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帕森斯社会学理论与涂尔干社会学理论之间的异同

出于本书的需要,在结束对帕森斯社会理论的回顾时,我们来对帕森斯的社会学理论和涂尔干的社会学理论作一个概略的比较。从上面的叙述中我们可以看到,帕森斯的社会学理论与涂尔干的社会学理论既存在着较大的差别,又存在着一定的连续性。

首先,从社会研究方法论方面来看,帕森斯明确地批评包括涂尔干在内的一些人主张的“经验主义实在论”,提出要以“分析的实在论”取而代之。与“经验主义实在论”不同,这种“分析的实在论”认为,在行为科学或社会科学领域中,有一些研究对象不是经验主义者想象的那种可以从经验上纯粹“客观地”加以观察的具体实在,而是一些必须在特定理论框架的引导下才能加以考察的分析性实在。例如,像“单位行动”以及构成单位行动的那些“成分”(目的、手段、条件、规范等),“行动系统”和构成行动系统的那些子系统(行为有机体系统、人格系统、社会系统、文化系统),以及无论是将四功能分析模式向下扩展所得到的各种不同层次的子子系统(如构成社会系统的经济系统、政治系统、整合系统和维模系统等)还是向上扩展所得到的一些更大的系统(如人类状况系统),都只是一些只有借助分析才能从本身具有物理或空间意义的具体实在(如个体行动/意识过程)中与其他成分(如物理、化学、生理、心理成分等)区别出来的研究对象,而非在物理或空间意义上具有自己独立实际存在的研究对象。帕森斯认为,涂尔干正是由于不懂得这一点,才会将它们与具体实在等同起来,误以为它们也是一些像具体的“物质”实在那样,是一种具有外在于/独立于个体行动/意识之“客观实在性”的具体实体,因而也可以像自然科学家那样,单纯通过对“客观”观察到的经验事实进行概括、提炼就可以获得解释它们的科学命题和理论。帕森斯认为,正是这种经验主义的实证主义立场使涂尔干陷入了一种理论逻辑上的矛盾:一方面,作为一个社会学家,涂尔干自然要强调社会现实与自然现实之间的区别,认为社会现实本质上是一种与物质性的自然实在不同的精神性的道德实在,但另一方面,作为一个实证主义者,他又必然要坚持认为这种精神性的道德实在具有与物质性的自然实在共同的基本特性,即相对于行动者个人的外在性和强制性,因而才可以且需要像后者一样采用实证科学的方法——对客观观察得到的“经验事实”进行比较分析的方法——来加以研究。但事实上,作为社会现象的“精神性的道德实在”是无法在经验层面上从个体行动/意识中分离出来直接加以观察的,在经验层面上能够直接加以观察的只能是劳动分工、法律制度、自杀率等作为精神性“道德实在”外部表现的东西。这就一方面使得涂尔干始终将自己的注意力集中在这样一些作为精神性道德实在之外部表现的事实上面(进而导致别人将他所谓的精神性“道德实在”批评为一种不能用科学方法加以考察的形而上学实体),另一方面则使得涂尔干始终难以合理地描述和说明个体表象/集体表象即个体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始终在“社会”因素到底是外在于还是内在于个体行动/意识这个问题上摇摆不定。帕森斯认为,其实只要我们意识到“社会”因素只是行动过程中的一种在分析的意义上才可以从行动中区分出来加以考察的东西,涂尔干所遭遇的那些矛盾就迎刃而解了。

如上所述,帕森斯明确批评涂尔干在方法论上的“社会学实证主义”立场,以自己的“分析的实在论”取而代之。那么,这是否意味着帕森斯的分析的实在论是一种与实证主义完全不同的方法论立场呢?在帕森斯自己看来,答案似乎是肯定的。但实际情况真的是如此吗?

笔者认为,虽然帕森斯对行动理论或社会理论研究中的实证主义立场进行了批评,但总体上看,帕森斯本质上还是一个实证主义者,只不过是一个与涂尔干等人有所不同的实证主义者而已。我们可以将帕森斯在方法论上的理论立场称为修正版的实证主义。

帕森斯和涂尔干等人在方法论立场上的不同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强调分析性理论框架在科学研究中的重要性和优先性,指出如果没有一个分析性的理论框架作参考,单纯通过对经验事实的观察是无法对行动进行有效研究的;二是揭示了“规范性价值”在行动过程中的重要作用甚至支配作用,强调这些规范性价值只有通过“理解”而非“观察”的途径才能被把握。因此,我们必须同时借助观察和理解这两种途径来对行动加以研究。1帕森斯的实证主义立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像其他实证主义者一样,帕森斯依然强调理论要以观察到的经验事实为依据。他明确地说:“毋庸置疑,一个理论要正确,就必须符合事实”2;理论“体系的各个命题都与经验事实的内容有关,否则那些命题就没有资格称为科学的命题。实际上,如果事实一词得到恰当的解释,那就可以说,一个理论命题只要在科学上有一席之地,它本身就或者是关于事实的陈述,或者是关于事实与事实之间有何种关系的陈述”3。因此,像所有的实证主义者一样,帕森斯也十分强调“验证”过程对于科学研究的重要性。他不仅提出“验证的过程对于科学来说是十分重要的”,而且具体解释说:“如果以理论为根据的预期与所发现的事实相吻合,那么,在扣除‘观察误差’之后,理论就得到了‘验证’。”4

二是帕森斯对理论作用的强调与实证主义立场并无根本冲突。实证主义哲学的创始人孔德也明确表达过理论在科学研究过程中的重要性。帕森斯对理论之重要性的强调可能与涂尔干和逻辑实证主义一类的极端实证主义相异,但与孔德这位实证主义创始人的观点却并无本质差异。事实上,按照孔德的理解,“实证”只是意味着追求真实的、有用的、确定的、精确的知识。只要符合“实证”一词上述含义的知识都属于“实证科学”知识,而不管它对于经验和理论之间的关系怎么看待。

三是帕森斯的理论进步观与实证主义的理论进步观之间也存在高度一致性。帕森斯认为,“理论工作中有一种进步正在于从尚未说明的范畴中刻画出十分明确的概念,并在经验性研究中加以验证。因此,发展科学理论之显然无法达到但可以逐渐接近的目标,是从科学里面消除一切剩余性范畴,以便有利于产生意义明确的、能够凭经验加以验证的概念”。随着剩余性范畴被转变为得到明确界定的范畴,理论本身也就得到改造。与原有体系的明确范畴相联系的那些经验事实,也将以不同形式重新表述出来。这样,随着科学的进步,一方面是理论结构的变化,另一方面则是关于事实的知识的量的积累。“只要验证是正确的和完善的,这种变化也会留下正确经验的持久不变的沉淀物。陈述的形式很可能有所改变,但实质将依然存在。一般说来,旧的陈述将表现为新的陈述的一种‘特殊情形’。”5显然,这是一种典型的实证主义知识累积进步观念。

其次,从对“社会”与“个人”之间关系的理解方面来看,帕森斯则明确反对涂尔干的“社会决定论”,提出了一种与涂尔干的社会决定论有较大差异的行动系统及社会系统的理论。在涂尔干那里,“集体良知”、“集体表现”、宗教信仰、习俗、道德规范、法律、行为方式或行为准则、思维方式、社会制度、社会团体、社会组织、社会潮流等概念或现象经常被混淆,被笼统地视为“社会事实”的不同内容。所谓的“社会事实”,被等同于所有独立于/外在于个人行动/意识,同时又对个人行动/意识具有强制性的那些集体表象或“事实”;或者反过来说,所有那些被认为独立于/外在于个人行动/意识,同时又对个人行动/意识具有强制性的集体表象或“事实”,都被涂尔干纳入“社会事实”的外延。因此,对于涂尔干来说,除了自然环境之外,影响个人行动/意识的唯一因素就是“社会事实”了。与涂尔干不同,帕森斯则依据在行动系统当中所起的作用或功能方面的差异而将被涂尔干涵盖在“社会事实”概念之下的那些内容区分开来,具体划分为行为机体、人格、社会、文化等不同方面,将它们视为行动系统的不同子系统,并认为它们之间的关系是既相互独立又相互依存的关系,而非像涂尔干所认为的那样是单方面由“社会”因素来决定的。这导致了一系列不同的理论后果:

一是“社会”因素的内涵与外延发生了变化,变得比在涂尔干那里更小了:在帕森斯这里,“社会”子系统只包括制度化了的角色期望和互动模式,既不包括宗教信仰、文字符号系统、共有价值取向等内容(后面这些内容现在被划归“文化”范畴,构成行动系统中与“社会”范畴相对的一个子系统),也不包括被内化到个人人格当中的那些动机取向或价值取向(这些内容现在被划归“人格”范畴,构成行动系统中与“社会”范畴相对的另一个子系统)。

二是决定行动者行动过程的因素变得更为复杂了,或者说对行动过程的分析变得更加精细了。由于原来在涂尔干那里被笼统地归入“社会”范畴的那些因素被划归“人格”“文化”等不同范畴,行动者的行动过程不再被笼统地说成是由“社会”因素决定的,“社会”因素由行动的决定性因素变成只是影响行动过程的一个方面,只是整个行动系统当中的一个子系统。除了“社会”因素之外,行动过程还受到了“行为机体”、“人格”和“文化”以及非社会性情境因素的影响。因此,为了更好地分析或理解行动过程,必须更为细致地去考察“行为机体”、“人格”、“社会”和“文化”这几个因素或子系统之间的相互关系,对它们之间的相互作用作出更为具体的分析。

三是同样由于原来在涂尔干那里被笼统地归入“社会”范畴的那些因素被划归“人格”“文化”等不同范畴,原来在涂尔干那里被含糊不清地加以表达的客观唯心主义社会学立场现在却得到了更为清晰的表达。如我们在涂尔干那一章中所述,涂尔干的社会学理论是一种不折不扣的客观唯心主义社会学理论,这种理论强调个人行动既不是由个人心理或个人意识决定(而是由某种外在于个人意识的客观因素所决定),也非由遗传和外部自然环境等非“社会”因素所决定,而是由“集体良知”“集体表现”等被称为“社会”因素的集体性道德观念/规范所决定。但由于在涂尔干那里,集体性道德观念的不同形式如观念形式、制度化形式、机构形式等不仅被笼统地混合在一起,并且在变化演进方面还存在着与所谓“社会形态学”因素之间纠缠不清的关联,这使得涂尔干的这种“社会决定论”(实为“客观精神决定论”)的思想没有得到足够清晰的表述。然而,在帕森斯这里,情况便有了很大的改观:由于无论在涂尔干那里还是在帕森斯这里实际上都被视为个体行动及其规范秩序之决定性因素的那些因素,如共有价值观念等,被细致地从“人格”(内化为个体人格中的价值取向)、“社会”(制度化的价值取向)中分析性地区别出来,被单独归入“文化”范畴,这就使得帕森斯可以比涂尔干更为清晰地表明,对于理解行动过程及其规范秩序来说,在被涂尔干笼统地归入“社会”范畴的那些因素中,其实“文化”因素才是更为根本的因素。正是基于这样一种看似微小但却意义重大的改变,帕森斯才底气十足地宣称自己是一个“文化决定论”者。但也正是因为如此,我们同样可以底气十足地宣称:尽管存在着上述这些改变,帕森斯的社会学理论立场与涂尔干的社会学理论立场在本质上依然是同一的,即帕森斯依然是一个客观唯心主义社会理论家,只不过是一个比涂尔干更为典型和更为精致的客观唯心主义社会理论家而已。

再次,从研究策略或路径方面来看,帕森斯选择从“行动”入手,而非像涂尔干等人那样从“社会”或“社会事实”本身入手,来对社会现实进行研究。帕森斯将科学研究区分为历史科学和分析性科学两大类:历史科学的目标是“尽可能地充分理解一类具体历史个体或其中之一”,而不管所研究的历史个体是自然物还是事件、个人、社会等;分析性科学的目标则是“发展一般分析性理论的逻辑连贯的体系”。显然,社会学的理论研究属于分析性科学的范围。他又认为,无论是在对自然现象的研究中还是在对社会现象的研究中,人们都可以用不止一个分析性理论图式来陈述同一种事实,“这些图式之间的关系不仅意味着一个图式是另一图式比较狭隘的特殊事例,而且意味着它们是互相交叉的”。例如,对与处于社会中的人相关的同一些事实,就可以用社会行动、社会关系、社会群体、社会人格四种不同的图式来加以描述和分析。6这些不同的分析图式只是为我们观察、描述和分析与社会人相关的那些事实提供了处于不同层面的路径,它们之间虽有差别但并不相互矛盾,因为它们以及它们各自所描述和分析的那些事实之间的差异只是分析性的而非具体性的,是从不同分析角度考察同一种事实所看到的内容而已,它们之间是相互补充的。尽管如此,帕森斯还是认为,在这些不同的分析图式中,“社会行动”图式具有更为根本的意义。因为无论是社会关系、社会群体还是社会人格,都不过是“包含着许多个人以及他们的许多行动的行动体系的一个描述性方面”7,因此,最终都可以从行动这个层次去加以描述和分析。例如,“人格不过就是置于与单个行动者相关的背景下来描述的、可以观察到的单位行动之总和”;“群体的特性没有不能归结成行动体系的特性的,对群体加以分析的理论也没有不能以行动理论去表述的”。8正因为如此,帕森斯才明确地选择从“行动”这个层面入手来对社会现实进行描述和分析,将“行动图式”作为自己理论建构的目标。就此而言,这与涂尔干直接从独立于/外在于个人行动的“社会事实”入手、将对“社会事实”的解释作为自己理论建构目标的做法的确是非常不同,这种不同表面上隐含的似乎是我们通常所谓的“社会唯实论”与“社会唯名论”(或本书所谓“结构论”与“建构论”)之间的差异甚至对立,让我们以为帕森斯似乎会成为一个要将一切社会现实最终都还原到“行动”层面(尽管只是“分析性”的)的社会唯名论者。然而,我们所看到的事实却完全相反:尽管帕森斯选择从“行动”层面入手来对社会现实进行描述和分析并非完全是一种表面文章,确实有一定的实质性意义(如促使人们意识到行动图式与群体图式、结构图式之间的差异乃至对立,以及去思考这些图式及其所描述的那些现实层面之间的关系等),但正如许多人所指出的那样,帕森斯最终却不仅没有走向社会唯名论的理论立场,相反,他为我们提供的事实上还是一个偏向“社会唯实论”(或结构论)的理论立场。帕森斯的社会理论虽然号称是“行动理论”,虽然是从行动入手来描述和分析社会现实,但他并没有真的像社会唯名论(或建构论)者那样将一切社会现实都还原为“行动”,认为在社会世界中除了行动之外别无他物。相反,他一而再、再而三地告诫我们,行动是一个由不同成分结构而成的系统,当这种系统复杂到是由两个及两个以上行动者的行动结合而成时,就会产生一些不再能由单位行动或个体行动者的性质来加以解释的“突生性质”,因而需要对这种系统本身的结构和机制进行研究,才能把握这些突生性质,对行动系统作出恰当的描述解释。同样,帕森斯也没有像多数社会唯名论(或建构论)者那样突出强调个体行动者的主观能动性,相反,他完全继承了涂尔干(按他的说法还有韦伯等人)的传统,自始至终强调共同价值取向在行动或互动过程中对于行动者的动机和价值取向以及角色期望和互动模式的约束和引导作用,强调文化系统在整个行动系统中的控制作用,致力于去描述和分析社会系统用来对个体行动者的行动进行引导和控制的过程和机制。其实,和涂尔干的社会学理论一样,帕森斯的行动理论目标明确,就是为了反对和批评那些个人主义社会理论而生的。虽然帕森斯的理论与涂尔干的理论有着前述种种不同,但在强调个体行动者的行动归根结底受到某种“结构”的约束和控制,行动或社会秩序是由诸多行动者的行动所形成的结构或系统本身的某些机制构造,而非行动者自发行动的结果这一点上,帕森斯和涂尔干之间绝无二致。就此而言,许多帕森斯的评论者认为他的行动理论最终仍是一种偏重结构、偏重客观的社会理论,并无不妥之处。也正因为如此,我们才把帕森斯的社会学理论和孔德、涂尔干的社会学理论放在一起,视其为客观唯心主义社会学理论的主要范例之一。

1 “行动科学的特点,从消极一面说是与空间参照系无关,从积极一面说则是手段—目的图式和主观方面之不可或缺,并且因而要采用理解的方法。”“对于文化体系显然只有通过这个方法才能理解。在行动科学中,我们把理解与对于‘行为’即事件的外部空间过程的观察二者结合起来。”(帕森斯:《社会行动的结构》,第862页、863页注35。)

2 同上书,第7页。

3 同上书,第8页。

4 同上书,第9页。

5 帕森斯:《社会行动的结构》,第22页。

6 帕森斯:《社会行动的结构》,第33页。

7 同上书,第841页。

8 同上书,第842、84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