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基于岁始的成书年代判断

既然史料中关于《五行传》成书问题的记述如此单薄,不妨将视角转向《五行传》本身,传文“共御之术”部分关于“六沴司月”的记述方式引起学者的注意:

二月、三月,维貌是司;四月、五月,维视是司;六月、七月,维言是司;八月、九月,维听是司;十月、十一月,维思心是司;十二月与正月,维王极是司。1

与一般记述月份始于正月不同,这段论述以二月为始。島邦男指出,汉文帝曾有改正朔之议,公孙臣据五德终始说,以为汉当以土德胜秦。島氏复据五行相胜说推公孙臣意,即以二月为岁首,与“六沴司月”说恰相合,故以此传撰作在文帝时,“原作者”亦据此定为伏生2。此说为我们探讨《五行传》的成书背景提供了新思路,但其具体解释则有待商榷。关于文帝议改正朔事,比较完整的记载见于《汉书·郊祀志》:

鲁人公孙臣上书曰:“始秦得水德,及汉受之,推终始传,则汉当土德,土德之应黄龙见。宜改正朔,服色上黄。”时丞相张苍好律历,以为汉乃水德之时,河决金堤,其符也。年始冬十月,色外黑内赤,与德相应。公孙臣言非是,罢之。明年,黄龙见成纪。文帝召公孙臣,拜为博士,与诸生申明土德,草改历、服色事。3

受到“黄龙见成纪”的鼓舞,文帝始有改正朔之意,但随后新垣平事起,帝乃“怠于改正服、鬼神之事”4,可见改正虽被提上议事日程,但实未施行,《五行传》作者是否会根据这种尚未施行的改革意向撰述,实在令人怀疑。更重要的是,尽管改正朔的动机确与五德终始说有关,但汉儒并不据五德终始论改正之事。《春秋繁露·三代改制质文》明确指出,改正之法为“逆数三而复”,也就是从夏正(建寅)开始逆推而为商正(建丑)、周正(建子),此后又回到夏正,循环往复,此汉儒所谓“三统”或“三正说”;至于改服色之法则为“顺数五而相复”,即据五行说循环往复。此说不仅为《春秋》家所倡,在《尚书大传》中亦有论及:

又曰:夏以孟春为正,殷以季冬为正,周以仲冬为正。夏以平旦为朔,殷以鸡鸣为朔,周以夜半为朔。不以二、三月后为正者,万物不齐,莫适所立,故必以三微月也。三正之相承,若连环也。5

《甘誓》篇有“威侮五行,怠弃三正”之言,故《大传》有此说,其说不仅合于“三统说”,而且明确指出二月、三月时万物已生长,但程度各异,故不宜作为岁首。因此,即便《五行传》作者据“改正”之议作传,也不应以二月为岁始。岛邦男的解释难以成立。

不过,岛氏提出的岁始问题确实不容回避。除始言二月外,“六沴”所司月份并非从正月至十二月顺次两两切分,而是将十二月与正月合为一组,且言“十二月正月”而非“正月十二月”,显然,传文并非凭空构造“六沴司月”说,而是针对一种特定的岁始制度,其中“正月”并非岁始,而是与十二月同属一年。这一点还可以从《五行传》对一岁朝、中、夕对应人事关系的设定中得到确认:

凡六沴之作,岁之朝、月之朝、日之朝,则后王受之;岁之中、月之中、日之中,则公卿受之;岁之夕、月之夕、日之夕,则庶民受之。6

传文将一年分为朝、中、夕三部分,使其分别对应后王、公卿与庶民。关于三者的切分方式,郑玄按照正月为岁始的常规思路,认为“自正月尽四月为岁之朝,自五月尽八月为岁之中,自九月尽十二月为岁之夕”。若将其说与“六沴司月”加以结合,各月对应关系可表见如下:

表1-3

仅从直观来看,这种对应关系就显得非常混乱。各月对应的“六沴”与所受对象之间犬牙交错,对于《五行传》这样一个强调系统性、结构性的文本来说,实在难以理解。如果考虑到思想层面,这种不合理性会得到进一步凸显。我们知道,“六事”以“皇极”为至尊,是天与君主的象征;其次是对应土行的“思心”,传文将“木金水火沴土”作为“思心之不 ”的形成机制,显然带有“五行贵土”的色彩。然而,根据郑玄说,分司十二月的“皇极”与分司十月、十一月的“思心”在人事方面却对应地位最低的庶民,这显然与二者在传文中的核心地位无法相称,再次显示正月不可能是《五行传》所据历法的岁始。

从历史上看,自秦始皇二十六年(前221)“改年始”至汉武帝太初元年(前104)改历7,曾长期施行以夏历十月为岁首的纪年法,新年始于孟冬十月,然后依次是十一月、十二月、正月、二月,直至九月结束改岁,《史记》《汉书》记载秦及汉初史事均以此法为据。我们尝试将《五行传》置于这一岁始制度之下,则十月十一月、十二月正月、二月三月等就自然成为一年中相邻的两个月,“六沴司月”的切分方法和叙述方式都可以得到解释。同时,这种制度下的“岁之朝”不再是正月至四月,而变成十月、十一月、十二月和正月,“岁之中”变成二、三、四、五月,“岁之夕”变成六、七、八、九月,据此重新将“六沴司月”说与一岁朝、中、夕对应的人事关系加以结合,可表见如下:

表1-4

事实上,皮锡瑞基于其伏生所作说已经指出,“伏生自以其时亥正言之”8。在以十月为岁始的前提下,“六事”所司之月与其对应之人建立起系统性的对应关系,“思心”与“皇极”之失由后王承受,貌、视、言、听作为“思心”之臣,分别对应公卿与庶民。这一对应关系可以在《汉书·五行志》所载李寻奏对中得到验证:

哀帝建平二年四月乙亥朔,御史大夫朱博为丞相,少府赵玄为御史大夫,临延登受策,有大声如钟鸣,殿中郎吏陛者皆闻焉。上以问黄门侍郎扬雄、李寻,寻对曰:“《洪范》所谓鼓妖者也。师法以为人君不聪,为众所惑,空名得进,则有声无形,不知所从生。其《传》曰:‘岁、月、日之中,则正卿受之。’今以四月、日加辰巳有异,是为中焉。正卿谓执政大臣也。宜退丞相、御史,以应天变。然虽不退,不出期年,其人自蒙其咎。”9

李寻是夏侯始昌所传师学弟子,他援引传文“朝、中、夕”之说,根据“四月”和“辰巳”两个时间点判定此次“鼓妖”为正卿宜受。若依郑玄注,四月当为“岁之朝”,只有以十月为岁始,四月才属于“岁之中”。同时,通过这一事例也可以看出,尽管哀帝时期汉廷早已改正月为岁始,但师法传人仍沿用以十月为岁始的“朝、中、夕”划分法,以确保《五行传》的系统性。郑玄据己意注《尚书大传》,因此改以正月为岁始重理传文。

总之,无论是根据《五行传》的内部结构,还是李寻的实际用例,都表明传文所言“六沴司月”说与“朝、中、夕”三分法均基于以十月为岁始的纪年法。传文之所以先言“二月三月”而非“十月十一月”,是为了遵从传文“六沴”的自身顺序。同时,考虑到与传统月令说的配合,故以貌、视、言、听为序,使其对应的木、火、金、水得以分主四时。由此,《五行传》的编纂时间可以确定为秦始皇二十六年(前221)至汉武帝太初元年(前104)改历这118年之间。至于其具体作者,从《汉书·五行志》的记述以及师法弟子对传文的阐释来看,应当不是夏侯始昌;而欧阳、小夏侯两家早期经师无人传习此传,也使人难以相信其源出伏生。结合《汉书·艺文志》对《传》四十一篇的著录方式,我们大体推定此传是成于秦汉之际的一篇佚名文献。作者以《洪范》为本,将战国以来流行的月令、五行文献与儒家重德慎刑的观念加以整合,建立起六沴、五行灾应体系。此传撰成之后一度湮没,至夏侯始昌获见其文,乃据以阐说灾异,并传授弟子,建立师法。至许商撰《五行传记》,师说由此书于竹帛。刘向于中秘校书时亦见此传,乃将其与各种训解《尚书》的佚名文献合为一书,著录为“《传》四十一篇”。又据其所列“六事之失”“五行失性”分门别类,各附先秦以来灾异行事,成《洪范五行传论》十一篇献于成帝。在该传的流传过程中,有好事者见其灾应体系与汉世流行月令说不符,遂据后者改易传文,成别本《五行传》。此本为刘歆所获,后者亦据以撰成《洪范五行传论》。自汉魏以后,许商《传记》与刘歆《传论》逐渐湮没,世所传者仅《大传》郑玄注本与刘向《传论》。《传论》亡于晚唐五代,《大传》也亡于元明,故明清以后《五行传》仅见于古书征引。至清儒以辑佚之学治《尚书大传》,《五行传》乃复稍具规模。

1 皮锡瑞:《尚书大传疏证》卷四《洪范五行传》,第181页。

2 島邦男:《五行思想と禮記月令の研究》,第103页。

3 《汉书》卷二五《郊祀志》,第1212页。

4 《汉书》卷二五《郊祀志》,第1214页。

5 (宋)李昉等撰:《太平御览》卷二九《时序部》十四,北京:中华书局1960年影印本,第135页上栏。

6 皮锡瑞:《尚书大传疏证》卷四《洪范五行传》,第183页。

7 《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第302页。

8 皮锡瑞:《尚书大传疏证》卷四《洪范五行传》,第182页。

9 《汉书》卷二七中之下《五行志》,第1429页。标点未尽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