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家牌法

明代中叶,朝廷的基层社会组织制度里甲制度早已名存实亡。在赣、粤、闽、湖广交界地区,群山连绵,地广人稀,处于无政府状态,盗贼、义军占山为王。王阳明在调查中发现,过去官府屡次征讨而不能肃清盗贼的重要原因是,山上的盗贼往往派出奸细、探子下山打听情况,他们常常混杂在城乡百姓中,而百姓中也有暗中与盗贼串通的人,所以往往官兵还没行动,山上早就知道情况了。而当地群众又为“山贼”提供粮食、情报,甚至一些地方政府的官吏成了“山贼”的内应,对于官军的行动,“山贼”了如指掌。王阳明认为:“必以治内为先。”因此,要铲平“山贼”,非得健全基层社会组织不可,从而使民众不敢接触“山贼”,切断“山贼”的信息渠道和粮食等物资供应,把“山贼”孤立起来,为日后用兵平“山贼”做好准备。

正德十二年(1517年)正月下旬,王阳明以南赣汀漳巡抚衙门的名义,在赣、闽、粤、湖广交界的府、县发布了告示《十家牌法告谕各府父老子弟》。

告示详列了十家牌及各家牌的样式。十家牌的样式是:

十家牌式

某县某坊

某人某籍

某人某籍

某人某籍

某人某籍

某人某籍

某人某籍

某人某籍

某人某籍

某人某籍

某人某籍

右甲尾某人

右甲头某人

十家牌法的“牌”写明下列内容:

每家每户都有一块粉牌,粉牌右边写明“某县某坊民户某人”,确定以牌为编排单位;

该户属某坊、某都、某里、里长某人等详细情况——

军户:写明属某千户、某总旗、某小旗、队长某人;

匠户:写明某里、某甲下、某色匠——木匠、石匠、铁匠、泥瓦匠;

客户:写明原籍某处、某里、某甲下,是何种户,在本地何里、何甲居住,从事何种职业;

官户,写明在某衙门某官下,何种职业;

在本地购买了土地,要写明土地原来的主人,以及买地时的保人是谁;

家有男丁几人,在家几人,外出几人,以及各人的名字、年龄和从事职业;家有妇女几人;

家有房屋几间,是自己的还是租用的;

寄宿的客人,要写明客人的原籍在某处,来做何事。

告示规定,每十家为一甲,发一块木牌,写好信息,十家轮流掌管。每天酉时(下午5-7时),当值的户主持这块牌子前往所在一甲的其他九家巡视,根据各家粉牌查审:某家今夜多了某人,是何姓名,从何处来,来干何事,等等。巡视结束后,连同自家的情况,通告各家。如有可疑处,应立即告知官府;如果有意隐瞒,事发之后,十家一同治罪。

王阳明的十家牌法,实际上是秦朝商鞅实行的什伍连坐法的翻版。对于向来毫无约束的山民来说,这就像身居牢狱,他们岂能不强烈反对?连地方官吏对此也不热心,官员们都知道什伍连坐是秦朝苛法。为此,王阳明不得不再次发布《申谕十家牌法》,对有抵触的地方官员提出警告:“本院所行十家牌谕,近来访得各处官吏类多视为虚文,不肯着实奉行查考,据法即当究治,尚恐未悉本院立法之意,故今特述所以,再行申谕。”王阳明严格要求各分巡道指令所属府、县,由掌印官亲自负责,依照样式制作十家牌,沿街沿巷,逐乡逐村,挨次编排,必须在一个月内完成;要求各道严加督查,对依违拖沓、过期未办者罚,对编排及时者奖。王阳明意识到实施十家牌法的阻力很大,对地方官员的消极对抗可以强制执行,但对山民只能说服教育,所以在告示中一再申辩:“今为此牌,似亦烦劳。尔众中间固多诗书礼义之家,吾亦岂忍以狡诈待尔良民?便欲防奸革弊,以保安尔良善,则又不得不然。父老子弟,其体此意。”

王阳明在十家牌法的基础上,又推出了保长法,即《申谕十家牌法增立保长》。保长法要求府、州、县在各乡各村推选出一位德才品行为众人所信服者为保长,遇上“盗警”时统率各甲进行逮捕。同时,要求城郭坊巷及乡村在要地置鼓一面。村与村之间离得远的,要建鼓楼,遇有盗贼,便击鼓报警。一巷击鼓,各巷齐应;一村击鼓,各村齐应。听到鼓声,各甲居民各执器械,由保长指挥捕盗。如有听到鼓声却藏匿不出或故意后出者,保长与同甲邻里举告到官,要加重处罚。

王阳明的十家牌法与保长法不仅健全了基层社会组织,使乡村安定了,而且还有效地阻断了山贼与村民的联系,使山贼失去了后方支援,失去了村民的支持和物资供应,失去了情报来源,从而为王阳明扫除山贼铺平了道路。

王阳明施行的这些“法”,是他乡村治理计划的一部分。他在南赣实行的乡治计划,与客家的宗族管理有殊途同归之妙。王阳明说,施行十家牌法的目的是“防奸革弊,以保安尔良善”,要求各家“父慈子孝,兄爱弟敬,夫和妇随,长惠幼顺,小心以奉官法,勤谨以办国课,恭俭以守家业,谦和以处乡里”。而客家“族规”中有“国课早输,谓之上农”,犯“匪僻奸邪”等重罪者,“合族鸣官究治”等类似条款。不过,为什么王阳明的乡治计划重点是“牌”和“约”,而很少运用“宗族”力量?因为他要采取新型乡治方案,就必须重组乡村的权力结构。宗族内部有过多的共同利益,内聚力强,对外排斥性也强;不如以“牌”和“约”来重新约束,国家权力更容易伸展。况且,王阳明的乡治计划并未将客家宗族作为直接打击对象,而是默许它有一定的活动空间;只不过,官府占据了乡村治理的“金字塔”式权力结构的顶端。

明代哲学家李贽曾经对王阳明的十家牌法作过中肯的评价:今人若推行十家牌法,不利于稳定民生;王阳明推行十家牌法,则利于富国强兵。若能形成全民皆兵之势,则不必借助“狼达土军”,即可消除匪患。若不借兵,则无须制兵、调兵;若无匪患,则无须养兵、用兵。如此一来,国自富,民自强。这个评价,可谓一语中的。

十家牌法对于乡村社会治理是十分有效的。后来,这个方法一直延续下来,据《惠州府志》载,和平县于清道光三年(1823年)行保甲法:“十家设一牌长,十牌设一甲长,稽查严密,匪徒敛迹。”这里沿用的就是王阳明推行的十家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