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服务业范围界定

关于服务的概念,最早可以追溯到18世纪50年代,当时的重农主义者将农业生产活动以外的其他活动定义为服务,但直到20世纪初才作为独立产业被划分为国民产业结构的“第三产业”(Fisher,1935),也即服务业的最初起源。随着经济的发展与科技的进步,原有的产业结构划分已经无法满足需求,之后克拉克进一步丰富了第三产业的内涵(Allen,Clark,1951),并首次使用“服务性行业”的概念,将其定义为除农业与制造业外剩余的经济活动综合,具体又可分为交通、公共行政、商业和金融、建筑、专业及个人服务。此后,由于社会分工的深化发展和新兴服务产业的不断涌现,相关理论也日趋完善,但其确切概念及边际范围一直未能形成定论。

1985年中国国家统计局在《关于建立第三产业统计的报告》中首次提出将“第三产业”作为服务业的统计名称。1987年国家统计局应用“排它法”赋予了服务业的外延,将其定义为除农业、工业、建筑业之外的其他各产业的总称。2000年在以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作为主线的“十五”规划中,首次提出将第三产业改为服务业,但在统计年鉴中仍然沿用第三产业的名称。近年来现代科技的快速发展改变和丰富了服务业形态,这从历年修订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可以体现出来。

从服务业的发展演变史可以看出,正是鉴于其多样性、动态性和复杂性的特点,学者们在其确切定义上很难达成统一的共识。为使后面的研究分析更加科学严谨,本书参考国家统计局关于服务业的概念设定,将统计年鉴中公布的第三产业作为服务业的研究范围,依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02、2011)的门类划分,主要包括:批发和零售业(F),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G),住宿和餐饮业(H),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I),金融业(J),房地产业(K),租赁和商务服务业(L),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L),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N),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O),教育(P),卫生和社会工作(Q),文化、体育和娱乐业(R),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S),国际组织(T)。需要说明的是,本书与国内大多数学者关于服务业的范围界定是一致的(蒲艳萍和成肖,2014;高翔等, 2015;王恕立等,2015),其中国际组织(T)的数据在较多年份未作统计,考虑到其占服务业比重较低以及统计数据的连续性,在后续研究中将其剔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