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安宁疗护中的伦理问题

一、安宁疗护中的伦理定义

安宁疗护中的伦理指医疗健康照顾人员和志愿者在为终末期患者及其家属服务过程中应遵循的道德原则和规范。安宁疗护中的伦理以马克思哲学的基本原理为指导,以整体护理为理念,以缓解患者痛苦、提高患者及其家属的生活质量为目的,以帮助终末期患者舒适平静、有尊严地离世为目标,探讨运用安宁疗护的道德原则和规范来协调终末期人际关系。关注安宁疗护中伦理的产生、发展与变化规律,解决安宁疗护实践中的伦理问题,是医疗健康照顾人员和志愿者必须重视和关注的问题。

二、安宁疗护中的伦理基础

保障终末期患者的权利是安宁疗护中的伦理基础。终末期患者的权利指患者在安宁疗护机构应享受的基本权利和必须保障的利益。根据我国国情,终末期患者应享有以下权利:①知情同意权;②自主选择医疗服务方式的权利;③获得尊严的权利;④尊重的权利;⑤获得安宁疗护服务的权利;⑥获得安宁疗护教育的权利;⑦适时出院的权利;⑧转移到其他医疗机构继续治疗的权利;⑨隐私保护的权利。

三、安宁疗护中的伦理原则

(一)尊重与自主原则

在安宁疗护实践活动中,医务人员与患者双方均应得到人格的尊重。同时,患者应享有独立的、自主的决定权。要实现尊重与自主原则应做到:①保证医患双方人格受到应有的尊重;②保证医务人员为患者提供适量、正确并且患者能够理解的诊疗护理信息;③保证患者有正常的自主能力和情绪,决定是经过深思熟虑并与家属商量过的;④保证患者自主地选择和决定不会与他人利益、社会利益发生严重的冲突。

(二)知情同意原则

知情同意指医务人员让患者、家属充分了解患者的病情进展、治疗方案、放弃治疗等方面的真实信息,尤其是不可预测的意外、其他可供选择的诊疗方案等信息。其目的是使患者及其家属经过思考,自主做出选择,并以相应方式表达其接受或拒绝诊疗方案的意愿和承诺,在得到患方明确承诺后,才可最终确定和实施方案。

1.知情的伦理条件

(1)提供的信息是基于患者利益的。

(2)信息内容充分、精准。

(3)执行安宁疗护相关操作前,向患者充分告知、说明,使患者正确理解信息。

(4)如果信息有误或隐瞒患者及其家属,造成患者或其家属做出错误的决定,则违背知情原则。

2.同意的伦理条件

(1)同意是患者充分知情后的自主选择。

(2)患者有选择的自由。

(3)患者有同意的合法权益。

(4)患者对自主决策有充分的理解。

(三)人道主义原则

人道主义以缓解患者苦痛、救治患者生命、尊重患者人格和权利为目标,以关怀人、尊重人,以人为中心作为观察问题、处理问题的准则。在安宁疗护实践中,要求医务人员有敬畏并尊重生命的意识,尊重每位终末期患者,尊重患者的生命质量与价值,尊重终末期患者的正当愿望,为患者提供身体、心理、社会、精神全方位的照顾及对家属的哀伤辅导。

(四)行善或有益原则

行善或有益原则的基本精神就是选择好的医疗护理行为,禁止做与安宁疗护伦理相违背的行为。这一精神实质要求医务人员在安宁疗护实践中,无论是出于对人道主义还是对生命的尊重,都要善待终末期患者。

(五)有利与无伤害原则

有利与无伤害原则又称不伤害原则,指医务人员的医疗动机、行为、后果均应避免对患者造成伤害。医务人员在安宁疗护实践中应以将患者的伤害降到最低为目的,做到以最小的损伤换取患者最大的利益。在多种安宁疗护的措施中,选择并实施对终末期患者最佳的安宁疗护服务措施,如缓解患者的疼痛、减轻患者的呕吐、引导终末期患者正确面对死亡等。

(六)公平公正原则

公平公正原则主要表现在人际交往的公正与医疗资源分配的公正两方面。在人际交往方面,患者与医务人员一样有平等的人格,医务人员应平等对待患者,做到一视同仁。在医疗资源分配方面,以公平优先,兼顾效率效益,优化并合理分配资源。

(杨阳)