱、妊娠综合征、智力下降并损伤人的造血功能。
苯、甲苯、二甲苯主要来自室内装修中的有机溶剂。苯系物为致癌物质,轻度中毒会造成嗜睡、头痛、头晕、恶心及黏膜刺激症状;重度中毒会出现视觉模糊、呼吸急促、心律不齐、神经系统功能紊乱。长期接触会引起各种癌症和白血病。人在短时间内吸入高浓度的苯会出现中枢神经系统麻醉,轻者头晕、头痛、恶心、意识模糊,重者会出现昏迷、呼吸循环衰竭。
本标准规定公共场所室内空气中的一氧化碳、可吸入性颗粒物、甲醛、苯、甲苯和二甲苯浓度符合《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2002)的要求。《室内空气质量标准》与国家标准委发布的《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2010)、10种《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共同构成我国较完整的室内环境污染控制和评价体系。考虑到人们暴露于公共场所和居室的时间的类似性,在充分调查公共场所的人员集中情况、通风状况及其他设施设备状况的基础上,本标准将公共场所室内空气中的一氧化碳、可吸入性颗粒物、甲醛、苯、甲苯和二甲苯浓度限值规定与GB/T 18883—2002相同,这也符合国家标准制定的一致性原则。
4.臭氧、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氡(222Rn)
【标准条款】
4.2.4公共场所室内空气中的臭氧、总挥发性有机物、氡浓度宜达到表3的要求。
表3 公共场所室内空气中的臭氧、总挥发性有机物、氡卫生要求

【条款解读】
臭氧主要来自室外,但是室内打印机等办公设备在使用过程中也能产生臭氧。臭氧能到达呼吸道的深部,对呼吸道器官有强烈的刺激作用,引起呼吸道疾病,臭氧能造成人的神经中毒,破坏人的免疫力伤害人体肌肤。
装饰装修材料中挥发性有机物超标会造成头痛、眼睛不适、浑身赤热、疲倦、喉咙不适以及其他神经性问题。
放射性氡超过安全浓度会引起人体呼吸系统疾病,破坏肺部细胞组织,形成体内辐射,诱发肺癌。相对于一氧化碳、可吸入性颗粒物(PM10)、甲醛、苯、甲苯和二甲苯等指标,臭氧、TVOC、氡检测不是公共场所检测指标,没有基础数据,所以本标准将臭氧、TVOC、氡作为推荐性指标,规定公共场所室内空气中的臭氧、TVOC、氡浓度宜达到GB/T 18883—2002的要求。
5.氨
【标准条款】
4.2.5理发店、美容店室内空气中氨浓度不应大于0.50mg/m3;其他场所室内空气中氨浓度不应大于0.20mg/m3。
【条款解读】
室内装饰材料中的添加剂和增白剂中含有氨气,氨气超标短期会引起人流泪、咽痛、声音嘶哑、咳嗽、胸闷、呼吸困难、恶心、头晕,严重者可引起肺水肿和呼吸窘迫综合征。
对于氨气指标,鉴于理发店、美发店、美容店会使用含氨或氨基的烫发和染发产品,该类场所的氨标准值仍旧采用《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GB 9666—1996)所规定的限值0.5mg/m3。其他场所,氨的主要来源一是人们日常生活释放或产生的氨,二是建筑材料含氨类物质的添加,标准规定其他场所室内空气中氨浓度与GB/T 18883—2002的要求相同。
6.硫化氢
【标准条款】
4.2.6使用硫磺泉的温泉场所室内空气中硫化氢浓度不应大于10mg/m3。
【条款解读】
硫化氢是硫在自然界循环的主要存在形式之一。一切含硫的有机物在厌氧分解的时候都可以产生硫化氢。一般情况下室内的硫化氢来自室外,主要来源于居室附近的工厂所排放的三废以及污水处理厂、臭水坑、垃圾堆等污染源。很多生活垃圾及工业有机废渣在缺氧的环境中,也会产生大量硫化氢。另外含硫物质的燃烧也可产生一部分硫化氢。环境中的硫化氢含量有季节变化,冬季较夏季高,这主要与冬季取暖有关。
低含量的硫化氢对眼睛及呼吸道黏膜有刺激作用。吸入高含量硫化氢可导致严重急性中毒,数秒或数分钟后,出现头晕、心慌、呕吐、运动失调、躁动不安、昏迷、呼吸中枢麻痹,最后由于窒息和心力衰竭死亡。当含量非常高时,人在吸入几口硫化氢后可立即突然倒地,发生瞬时呼吸停止而导致接触性窒息死亡。人在长时间反复吸入低含量的硫化氢时可发生慢性中毒,主要表现为虚弱、头痛、眩晕、易激动等一系列神经衰弱的症状。
一般情况下,室内硫化氢浓度很低,未见限值标准规定。但当使用硫磺泉作为温泉水的场所,因为硫磺泉的释放,室内硫化氢浓度可能较高,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害。本标准采用《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1—2019)规定使用硫磺泉的温泉场所室内空气中硫化氢浓度不应大于10mg/m3(最高容许浓度)。
7.地下空间室内空气质量
【标准条款】
4.2.7除地铁站台、地铁车厢外,公共场所是地下空间的,其室内空气质量应符合GB/T 17216的要求。
【条款解读】
本条款为引用条款,公共场所的地下空间(除地铁站台和地铁车厢)的,其室内空气质量应符合《人防工程平时使用环境卫生标准》(GB/T 17216—2012)的要求,地铁站台和地铁车厢室内空气质量按普通公共场所执行。
三、生活饮用水
【标准条款】
4.3公共场所提供的生活饮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要求。
【条款解读】
公共场所内的生活饮用水主要包括提供给顾客的饮水、洗漱用水,及在场所内清洗及加工食物用水。标准规定公共场所提供的生活饮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要求。
四、游泳池水、沐浴用水
1.人工游泳池水
(1)人工游泳池水原水及补充用水的要求
【标准条款】
4.4.1.1人工游泳池水质指标应符合表4的要求,其原水及补充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要求。
【条款解读】
本标准对人工游泳池水进行了两方面的规定。一是人工游泳池水属于生活用水,标准规定人工游泳池原水及补充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要求;二是人工游泳池水供人们重复使用,水质指标有一些特殊的要求,标准对人工游泳池水温度、消毒剂余量、消毒副产物等14项指标进行范围或限值规定。具体指标分成推荐性指标和强制性指标两类,强制性指标包括:浑浊度、游离性余氯,化合性余氯等12项指标;推荐性指标包括温度、三卤甲烷两项指标。
(2)浑浊度
【标准条款】
表4 人工游泳池水质指标卫生要求

【条款解读】
浑浊度是反映游泳池水的物理性状的一项指标,也可以说是水中的能见度或透明度。浑浊度的单位为NTU(散射浊度单位)。
从消毒和安全考虑,池水的浑浊度应比生活饮用水的浑浊度的要求要高一些,通过国内游泳场的初步调查,常规的水处理(沉淀-砂滤-氯化)在正常合理的运行条件下,是可以将浑浊度净化到≤1~2NTU。WHO“游泳池水环境指导准则”指出宜在0.5NTU。WHO及部分国家和地区游泳池浑浊度的规定限值见表1-1。
表1-1 部分国家和地区游泳池标准中浑浊度限值

从表1-1可以看出,WHO和欧美发达国家的浑浊度指标限值都比较低,考虑我国国情,本次标准将游泳池水浑浊度限值规定为不得大于1NTU。
(3)pH
【标准条款】
表4 人工游泳池水质指标卫生要求

【条款解读】
我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规定生活饮用水pH的允许范围在6.5~8.5之间,该指标主要考虑的是水的酸碱度对输水管道的腐蚀性影响,对人们的饮用感觉和健康影响意义不大。但在游泳池水处理中,调节池水的pH值是很重要的。大多数消毒剂的杀菌作用取决于pH,pH>7.8,水中次氯酸根浓度增加,降低消毒效果,因此必须使pH保持在一种消毒剂的最佳有效范围内。另外考虑对人体皮肤的刺激性,人体体液的pH在7.35~7.45,池水pH太高或太低都会对皮肤产生刺激;三是考虑对设备的腐蚀性和结垢,pH低于7.0,会增加对设备设施的腐蚀性,pH超过8.0,则增加管道结垢的风险。部分国家游泳池水pH及我国相关标准限值见表1-2。
表1-2 部分国家游泳池水pH限值

续表

本次修订,等同采用CJ/T 244—2007的pH标准值,且与国际上大多数国家规定的pH范围相接近,将游泳池水pH限值范围规定在7.0~7.8之间。
(4)游离性余氯、浸脚池余氯
【标准条款】
表4 人工游泳池水质指标卫生要求

【条款解读】
游泳池内必须保持一定量的剩余消毒剂来维持池水的持续杀菌作用。根据资料,美国、英国和澳大利亚的游泳池消毒方式比较多,所以对消毒剂剩余值的控制要求也比较多。而我国目前主要以氯制剂为消毒剂,还有臭氧、二氧化氯、二氯异氰尿酸钠和三氯异氰尿酸、氯胺等。本标准增加了游泳池水使用氯制剂消毒时游离性余氯和化合性余氯的余量限值,及使用臭氧消毒时,水面上方游泳者呼吸带高度空气中臭氧浓度限值。
游离性余氯过高会对人体黏膜皮肤有刺激作用,影响游泳者健康,太低又不能达到满意的消毒效果。根据国外经验,设计运行良好的公共和半公共游泳池余氯不低于1mg/L,可满足常规消毒要求和达到消毒效果。在条件不理想,游泳池需要的余氯可能超过1mg/L,但仍要寻求不得超过1.5~2.0mg/L,各国游离性余氯规定如表1-3所示。我们参考了WHO的《游泳池指导准则》中的规定,以及我国历年国家游泳场馆池水抽检游离性余氯监测数据,参照《游泳池水质标准》(CJ/T 244—2016)规定,修订游泳池水游离性余氯为0.3~1.0mg/L。浸脚池游离性余氯,本次修订无变化,要求浸脚消毒池水的余氯含量应保持5~10mg/L。
表1-3 国内外建议的水质游离性余氯标准

(5)化合性余氯
【标准条款】
表4 人工游泳池水质指标卫生要求

【条款解读】
化合性余氯会引起结喉炎和鼻黏膜炎,这种有强烈刺激性的化合物也是引起“室内游泳池异味”的物质。所以世界各国在游泳池水质中对化合性余氯均做出了不同规定。参照《游泳池水质标准》(CJ/T 244—2016)规定,增加游泳池池水化合性余氯为不大于0.4mg/L。
(6)臭氧
【标准条款】
表4 人工游泳池水质指标卫生要求

【条款解读】
臭氧在正常温度下是一种气体,它在水中溶解度低,在20℃水中很不稳定,通常其半衰期约为25min。臭氧在阳光下易于分解,同时也易在水中挥发,并有一定的毒性,其暴露浓度仅为0.1ppm(0.2mg/m3)。美国国家游泳池水质标准ANSI/APSP-11 2009(American National Standard for Water Quality in Public Pools and Spas)规定游泳池水用臭氧消毒时,臭氧在空气中的浓度不应超过职业安全与健康标准(OSHA)允许暴露限值0.1ppm(8h时间加权平均),臭氧浓度短期暴露极限为0.3ppm(任意15min内);我国《游泳池水质标准》(CJ/T 244—2016)规定游泳池水用臭氧消毒时,水面上空气中臭氧浓度应不大于0.2mg/m3。本标准等效采用美国游泳池水质标准和我国《游泳池水质标准》(CJ/T 244—2016),规定泳池水采用臭氧消毒时,水面上方20cm空气中臭氧浓度应不大于0.2mg/m3,水面上方20cm为游泳者呼吸带高度。
(7)氧化还原电位
【标准条款】
表4 人工游泳池水质指标卫生要求

【条款解读】
消毒剂投加量的控制指标是氧化还原电位(ORP),用ORP的主要优点是测量消毒剂量的活性,ORP能够体现消毒剂的作用、活性炭的性能等指标,而且可以在线监测,是比较好的游泳池日常维护参数。泳池水采用氯消毒时,余氯量、pH和ORP数值具有相互对应的关系。
在pH为7.2时,余氯量为0.2mg/L对应的ORP为690mV,余氯量1.0mg/L对应的ORP为810mV;在pH为7.5时,余氯量略大0.27mg/L对应的ORP为650mV,余氯量1.0mg/L对应的ORP为790mV;在pH为7.8时,余氯量略大于0.4mg/L对应的ORP为650mV,余氯量1.0mg/L对应的ORP为770mV。
各国游泳池经常保持ORP在650mV以上,可防止病菌和微生物生长。世界卫生组织在“游泳池水环境指导原则”中建议:在氯消毒池,当采用银/氯化银电极和氯化钾电解质探头,pH=6.5~7.3时,ORP为750mV;pH=7.3~7.8时,ORP为770mV以上,可满足消毒效果;FINA水质标准中ORP≥700mV;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公共游泳池中采用不同消毒剂时ORP值的要求在700~750mV;德国标准DIN19643-3中规定:在流入活性炭吸附滤池前检查ORP,该值≥800mV[Ag/AgCl电极(饱和KCl溶液)]。活性炭失去活性可通过比较ORP来确定,如活性吸附滤池进、出水的ORP差至少为250mV。1982年德国标准协会采用700mV(铂/AgCl电极)作为德国公共和商业泳池水ORP标准;1988年美国国家温泉和泳池协会采用650mV(铂/AgCl电极)作为公共温泉ORP最低建议值。我国住建部《游泳池水质标准》建议游泳池ORP不低于650mV。本次修订将ORP值定为不低于650mV。
(8)氰尿酸
【标准条款】
表4 人工游泳池水质指标卫生要求

【条款解读】
使用二氯或三氯消毒剂会在水中残留氰尿酸,氰尿酸会锁定氯,从而影响消毒效果及氧化效果如图1-1。由图1-1可见,池水氰尿酸含量为零时(使用次氯酸钠或次氯酸钙消毒),余氯达到0.3mg/L时的ORP值达到700mV,而池水中氰尿酸浓度达到20mg/L时,余氯需要达到1.5mg/L时,ORP才能达到700mV,而检查发现,使用二氯或三氯的游泳池,氰尿酸往往超过50mg/L,甚至超过100mg/L,此时,即使余氯达到2.0mg/L,消毒也无法达标。考虑到国内的实际情况,建议氰尿酸卫生限值为不高于50mg/L。

图1-1 氰尿酸浓度与氧化还原电位关系图
(9)尿素
【标准条款】
表4 人工游泳池水质指标卫生要求

【条款解读】
我国游泳池水中的尿素是用来评价池水水质卫生的一个重要指标,GB 9667—1996规定尿素≤3.5mg/L,其含量超标时对人体会产生危害,并为此制定了游泳池水尿素的分析检测国家标准。根据我国文献报道,池水开放使用初期,尿素与耗氧量呈正比关系,随着时间的延长,尿素的指示性较耗氧量更为明显,这是由于耗氧量虽是反映有机物污染的间接指标,但它表示的是容易氧化的有机物质,因此随着时间的变化,其含量改变不显著,故耗氧量作为污染指标不够敏感,而尿素可反映池水的新旧程度,专家反馈意见多数建议应采用GB 9667—1996标准中的尿素限值。更符合我国国情。故修订标准中尿素限值保留3.5mg/L不变。
(10)菌落总数
【标准条款】
表4 人工游泳池水质指标卫生要求

【条款解读】
菌落总数是指1ml水样在营养琼脂培养基中,于36℃±1℃恒温箱内培养24h后,所生成的细菌菌落数(CFU/ml计)。菌落总数是了解池水消毒是否彻底的一项有效方法,也是灭菌效率的主要指标。各国的游泳池菌落总数指标控制的限值不同,见表1-4。
表1-4 各国游泳池细菌总数指标规定

续表

菌落总数是广泛应用的指标之一,可判定水质受到细菌污染程度,菌落总数数值低,说明水质卫生状况好。菌落总数与致病菌,没有直接的相关性。与发达国家和FINA标准相比,我国原有的要求明显太低。一般认为只要循环周期合适,有足够的消毒剂余量,pH维持在一定水平,水质处在平衡状态,同时经常反冲洗过滤器,而且游泳池管理完善,控制池水中的微生物并不困难。随着人们生活质量的提高,公众对产品要求增高,而微生物等指标和人体健康直接相关所以有必要采用比较高的标准。故在标准修订中我们参考世界卫生组织(WHO)和游泳池水质标准CJ/T 244—2016规定,菌落总数修订为200CFU/ml。
(11)大肠菌群
【标准条款】
表4 人工游泳池水质指标卫生要求

【条款解读】
大肠菌群的定义为:指一群在36℃±1℃培养24h能发酵乳糖、产酸、产气的需氧和兼性厌氧的革兰氏阴性无芽孢杆菌。大肠菌群既可来自人和温血动物,符合大肠菌群定义的某些特别的细菌种属具有传播肠道传染病的可能;也可来自植物和土壤,在环境包括水中自然存在。大肠菌群既可以作为粪便污染的指示菌,也可以作为水处理效果的指标菌,是评价水质的重要微生物指标之一,水中检出大肠菌群表明水体可能已受到污染。
绝大多数与水相关的健康问题是由微生物(细菌、病毒、原生动物或其他生物)污染造成,而最大的微生物风险与被人类或动物粪便污染的水有关。游泳池水与人体直接接触,水中可能存在的致病性微生物种类繁多,检测技术多样,难以对每一种可能的致病微生物进行检测,因此需对指示性微生物进行检测。各国对大肠菌群的规定如表1-5所示。
表1-5 各国游泳池大肠菌群指标规定

续表

水中总大肠菌群国际上均以100ml水样中污染的总大肠菌群最大可能数(MPN)表示。从表1-5可以看出,大多数发达国家对大肠菌群的限值要求100ml不得检出,因此本次修订将大肠菌群定为不得检出。
对比《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 9667—1996),本次修订更新了大肠菌群的检测方法,更新后的检测方法按照《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 5750)中的总大肠菌群检测方法执行。
(12)其他毒理指标
【标准条款】
表4 人工游泳池水质指标卫生要求

【条款解读】
游泳池水属于生活用水,其毒理指标依据GB 5749规定执行。
(13)温度
【标准条款】
4.4.1.2人工游泳池水温度宜在23℃~30℃之间。
【条款解读】
不同性质的游泳池,水温有可能不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参照《游泳池水质标准》CJ/T 244—2016规定,将修订标准的水温限制规定为23~30℃。
(14)三卤甲烷
【标准条款】
4.4.1.2三卤甲烷(THMs)浓度不宜高于200μg/L。
【条款解读】
THMs(又称卤仿),是潜在的致癌物质,由于池水和水面上空气都会有THMs,游泳者通过皮肤接触、吞咽或吸入而吸收。过量的THMs对健康有危害。
世界上在游泳水质标准中除国际泳联和德国有明确规定为(20μg/L限值);日本(2001年)游泳池水质卫生标准中将THMs值希望暂定目标约为200μg/L;英国规定与饮用水水质相同,限值为100μg/L(表1-6)。对不同类型的游泳场馆池水进行抽样检测,表1-7为三氯甲烷的检测结果。
表1-6 各国游泳池水三卤甲烷限值/(μg·L-1)

表1-7 游泳场馆三氯甲烷检测值/(μg·L-1)

从抽样检测结果可以看出,三氯甲烷的范围为0.6~323μg/L,平均数为98.25μg/L。我国《生活饮用水标准》(GB 5749—2006)中对三氯甲烷的规定限值为60μg/L,但有关专家认为将饮用水标准转到游泳池水质标准是不适宜的。到目前为止,还缺乏游泳者在游泳时咽下的THMs量,同时还受游泳强度和时间长短的影响,所以这一限值很难确定。由于在池边检测困难、费用高,美国、英国等国家没有将THMs的监测列入日常监测项目。考虑到目前国际有将THMs限值放宽的趋势,我们也认为国际泳联和德国对THMs的要求有些偏高,但控制THMs对滥用氯制剂消毒是有一定作用的,而且这些物质确实有一定的致癌性,对于运动员和经常的游泳的人可能会产生影响,应加以控制。本标准参照WHO、日本和我国CJ/T 244的规定,将游泳池三卤甲烷限值定为不大于200μg/L。
2.天然游泳池
【标准条款】
4.4.2天然游泳池水质指标应符合表5的要求。
表5 天然游泳池水质指标卫生要求

【条款解读】
天然游泳池水质因其本身的天然属性,标准仅对pH、透明度、漂浮物质和有毒物质4项指标进行了规定。本次修订,天然游泳池池水质卫生要求与GB 9667—1996的天然游泳池水质卫生标准值保持一致。因《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 36)已废除,目前还没有专门用于天然游泳池水质的国家标准,因此采用地表水为水源的天然泳池有害物质要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中Ⅰ类、Ⅱ类和Ⅲ类水卫生要求;采用海水为水源的天然泳池有害物质要符合《海水水质标准》(GB 3097—1997)中第一类和第二类卫生要求。
3.沐浴用水
【标准条款】
4.4.3.1沐浴用水中不得检出嗜肺军团菌,池水浊度不应大于5NTU,池水原水及补充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要求。
4.4.3.2沐浴池水温宜在38℃~40℃之间。
【条款解读】
沐浴用水需要有一定的水温,本标准规定沐浴用水水温应在38~40℃之间,与《公共浴室卫生标准》(GB 9665—1996)一致;沐浴时有人体表皮脱落,但鉴于近年来沐浴场所的循环净化消毒装置处理的广泛使用,且《沐浴场所卫生规范》第十八条规定“沐浴场所应根据循环净化消毒装置、客流量等状况定期对浴池进行清洗、消毒、换水,浴池水每日必须经循环净化消毒装置处理,营业期间池水应定期补充新水,水质符合卫生要求”,本标准将GB 9665—1996浴池水浊度由30NTU提高到不大于5NTU;沐浴用水水温较高,容易引起嗜肺军团菌的滋生,本标准增加了沐浴用水中嗜肺军团菌应不得检出的要求。
五、集中空调通风系统
【标准条款】
4.5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符合WS 394的要求。
【条款解读】
本标准规定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WS 394)的要求。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为原卫生部2012年9月19日发布的卫生行业标准。该规范规定了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设计、质量、检验和管理等卫生要求。
六、公共用品用具
【标准条款】
4.6公共用品用具应符合表6的要求,棉织品的pH值应在6.5~8.5之间。
表6 公共场所公共用品用具卫生要求

【条款解读】
公共用品用具是指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重复使用的床单、枕套、被套、毛巾、浴巾、浴衣、杯具、洁具、拖鞋、美容美发工具、修脚工具以及其他重复使用且与皮肤、黏膜等接触的物品。
公共用品用具直接与顾客的皮肤黏膜接触,因此要特别注意传染病的发生,因此对微生物指标要做出特别规定,同时公共用品用具区别于一次性用品用具,需要重复使用,因此需要进行使用后的清洗消毒,因此也需要对pH做出要求,以免造成对皮肤黏膜的刺激性。
为避免公共用品用具导致传染病的发生,规定容易导致粪口途径或接触传播的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在采样面积内不得检出。真菌容易导致脚癣等疾病的发生,因此规定鞋类和修脚工具真菌总数在采样面积内小于50CFU/50cm2。本次标准修订,主要参考了WS 205—2001及现行公共场所卫生标准对用品用具的规定,提出了杯具、棉织品、洁具、鞋类、美容美发美甲用品、修脚工具及其他等7类用品用具的外观、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真菌总数等5个方面的卫生要求。增加了鞋类、美容美发美甲工具、修脚工具菌落总数的卫生要求,外观要求及其他微生物限值要求基本与WS 205—2001及现行标准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