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小微企业群体及其生态环境

小微信贷业务从业人员在贷前调查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单一民营企业主开设多家法人经营主体的现象,且其经营或控制的多家法人经营主体的经营范围相近甚至完全一致。除部分企业法人代表为贷款者本人以外,还时常会遇到关联企业法人代表为借款人直系亲属或配偶的情形,此类与实际控制人相关联的企业中除小部分是为借款企业提供上下游供销业务以外,相当大比例的企业所经营的业务范围与借款人以及借款企业当前经营范围近似甚至完全一致。此种现象在民营企业中极为普遍。要深入了解其多头注册、重复经营的真实原因,防止和规避其转移资产逃避债务的风险。这需要从民营企业演化的历程着手。

在20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初期,对贸易、生产制造、建筑、种植养殖等行业的管理,包括融资管理等,曾经分属多个不同的政府管理部门。这些部门按照各自被赋予的职责,对所辖行业采取从中央到地方的垂直化条线管理的模式,并在改革开放以来一直实行跨部门条线式的分业监管。21世纪初,继汽车金融、集团内部融资业务的财务公司陆续获准成立,2007年村镇银行、小贷公司乃至担保公司相继降低准入门槛以后,不仅金融业混业经营现象蔓延,部分国有企业也开始利用其上下游产业链的优势,开始依托原有渠道进行横向、纵向延伸,不仅在原主营业务上下游进行产业链扩张,实行集团化运作,在集团内部也开始成立财务公司,实行资金调拨和成本核算,在销售返点和账期及付款方式挂钩的基础上,对依托本集团主营业务的上下游开展供货、分销业务的中小微企业开展投融资业务。

以生产制造类集团公司为例,其对上下游合作企业的业务渗透与合作主要通过两种途径实现:一是海尔式的将原有企业内部各个生产单元向外拆分成独立的企业法人,对原核心主营单位实行合同制采购供货,原拆分单元成为新法人之后实行独立核算,从而形成以主业为依托和以主营企业为核心的分散式产业集群;二是某个区域性企业由于规模和市场逐年扩大,对上下游配件或服务供货的需求也随之扩大,从而带动区域周边部分中小微企业的发展壮大,如芜湖奇瑞汽车、玉林玉柴集团等。在核心企业与上下游供货结算以及与分销商合作的经营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带来账期约定与资金结算问题,而上下游之间的商业贸易、账期结算与成本核算自然延伸为周转期限和融资成本问题。由此看来,上下游之间的产业链贸易,由应收应付款账期所形成的商业自融资,与民间融资和民间借贷相伴相生。

从管理上看,改革开放以来,从政企分开初期的分业经营管理到目前混业经营的变化,在对企业主称谓的变迁上也可以明显感受出来——20世纪八九十年代的生产企业主,称为厂长;贸易型公司法人,称为经理;银行法人则不论其总分支机构大小,一律称为行长。自21世纪以来,官方称谓中经理、总经理遍天下,民间中小微企业中,则只有老板、打工仔之分,对应的是公司的股东与职业经理人的称谓。职业经理人,如厂长、经理、总监等,均归于打工仔一类,但往往在前面加上高级二字,以示区别。

对前述小微企业主涉及多个关联人以及关联企业的普遍现象仔细观察分析可以发现,其与中小企业分类以及相关的政府补贴、税收优惠政策有关。小微企业生态及相关金融环境,乃至社会就业择业以及游走于民间灰色地带的边缘社会群体的生存状态,均与政策的制定与执行尺度之间存在着微妙的关系。在政策的传导与执行过程中,由于垂直管理中相关部门之间制定和执行政策不完全协同以及受益对象之间的博弈和羊群跟风效应,部分维护国计民生的战略政策的扶持效力会减弱,甚至在个别行业或区域出现适得其反的效果。

作为世界性金融难题,小微信贷业务的高风险性一直与融资难、融资贵相互伴生、互为因果,其根本原因普遍被认为是小微企业经营信息不对称。在民营企业业务实践中,除了财务制度不健全、成本支出混乱,以及普遍存在的个人资产与企业资产混用现象外,家族企业以及内部人控制甚至企业关联交易等因素也推高了经营风险。此外,小微企业资产积累缓慢,企业主对行业周期、技术更新换代研究和了解不足,缺乏市场前瞻性,抗风险能力较弱。银行等金融机构,相对而言拥有充足的人力资源,对技术、市场、行业可以进行比较充分的研究,从而可对小微企业主的资产积累过程和现状进行充分的了解和贴近实际的风险判断,但融资活动中面临的财务收支,以及关联企业之间关联交易等带来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一直难以消除,这在很大程度上与扶持政策协同和民营企业生存环境的演化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