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小微信贷业务前沿:适度与错配
- 王进成
- 3842字
- 2025-04-07 15:53:20
序言
小微企业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为居民提供了多元化的就业选择,在一定程度上甚至成为推动国民经济稳定和持续运转的基石。然而长期以来,尽管政府多方引导,扶持政策也不断密集推出,但因金融机构受困于风险控制要求和业务模式上的不足等问题,小微企业的融资风险问题并未得到根本和实质性解决。
王进成同志长期在银行从事信贷业务管理、风险控制和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相关工作,近年来更是在一线直接负责小微信贷业务的市场销售管理和风险控制,兼具宏观信贷管理和小微企业信贷微观运营的双重视角。为了解小微以及民营企业的真实经营情况和发展中的融资风险和经营问题,我嘱其及时总结,为金融机构以及相关部门决策提供参考。
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需要分析和掌握小微企业发展中所遇到的实质性问题,从而制定并采取针对性措施。但小微企业发展并不是一个简单的类似于“1+1=2”的问题,融资风险和管理涉及小微企业自身、以银行为主体的金融机构和社会环境三方面的协调和配合。
小微企业自身存在诸多先天不足。在改革开放初期“下海”的浪潮中,开办小微企业创业的人才多来自体制外的社会边缘人群,其风险意识和法制意识多带有旧时代的深刻烙印,行为风格常常具有明显的高风险特征,所从事的行业和业务范围也因变动频繁而经营收入不够持续和稳定,因此很难满足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准入要求。
21世纪初,伴随着我国加入WTO,以住房货币化为代表的医疗、教育改革,家电、汽车和网络通信产业政策所带来的消费升级,以及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使得民营经济快速发展并逐步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少数小微企业甚至成长为我国乃至世界知名企业。房地产、汽车、家电、网络通信、医疗等各个行业区域龙头企业在崛起的过程中对上下游需求的增长带动了一大批中、小、微型企业的协同发展。此外,国家“三农”、创业和扶贫政策以及对环保的政策和资金支持带动了大批农机、农资、太阳能、污染防治产业的兴起;而住房货币化也在推动城市化的同时,带动了建筑业、居民服务业和批发零售业的发展;网络通信业的发展更是直接创造或催生了多个现代服务业。这些产业的小微企业在经营规模、起源和盈利模式上具有极大差异,不仅是产业政策引导的结果,也是我国发展市场经济的重要标志和体现。但在民营小微企业野蛮生长的同时,部分企业主对利润的无底线追求导致市场上产品质量问题、假冒伪劣问题、货款拖欠问题、社会诚信问题等不断发生,甚至出现民营企业主与不法分子相互勾结的腐败、违法乱纪等社会现象。反腐力度加大进一步加剧了小微企业自身持续经营不稳定的风险。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金融机构进入慎贷、惜贷的恶性循环。
在扶贫政策的引导下,国内金融业在政府小微企业债的推动下,逐步开启了金融机构大面积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践。在2006~2008年美国次债危机后,在政府大力推动下,2009~2013年是国内金融业中小微金融业务爆发式增长的阶段。以联保、互保为代表的准信用类信贷业务模式在极短时间内就在东部沿海地区遭遇到“钢贸”事件的“报复”。该风险事件于2014年进一步酝酿后并未得到及时消化解决,从当年年末开始逐步蔓延至中西部区域,并在2015年初在全国范围内集中爆发。在此期间小微企业主跑路事件频发。当年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造成的信用风险损失,至今仍未消化完毕。
小微企业风险爆发事件,尽管起源于金融行业,带来的影响实质上已经成为社会性问题。迄今为止,尽管部分金融机构仍支持小微企业信用类融资业务,但金额严格控制在较小额度内,客户是经过严格筛选过的行业客户。相对于国企而言,大部分金融机构对民营企业执行严格的准入标准。在高风险、高损失的背景下,对属于民营范畴的小微企业的货款仍然以不动产抵押为主,使得小微企业融资业务几乎变成准“当铺”模式,业务额度、审批准入和融资支持在很大程度上视不动产抵押物价值和变现能力而定。经济整体下行以及行业周期性衰退,使得依靠核心企业上下游供销以及政府补贴的小微企业的销售收入呈现大面积下滑,部分企业主仅能保持在维持经营的状态。销售和收入的降低直接造成小微企业从业人员削减个人消费开支,同时网络经济的冲击也对小微企业从业人员的收入产生了结构性影响,迫使其降低个人消费金额。小微企业从业人员作为一个就业群体,其整体消费需求和消费水平被抑制的问题不断蔓延。由于此类群体人口数量较大,全社会的消费升级增长速度受到影响。除此之外,持续近四十年的计划生育政策,加速了人口老龄化趋势,使得社会整体消费需求增长、消费结构升级速度变缓。以此类消费水平处于中低端的客户群体为主要服务对象的小微企业的经营收入因此出现明显下降趋势。这成为阶段性的社会现象,有可能进一步引发并步入消费降级的恶性循环。
作为依托小微经济生态的小微金融信贷业务,其发展在根本上有赖于实体经济的发展状况。近年来,以产能、环保为出发点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企业产品和服务的升级与转型提供了政策环境,去杠杆也为金融资金脱虚向实指明了方向。最终引导金融机构大力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必要举措,就是改变并打破消费降级的循环圈,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全社会产品和服务的升级,引导全社会尤其是小微企业从业人员和贫困人员进入消费升级的通道。
对于贫困人员,提高最低工资和收入水平,实施定向财政转移支付是拉动消费升级最有效的手段。而对于具有消费者和供给者双重身份的小微企业从业人员而言,降低小微企业税负是提高收入、降低经营成本从而加大其持续经营投入、推动其经营进入良性循环的可行并有效手段。
对于金融机构而言,要促使其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投入,还需要在政策上给予必要的保障和支持,在监管上也应该采取有针对性的举措,主要包括如下几点。
建立金融机构所持有的小微金融资产损失保障体系。要鼓励金融机构大力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对其资金需求给予必要的满足,进一步完善财政贴息和贷款损失核销免税制度。具体而言,就是在企业、银行和财政三方之间建立风险共担机制,扩大对居民服务、涉农、扶贫和环保类小微企业融资的财政按比例贴息的范围,对融资成本建立企业与财政共担机制,切实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对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呆账贷款核销所造成的损失,可直接建立全额免税或税负抵扣机制,或者由财政投资建立风险基金,直接按照核销金额和问题贷款额度对金融机构的风险保障金进行损失抵扣。
对小微企业恶意逃废债务的行为,要加大行政与司法机关的执法力度。个别地区为维护本地就业和社会稳定,禁止执法机关对小微企业采取查封、追讨等强制措施。这不仅在当地树立了恶劣的典型,充当恶意欠债老赖的保护伞,还变相打击了金融机构融资放贷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积极性,最终恶化了社会生态,淡化了产权保护的法律尊严,也使得营商环境进一步恶化。因此,应明晰产权制度,落实债权人保护和失信人惩罚联动机制,尤其是建立财产权司法保护制度,必要时淡化债权人对恶意逃废债行为的举证责任,引入第三方取证制度,从而严肃惩罚恶意逃废债转移资产的行为,使保护产权的司法制度落到实处。
进一步完善社会诚信体系。通过在交通、通信、就业、税收、选举人资格甚至包括子女教育等方面对失信人采取包括限制高消费在内的联合惩戒行动,增加失信人生活成本,最终在全社会树立诚实守信、风清气正的良好风尚。
对金融机构监管要合理有效,改变无效的监管举措。一是鼓励银行业自律,在考核上不仅要要求金融机构落实包括小微信贷业务在内的“两增一控”目标,还要控制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投放过快,要求其保持适度增长,防止信贷资金过快投放形成类似游资炒作所造成的对小微企业的产业冲击现象,以及超额信贷资金涌入带来行业内产品价格提升过快的资产泡沫现象。二是建立类似于基本结算账户的信贷业务主办银行制度,对辖区内的金融机构,要求其统一小微客户风险审批的准入标准,防止不同金融机构对单一客户多头授信和过度授信,对于历史上形成的多头授信现象,可要求小微企业主和金融机构通过债权互换的方式限期改正,从而避免不同金融机构多头重复授信所带来的混乱现象。三是要求金融机构对小微业务发展采取适度考核,不得过度强调业务发展指标,防止出现超出企业发展阶段和金融机构风控水平的过度授信,防止由此带来的过量资金涌入导致行业性供求失衡,以及在商品市场价格暴跌过程中伴生的金融机构竞相盲目抽贷造成的踩踏事件。
鼓励金融机构积极推动商业汇票和信用卡等内生于市场交易活动、兼具结算与融资功能的金融产品的发展。监管部门应疏通前述产品银行承兑、再贴现和资产证券化等金融产品的流通渠道,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持有上述资产的积极性,从而降低市场经济主体之间的交易成本和摩擦系数,通过提高小微企业上下游之间的交易效率,缩短交易账期,改变上下游之间相互赊账所形成的三角债导致的小微企业资金流动性问题,最终提高全社会资金周转和使用效率。
督促金融机构不断完善和提升对小微信贷业务的风险识别和控制能力,要求其引入并使用国际通行的风险计量工具,不断创新小微融资性产品,并在产品设计中采取与小微企业自身发展阶段相匹配的金融产品或渠道,不盲目追求通过IPO、PE和资本市场其他工具进行包装式的资本运作。在具体授信条件上,严格采取融资授信额度、还款方式与企业现金流相匹配的合同条件。
小微企业的发展问题不仅是融资问题,还是社会稳定、就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问题。中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建立符合小微企业发展阶段、经营能力的长效融资机制,不仅是当务之急,更是必要之义。
祝愿本书能为读者带来有益的启发!
何德旭
2019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